一、前言
再生能源的發展在全球各國政府能源政策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對於風力、太陽能、地熱及生質能源發電等電廠快速的在各國發展。但是受到地區性及「不要在我後院(Not in my backyard)」主義者的影響,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已延緩下來。但是有一種地目他所受到的限制相對的比較小,那就是普遍存在工業化及開發中國家的「褐地」。
「褐地」美國環保署將其定義為棄置、廢棄或未達充分利用的土地,因受污染導致土地本身無法再開發利用。褐地再利用是新的都市土地開發策略,不僅可以舒緩城市發展壓力,促進國土永續利用,並且提升經濟之發展。近年來美國再生能源實驗室對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用地進行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利用褐地成為再生能源開發基地是可行的。
我國地形高山及丘陵佔據了全國土地的2/3,山區與電力需求較高的平原地區,距離較遠,對於電力的輸送距離過長,對於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相當不力,間接造成發展再生能源的基地較為匱乏,為解決再生能源用地缺乏的困境,或許可以思考將褐地再開發利用為發展再生能源的新戰場。
二、褐地再開發的困境
褐地再開發對於政府或土地開發者是有好處的,如場址整治後,土地開發者及附近居民可以因土地價值提升而獲利;政府單位可以消除環境危機,增加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並增加國庫稅收,這對各國來說,都是一個龐大的經濟誘因。然而褐地的再開發利用還是有其不可遇的困境。
(一) 土地本身的價值
部份褐地因地處偏僻地區,將褐地清理至達到法規標準所花之費用,可能超過土地本身的價值,而此一超過的金額,足以讓土地開發商卻步。
(二) 整治經費蘊含高度不確定性
又有些褐地雖然其土地價值可能較高,所花之整治費用可與之達成平衡,但是不論是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均深埋於地下,欲將其全部清理完畢,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因子,其不確定性也影響了整個褐地再利用的開發費用與時程,也間接影響開發商投資的意願。
三、再生能源的發展及條件
受溫室效應之影響,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糧食短缺風險與日劇增,世界各國均紛紛的重新思考能源問題。台灣是一個高依賴能源進口的國家,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及價格均操縱在能源供應國手中,加上氣候變遷及國家經濟發展等因素,再生能源的發展近年來獲得多方的關注。
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條件,在太陽能方面,全台各區均可照射到太陽,但是要有效的發電,需要有足夠的日照時數與強度。台灣的南部縣市年平均日照時數超過2,000小時以上,較適合太陽能發電的發展,北部地區因冬季多為陰雨天,其投資效益相對的較差。風力的發展則較適合設置於海岸線及山上,台灣是一個多高山的國家,平原地區多已住滿人口,風力發電時所產生的噪音常常造成機組附近的居民困擾。台灣因受污染或是因稻米生產過剩,而進行的輔導性休耕,所衍生出的空閒農地相當多,已間接影響區域發展,都可利用來發展生質能源。
四、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之條件
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為確認進行再生能源高潛能用地而進一連串的分析,以協助有意發展再生能源的業者,選擇適合褐地再利用的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各項再生能源的高潛能基地所需之條件如下:
(一) 風力發電廠:
風源(wind source):風速四級以上。
土地面積大於50英畝(20.2公頃)。
土地坡度小於20%。
距離道路與輸配線在25英哩(40公里)以內。
(二) 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Concentrating Solar Power):
土地面積大於40英畝(16 公頃)。
土地坡度小於1%。
距離道路與輸配線在25英哩(40公里)以內。
(三) 光伏發電系統 (Photovlotaics—PV):
現地光伏發電系統非常合適設置於褐地再開發基地上,主要是因為光伏發電系統的安裝非常具有彈性。裝置光伏發電系統的條件取決於當地所需用電量及該土地的經濟價值為考量。光伏發電系統特別對偏遠地區之褐地有經濟上的吸引力,尤其是受距離或費用因素而電網無法到達的偏遠區域。
(四) 生質能源 (Biomass)
生質能源是再生能源的一個廣泛的定義,非常適合運用於褐地。生質能源運用種類繁多,可適用於不同的褐地。在經濟與技術的考量下,目前最適合的是種植植物(growing biomass),生產玉米乙醇(producing corn ethanol),以及生質產電(generating bio-power)。
五、適合褐地再開發之再生能源技術評估程序
(一) 評估再生能源資源 (Evaluate th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可利用的再生能源到處都有,但是在評估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時,需優先考慮該基地的再生能源資源的品質。
(二)考量再生能源技術—特殊標準 (Consider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Specific Criteria):
每一種再生能源技術有其獨特的標準(比如場址的大小,跟坡度),必須符合各類別再生能源,運用褐地為基地的條件。
(三) 決定「共同體」的因子 (Determine the “Community” Factors):
考量的因子包括經濟、環境、及社會利益是最主要的因素。這還保括了地方稅收,運用非排放之綠色技術,及區域再生。
六、我國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之條件
我國的平原地區大多座落於南部,也是台灣重工業重鎮,疏於管理的國土也較其他縣市多,常發現被非法棄置廢棄物,致使南部地區擁有台灣最多的褐地面積。高雄大坪頂特區即是一個案例,因國土疏於管理,為不法人士,偷偷傾倒大量有害廢棄物,廢棄物數量及種類繁多,盤據整座山頭,因廢棄物種類多,且年代久遠,致使污染行為人不可查。
(一) 高雄大坪頂特區發展再生能源之可行性
大坪頂特定區污染潛勢區域約 3,281公頃,其中高污染潛勢區約442 公頃,初期調查推估廢棄物體積約1,300 萬立方公尺,如果採全數離場清理,所需費用將高達數百億元,國內現有之處理設施容量不足以收納所有廢棄物,因此以傳統污染移除整治方式處理有其困難, 需以全方位整體策略思維考量。也因此進行調查工作的工業技術研究院建議高雄市政府 (1)進行褐地再開發之可行性探討;(2)確立綠色整治作為本案污染清理工作主軸,建議場址採局部清理與圍阻併行方式效益較佳。
如果以再生能源技術評估程序,評估高雄大坪頂特區的土地再開發利用為再生能源基地,可朝兩個方向進行。
1. 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
大坪頂特定區高污染潛勢區442 公頃土地中,公有地約82.9 公頃,可以將污染濃度較低或已清理區域開發為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用地。
2. 發展生質能源:
對於部分用地污染濃度,尚未清理至達法規標準之區域可以種植可藉由種植生物質能源作物。如此既可達到以植生復育方式進行土壤復育,其所栽種的植物又可利用生產生質能源。
根據國外的研究分析,生物質最有效率的能源用途為製熱、發電與先進生質燃料(二代生質燃料)。早期研究報告顯示目前能源作物組合對環境不利,建議採用更廣的作物組合來減少環境影響,如能源草或短輪伐期白楊或柳樹等之多年生作物,藉以加強而非傷害農地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如防汛與濾水。一般而言,生質能源用於加熱與發電對溫室氣體減排而言比用作交通燃料更具效率;不同能源作物栽種系統的生產力與環境影響也大大不同。
(二) 台金禮樂煉銅場發展風力發電廠之可行性
台電位於瑞芳金瓜石的台灣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舊址,早期營運時,造成了廠區及附近地區土壤受重金屬、多氯聯苯及有機碳氫化合物等物質污染,目前被判定為土壤污染控制廠址,因污染深度過深,且整治不易,目前台電公司採風險管制方式管理該區域。
台金位於山區又面向台灣北海岸,風速品質良好,適合風力發電。台金的位置與民宅有一段距離,風力發電所產生之噪音,不致影響居民的生活。且離輸配線路又不遠,有利於電力輸送。
(三) 污染農地再開發利用為玉米乙醇原物料生產區:台灣發展工業的過程,因農田灌溉溝渠與工業排水溝渠共構,間接造成農地污染,尤其以彰化縣為最多。桃園中福村多年前也因受附近工廠不當排放廢水,造成村內農地受到鎘污染,而引發鎘米事件,桃園縣政府也在十幾年前進行遷村計畫,並將該村土地重新劃定為工業用地。事實上,對於非優質米保留區的農地,不一定非要休耕或重劃,可以規劃進行種植適合提煉生質祡油的非食用作物如玉米或向日葵,並同時可以達成土壤復育的目的。
五、結語
褐地再開發不僅創造了工作機會,增加稅收,環境得到了改善,也活化了國土。無論是為因應氣候變遷或是因應能源逐漸高漲的新措施,世界各國均盡全力發展再生能源的今日。對於能源仰賴進口高達99%以上的我國,更應該盡全力發展再生能源。因此建議政府不論是在國土規劃上,或是再生能源的發展均應重視褐地的再利用。
「褐地再利用」為我國在環境永續與國土規劃發展工作,值得深思的議題,以「國土永續發展利用」為核心目標,配合目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管理架構,整合國土規劃與環境永續經營,形成國家政策,同時可填補目前國土規劃法主要以防災與生態保護為重,但尚未充分考慮與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結合之褐地再利用的缺口。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再生能源的發展在全球各國政府能源政策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對於風力、太陽能、地熱及生質能源發電等電廠快速的在各國發展。但是受到地區性及「不要在我後院(Not in my backyard)」主義者的影響,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已延緩下來。但是有一種地目他所受到的限制相對的比較小,那就是普遍存在工業化及開發中國家的「褐地」。
「褐地」美國環保署將其定義為棄置、廢棄或未達充分利用的土地,因受污染導致土地本身無法再開發利用。褐地再利用是新的都市土地開發策略,不僅可以舒緩城市發展壓力,促進國土永續利用,並且提升經濟之發展。近年來美國再生能源實驗室對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用地進行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利用褐地成為再生能源開發基地是可行的。
我國地形高山及丘陵佔據了全國土地的2/3,山區與電力需求較高的平原地區,距離較遠,對於電力的輸送距離過長,對於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相當不力,間接造成發展再生能源的基地較為匱乏,為解決再生能源用地缺乏的困境,或許可以思考將褐地再開發利用為發展再生能源的新戰場。
二、褐地再開發的困境
褐地再開發對於政府或土地開發者是有好處的,如場址整治後,土地開發者及附近居民可以因土地價值提升而獲利;政府單位可以消除環境危機,增加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並增加國庫稅收,這對各國來說,都是一個龐大的經濟誘因。然而褐地的再開發利用還是有其不可遇的困境。
(一) 土地本身的價值
部份褐地因地處偏僻地區,將褐地清理至達到法規標準所花之費用,可能超過土地本身的價值,而此一超過的金額,足以讓土地開發商卻步。
(二) 整治經費蘊含高度不確定性
又有些褐地雖然其土地價值可能較高,所花之整治費用可與之達成平衡,但是不論是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均深埋於地下,欲將其全部清理完畢,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因子,其不確定性也影響了整個褐地再利用的開發費用與時程,也間接影響開發商投資的意願。
三、再生能源的發展及條件
受溫室效應之影響,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糧食短缺風險與日劇增,世界各國均紛紛的重新思考能源問題。台灣是一個高依賴能源進口的國家,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及價格均操縱在能源供應國手中,加上氣候變遷及國家經濟發展等因素,再生能源的發展近年來獲得多方的關注。
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條件,在太陽能方面,全台各區均可照射到太陽,但是要有效的發電,需要有足夠的日照時數與強度。台灣的南部縣市年平均日照時數超過2,000小時以上,較適合太陽能發電的發展,北部地區因冬季多為陰雨天,其投資效益相對的較差。風力的發展則較適合設置於海岸線及山上,台灣是一個多高山的國家,平原地區多已住滿人口,風力發電時所產生的噪音常常造成機組附近的居民困擾。台灣因受污染或是因稻米生產過剩,而進行的輔導性休耕,所衍生出的空閒農地相當多,已間接影響區域發展,都可利用來發展生質能源。
四、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之條件
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為確認進行再生能源高潛能用地而進一連串的分析,以協助有意發展再生能源的業者,選擇適合褐地再利用的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各項再生能源的高潛能基地所需之條件如下:
(一) 風力發電廠:
風源(wind source):風速四級以上。
土地面積大於50英畝(20.2公頃)。
土地坡度小於20%。
距離道路與輸配線在25英哩(40公里)以內。
(二) 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Concentrating Solar Power):
土地面積大於40英畝(16 公頃)。
土地坡度小於1%。
距離道路與輸配線在25英哩(40公里)以內。
(三) 光伏發電系統 (Photovlotaics—PV):
現地光伏發電系統非常合適設置於褐地再開發基地上,主要是因為光伏發電系統的安裝非常具有彈性。裝置光伏發電系統的條件取決於當地所需用電量及該土地的經濟價值為考量。光伏發電系統特別對偏遠地區之褐地有經濟上的吸引力,尤其是受距離或費用因素而電網無法到達的偏遠區域。
(四) 生質能源 (Biomass)
生質能源是再生能源的一個廣泛的定義,非常適合運用於褐地。生質能源運用種類繁多,可適用於不同的褐地。在經濟與技術的考量下,目前最適合的是種植植物(growing biomass),生產玉米乙醇(producing corn ethanol),以及生質產電(generating bio-power)。
五、適合褐地再開發之再生能源技術評估程序
(一) 評估再生能源資源 (Evaluate the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可利用的再生能源到處都有,但是在評估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時,需優先考慮該基地的再生能源資源的品質。
(二)考量再生能源技術—特殊標準 (Consider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Specific Criteria):
每一種再生能源技術有其獨特的標準(比如場址的大小,跟坡度),必須符合各類別再生能源,運用褐地為基地的條件。
(三) 決定「共同體」的因子 (Determine the “Community” Factors):
考量的因子包括經濟、環境、及社會利益是最主要的因素。這還保括了地方稅收,運用非排放之綠色技術,及區域再生。
六、我國褐地再開發為再生能源基地之條件
我國的平原地區大多座落於南部,也是台灣重工業重鎮,疏於管理的國土也較其他縣市多,常發現被非法棄置廢棄物,致使南部地區擁有台灣最多的褐地面積。高雄大坪頂特區即是一個案例,因國土疏於管理,為不法人士,偷偷傾倒大量有害廢棄物,廢棄物數量及種類繁多,盤據整座山頭,因廢棄物種類多,且年代久遠,致使污染行為人不可查。
(一) 高雄大坪頂特區發展再生能源之可行性
大坪頂特定區污染潛勢區域約 3,281公頃,其中高污染潛勢區約442 公頃,初期調查推估廢棄物體積約1,300 萬立方公尺,如果採全數離場清理,所需費用將高達數百億元,國內現有之處理設施容量不足以收納所有廢棄物,因此以傳統污染移除整治方式處理有其困難, 需以全方位整體策略思維考量。也因此進行調查工作的工業技術研究院建議高雄市政府 (1)進行褐地再開發之可行性探討;(2)確立綠色整治作為本案污染清理工作主軸,建議場址採局部清理與圍阻併行方式效益較佳。
如果以再生能源技術評估程序,評估高雄大坪頂特區的土地再開發利用為再生能源基地,可朝兩個方向進行。
1. 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
大坪頂特定區高污染潛勢區442 公頃土地中,公有地約82.9 公頃,可以將污染濃度較低或已清理區域開發為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廠用地。
2. 發展生質能源:
對於部分用地污染濃度,尚未清理至達法規標準之區域可以種植可藉由種植生物質能源作物。如此既可達到以植生復育方式進行土壤復育,其所栽種的植物又可利用生產生質能源。
根據國外的研究分析,生物質最有效率的能源用途為製熱、發電與先進生質燃料(二代生質燃料)。早期研究報告顯示目前能源作物組合對環境不利,建議採用更廣的作物組合來減少環境影響,如能源草或短輪伐期白楊或柳樹等之多年生作物,藉以加強而非傷害農地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如防汛與濾水。一般而言,生質能源用於加熱與發電對溫室氣體減排而言比用作交通燃料更具效率;不同能源作物栽種系統的生產力與環境影響也大大不同。
(二) 台金禮樂煉銅場發展風力發電廠之可行性
台電位於瑞芳金瓜石的台灣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舊址,早期營運時,造成了廠區及附近地區土壤受重金屬、多氯聯苯及有機碳氫化合物等物質污染,目前被判定為土壤污染控制廠址,因污染深度過深,且整治不易,目前台電公司採風險管制方式管理該區域。
台金位於山區又面向台灣北海岸,風速品質良好,適合風力發電。台金的位置與民宅有一段距離,風力發電所產生之噪音,不致影響居民的生活。且離輸配線路又不遠,有利於電力輸送。
(三) 污染農地再開發利用為玉米乙醇原物料生產區:台灣發展工業的過程,因農田灌溉溝渠與工業排水溝渠共構,間接造成農地污染,尤其以彰化縣為最多。桃園中福村多年前也因受附近工廠不當排放廢水,造成村內農地受到鎘污染,而引發鎘米事件,桃園縣政府也在十幾年前進行遷村計畫,並將該村土地重新劃定為工業用地。事實上,對於非優質米保留區的農地,不一定非要休耕或重劃,可以規劃進行種植適合提煉生質祡油的非食用作物如玉米或向日葵,並同時可以達成土壤復育的目的。
五、結語
褐地再開發不僅創造了工作機會,增加稅收,環境得到了改善,也活化了國土。無論是為因應氣候變遷或是因應能源逐漸高漲的新措施,世界各國均盡全力發展再生能源的今日。對於能源仰賴進口高達99%以上的我國,更應該盡全力發展再生能源。因此建議政府不論是在國土規劃上,或是再生能源的發展均應重視褐地的再利用。
「褐地再利用」為我國在環境永續與國土規劃發展工作,值得深思的議題,以「國土永續發展利用」為核心目標,配合目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管理架構,整合國土規劃與環境永續經營,形成國家政策,同時可填補目前國土規劃法主要以防災與生態保護為重,但尚未充分考慮與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結合之褐地再利用的缺口。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