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聯邦政府高階公務員背景調查之研究
一、前言
林益世前秘書長設貪索賄一事重創馬政府形象,各界的質疑多集中在為何馬總統在重用林益世前秘書長之前沒有進行背景調查,案發之後為何又沒有機制查核林益世前秘書長「堅稱無辜」的真偽,以致於馬總統二度被騙?因此強化高階公務員背景調查是亡羊補牢的必要方法。對此,美國有一套縝密的制度,或許有可以供我國參考之處。
美國高階公務員是否須要接受背景調查,以及接受何種程度之背景調查,主要取決於該職為之性質所涉及之國家安全機密程度,以及此職位可能接觸之機密資料等級。總體而言,美國聯邦政府將聯邦公務人員分為三類,包括非敏感性職務、公眾信任職務、國家安全職務。將出任或轉任這三類公務之人員必須分別填寫電子調查表SF 85、SF 85P、SF 86。
二、美國國家安全職位安全查核之類型
美國國家安全職位公務人員個人安全查核的種類有下列十種:
1、單一範疇背景調查(SINGLE SCOPE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SSBI))
2、背景調查(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BI))
3、部分背景調查(LIMITED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LBI))
4、最低背景調查MINIMUM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MBI)
5、國家機構查核與詢問(NATIONAL AGENCY CHECK AND INQUIRIES (NACI))
6、接觸國家機構查核與詢問(ACCESS NATIONAL AGENCY CHECK AND INQUIRIES (ANACI))
7、國家機構法律與信用查核(NATIONAL AGENCY CHECK WITH LAW AND CREDIT (NACLC))
8、定期單一範疇背景調查(PERIODIC REINVESTIGATION FOR SSBI (SSBI-PR))
9、國家機構查核(NATIONAL AGENCY CHECK (NAC))
10、特殊適任調查(REIMBURSABLE SUITABILITY INVESTIGATION (RSI)):針對背景調查中若干特殊需要再調查與釐清時所進行之調查。
而各項查核的內容,如下表所示:
|
|
SSBI |
BI |
LBI |
MBI |
NACI |
ANACI |
NACLC |
SSBI-PR |
NAC |
RSI |
|
|
面試 |
O |
O |
O |
O |
- |
- |
- |
O |
- |
|
|
|
職業狀況 |
7 |
5 |
3 |
5 |
5 |
5 |
- |
5 |
- |
|
|
|
教育 |
3 |
2 |
1 |
5 |
5 |
5 |
- |
5 |
- |
|
|
|
住所 |
3 |
3 |
1 |
3 |
3 |
3 |
- |
5 |
- |
|
|
|
接觸人物 reference contacts |
O |
O |
- |
O |
O |
O |
- |
O |
- |
|
|
|
被執法之記錄 Law Enforcement Checks |
10 |
5 |
3 |
5 |
5 |
5 |
5 |
5 |
- |
|
|
|
配偶 |
10 |
- |
- |
- |
- |
- |
- |
5 |
- |
|
|
|
法庭記錄Court Records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機關查核 |
過去聯邦調查紀錄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
|
FBI國家犯罪紀錄與指紋查核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
|
|
信用紀錄 |
7 |
O |
7 |
7 |
選擇 |
7 |
7 |
5 |
- |
|
|
|
軍旅記錄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 |
|
|
|
公民身份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 |
|
|
|
配偶/同居人國家機關查核 |
O |
- |
- |
- |
- |
- |
- |
O |
- |
|
|
|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Treasury’s Financial Data Base) |
- |
- |
- |
- |
- |
- |
- |
O |
- |
|
|
註1:「O」代表需要進行,「-」代表不需進行。
註2:數字代表必須調查之年數。
註3:過去聯邦調查紀錄包括查詢下列三機關資料庫:OPM's Security/Suitability Investigations Index (SII) 、Defense Clearance and Investigations Index (DCII) 、FBI Name Check。
資料來源: USGS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Policy and Services, Office of Management Services, 2004, Security Management National Security Position Handbook (440-7-H), U.S. Geological Survey Manual. 網址:http://www.usgs.gov/usgs-manual/handbook/hb/440-7-h/440-7-h.html#toc。
國家安全職位,可以分為特別敏感(Special-Sensitive Positions,SS)、關鍵敏感(Critical-Sensitive Positions,CS) 以及非關鍵敏感(Noncritical-Sensitive Positions,NCS)職位三類。而不同職位所對應得接觸的機密資料接觸等級亦不同,分為最高機密(TS)、高度機密(S+HR)、機密(S)、中度機密(S+MR)。美國能源局亦有相對應的機密資料等級,由上而下分別為Q、L+HR、L、L+MR。不同職位接觸機密等級不同,故必須接受不同程度之安全查核。如下表:

*要擔任這些職位的人或是現任者必須經過多次的安全查核。例如,一個被要求DOE”Q”等級安全查核(DOE “Q” security clearance)的職位,和機密安全查核等級(Secret security clearance)的職位,一開始都必須經過單一範疇背景調查(SSBI)和後續的定期單一範疇背景調查(SSBI-PR update)。
**必須經過機密和/或DOE “L”等級安全查核(Secret and/or a DOE “L” security clearance)的職位,同樣被列入職位風險評估設計中的高度風險職位,而必須經過初始的內背景調查(BI)與定期的國家機構法律與信用查核(NACLC)追蹤調查。
註:DOE Q security clearance是指美國能源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nergy)安全查核等級,等同於美國國防部Top Secret查核等級,與Critical Nuclear Weapon Design Information (CNWDI)。
資料來源同上表。
二、安全調查表之具體內容
政務官與高階高公務人員要進行何種背景調查,需視其職位之屬性而定。就其職位性質,一般而言多屬公眾信任職位與國家安全職位,在背景調查時需分別寫SF 85P與SF 86調查表。
所謂「公眾信任職位」(Public Trust Positions)包括負責決策、公眾健康和安全、法律執行、信託管理以及其他受到公眾信任的任何活動。也分為三個風險等級:高度、中度與低度,此反應出該職位對雇用機關或對公眾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
此外,依據SF 86表格之說明,根據5 CFR 732所界定的國家安全職位和 12968號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規定可以接近機密資料職位的,都要填寫此調查表格。不過除了涉及國防計畫與政策、情報與反情報活動、美軍力量保存等職務外,依據§ 732.102 (b)之規定,此調查亦適用於競爭性職位(competitive service positions,指美國一般聯邦公務人員職位)、行政部門高階常任文官職位(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positions filled by career appointment, within the Executive Branch),以及行政部門內特殊機關的職位(excepted service positions within the Executive Branch,通常指情治、國安、國防體系職位)。因此,部分高階公務員應該也需填此表格。
(一)SF 85P
本表目的在於對出任公眾信任、職位敏感者或現任者進行背景調查及再調查。內容資訊只用於確保國家安全,故將擔任公眾信任職位者,才需填寫此表。個人提供的資料聯邦政府相關單位有使用權,聯邦政府並負保護責任。而填寫此表是志願的,但個人若拒絕填寫,有可能會影響政府進行安全調查的效率,個人有可能因而喪失該職位之候選資格。此表之內容將作為後續安全調查之基礎,以評斷個人是否適合擔任該職位。
在法律授權政府進行調查方面,美國政府是根據下列法令進行安全調查: 10450 、及10577號總統行政命令, 美國法典彙編第五篇第3301 、 3302條款 , 以及美國行政法規彙編第五篇(Title 5,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5, 731, 732,736 節(part)。
個人也必須提供社會安全碼。揭露社會安全碼並非強制的,不過拒絕提供將會延遲背景調查時程。
國家安全職位的背景調查是為了瞭解受調查者是否可靠、可信,以及是否具有良善人格並對美國忠誠。個人提供的資料將會被逐一查證,調查過程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並可能接觸先前工作的雇主。除調查表上的問題外,調查過程也會將個人對安全原則的堅持、誠信、耐受度上的特質,以及是否有偽造、謊稱代理等行為納入考量,以判斷個人是否可信、可靠與忠誠。
有些情況下調查會包含面談。面談時,受調查者可以更完整的更新、澄清、解釋有關調查表上的資訊,這個過程將幫助安全調查更有效率。個人在接到面談通知時,最好盡快安排面談時間,否則調查拖延太久有可能會使調查失效而影響受調查者出任公職。面談時,可能需要攜帶一些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件、社會保險證、駕照、出生證明等等。
安全調查的結果將決定被調查人是否適宜出任前述涉及國家安全之職位,由聯邦政府決定,個人在最終決定出爐前有說明與澄清的機會。
調查過程中若有偽造、隱匿、謊報的情形,依照美國法律彙編第18篇第1001條款(title 18, section 1001)規定,可處最高可罰一萬美金、附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若個人在填寫表格時偽造、隱匿事實,無論其資料本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聯邦政府都將開除、或不予任用。因為聯邦政府認定,需要填寫SF 85p調查表的職位都屬於敏感職位,需要具有可靠、可信、忠誠特質之美國公民出任,因此個人在填寫表格式必須誠實且盡量填寫完整。
SF 85P表的具體內容包括:
1、背景資料問題
(1)姓名
(2)生日
(3)出生地
(4)社會安全號碼
(5)其他使用名字
(6)其他辨識資訊:身高、體重、髮色、眼睛顏色
(7)電話號碼
(8)公民資格:本國人、歸化本國人(必須提出美國公民資格證明,若有雙重國籍也必須申報)、外國人(必須提供國籍資料)。
(9)居住地:過去七年以來所有曾經居住過的地方(包括海外地區),必且必須是詳細的地址。
(10)求學地點:過去七年內、高中以上的求學地點。如果過去七年都沒有求學經驗,則列出最近一次求學地點。
(11)就業經歷:從目前最新的一份工作開始,羅列去去七年來的工作經驗,包括全職、打工、軍職、九十天以上的戰時軍事義務工作、自營商、其他有給工作,同時也必須列出失業時段。
(12)就職記錄:過去七年來是否有發生過下列情況:被開除、在被告知要被開除之後離職、由於業務疏失雙方協議離職、由於績效不良雙方協議離職、在令人不悅的情況下為其他原因離職。如果有請依序列出工作地點及雇主資料。
(13)親密朋友:七年內與你相熟、居住在美國的人。但不包括親戚、配偶(離異配偶亦包括在內)。
(14)婚姻狀況以及目前配偶資料。
(15)親人資料:親戚範圍包括:
a. 母親
b. 父親
c. 繼母
d. 繼父
e. 收養父母
f. 小孩(包括親生與收養)
g. 繼子
(16)從軍歷程:包括在美國或其他國家軍隊服務記錄。
(17)指定的服務記錄(selective service record)。
(18)過去接受過的調查記錄:過去是否曾經接受美國政府之安全查核,若有請依序列出查核機關以及查核結果。
(19)曾經去過的國家:包括出國原因。
(20)警方記錄。
(21)禁藥記錄。
(22)財務記錄。
2、個人資料開放授權書。
3、個人醫療記錄開放授權。
(二)SF 86表
SF 86表格主要是用於國家安全職位(包括軍方人事、即將出任或現任國家安全職位、以及其他依合約等方式受雇於政府、且工作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之背景調查及再調查。跟SF 85P表大致雷同,惟兩者法律授權稍有差異,此表是根據美國第10450, 10865, 12333, 和12356號總統行政命令; 美國法典彙編第五篇第3301 、 3302條款; 美國法典彙編第42篇第2165、2201條款; 美國法典彙編第50篇第781到887條款;以及美國行政法規彙編第五篇(Title 5,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5, 732,和736節。總統行政命令第9397號授權聯邦政府要求受調查者提供社會安全號碼,以確定個人提供資料與調查資料確實屬於同一人。
此外,資本資料問題中,SF 86較SF 85P更為細膩。以下為SF 86之具體內容,粗體字部分代表與SF 85P不同之處。
1、背景資料問題
(1)姓名。
(2)生日。
(3)出生地。
(4)社會安全號碼。
(5)其他使用名字。
(6)母親婚前姓名。
(7)其他辨識資訊:身高、體重、髮色、眼睛顏色。
(8)電話號碼。
(9)公民資格:本國人、歸化本國人(必須提出美國公民資格證明,若有雙重國籍也必須申報)、外國人(必須提供國籍資料)。
(10)公民資格資訊:是否雙重國籍、如何取得、是否放棄他國國籍。
(11)居住地:過去七年以來所有曾經居住過的地方(包括海外地區),必且必須是詳細的地址。
(12)求學地點:過去七年內、高中以上的求學地點。如果過去七年都沒有求學經驗,則列出最近一次求學地點。
(13)就業經歷:從目前最新的一份工作開始,羅列去去七年來的工作經驗,包括全職、打工、聯邦職務包含軍職、自營商、其他有給工作,同時也必須列出失業時段。過去七年來是否有發生過下列情況:被開除、在被告知要被開除之後離職、由於業務疏失雙方協議離職、由於工作績效不良雙方協議離職、在令人不悅的情況下為其他原因離職。如果有請依序列出工作地點及雇主資料。
(14)指定的服務記錄(selective service record)
(15)從軍歷程
(16)親密朋友:七年內與你相熟居住在美國的人,不包括親戚、配偶(離異配偶亦包括在內)。
(17)婚姻狀況與配偶資料:包括配偶、前妻與同居人資料。
(18)親戚(友)資料:親戚範圍包括:
a. 母親
b. 父親
c. 繼母
d. 繼父
e. 收養父母
f. 小孩(包括親生與收養)
g. 繼子
h. 兄弟
i. 姊妹
j. 繼兄弟
k. 繼姊妹
l.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
m.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姊妹
n. 岳父
o. 岳母
p. 監護人
(19)與外國人之接觸:七年內密切或持續接觸之外國人,包含自己、配偶與同居人。
(20)國外活動記錄:是否擁有外國財產、商業往來、財務利益?是否曾受雇於外國政府、公司或曾擔任其顧問?是否在非美國政府業務安排中與外國政府活期代表接觸?過去七年曾經拿過哪些國家簽證?
(21)心裡與情緒健康狀況:過去七年是否曾經看過精神科醫師、心理醫師或諮商師,或者曾經因為心理健康相關狀況接觸過健康照顧機構?若有,請羅列機構名稱、醫師資料以及日期。
(22)警察記錄。
(23)使用禁藥記錄。
(24)酗酒記錄。
(25)過去接受調查紀錄。
(26)財務記錄。
(27)資訊科技使用記錄。
(28)刑事以外法庭(non-criminal court)紀錄。
(29)其他。
2、個人資料開放授權書。
3、個人醫療記錄開放授權。
三、小結
美國公務員依照職位性質而進行不同層級的安全查核,此機制一方面需要對聯邦公務員各職位的執掌與業務內容進行完善的分類,並依照可能涉及安全的等級設定各種評估指標來評定其安全等級外;另方面也需要針對不同等級安全的需要,分別制訂不同標準的安全查核內容與程序,以及再查核程序。
此外,除了基本的背景資料外,這些背景調查還包括個人過去的重要記錄(如工作經歷、警政、法律、法庭、財產、信用、交友、健康等等),這些資料的查驗必須與國家其他機關的資料庫相連結。
當然政府進行這些調查都是基於法律的授權,以及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雖可以拒絕,但是必須自我衡量拒絕接受調查可能的後果。對於造假、隱匿等也有相應之處罰規範。
換言之,美國的安全查核是一整套完整、複雜而細膩的整體配套制度,絕不止是由單一部門對若干職位進行基本的問卷調查而已。這些經驗對我國高階政務人員實施清廉或安全背景調查,提供許多值得參考借鏡之處。
貳、日本行政監督與廉政體系與規範
日本對於貪瀆事件,除直接透過檢察機關偵查訴追(尤是對若干重大犯罪,於東京、大阪及名古屋地方檢察廳設特別搜查部),由法院審判予以司法制裁之外,並無防貪之專責機關,而係透過行政監察、公務員倫理規制及人權保護三個體系,間接發揮廉政防貪之功能,亦即分別由總務省行政評價局、人事院國家公務人員倫理審查會及法務省人權擁護局各司其職。茲將三個機關的組織與職掌分述如下:
一、總務省行政評價局
(一)組織概況
行政評價局之前身最早為1947年所設之中央行政監察委員會,20世紀90年代以後,日本經濟持續低迷,瀆職腐敗案件不斷出現。為進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進行行政機構改革,將總務廳與郵政省、自治省合併為總務省,將原總務廳行政監察局改為總務省行政評價局。此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監察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新的行政監察制度。
行政評價局下設總務課、行政相談課、政策評價局和評價監視室四個機構,全國設有北海道等9個管區行政評價局,在各都道府縣設有41個行政評價事務所或行政評價分室。
(二)業務職掌
總務省行政評價局之業務職掌,包括:政策評價、行政評價和監視、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及行政相談等。行政評價局享有調查權、勸告權和建議權,得對評價對象行政行為進行專門調查。調查可以採取書面調查或實地調查,如果要求對方提供資料或作出說明,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基於調查結果,可向被調查部門提出建議或改進之勸告,並得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例如向其他省廳提出勸告後,對方若不聽從,可以向首相提出建議,直接向國會報告。
(三)行政相談委員
從各地德高望重,且對行政措施之改善有認知、熱誠的民間人士中,選拔五千位能監督行政機關的民間人士,由總務大臣委任派用擔任行政相談委員,任期2年,接受民眾的投訴、解答問題及協談,做為政府與國民間之諮詢窗口及處理單位,發揮監察使(Ombudsman)的功能。行政相談委員並與派駐在全國各地的總務省派出機關,彼此相輔相成,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多元申訴管道,且能在任何地方提出申訴。據統計,日本全國受理的陳情案其中約有六成係由全國各地的行政相談委員受理解決,顯見行政相談委員扮演著極重要的功能與角色。
日本的行政相談委員,在全國各鄉鎮市最少配備一人,除在自宅外,還定期性或透過巡迴服務之行政諮詢所,接受當地居民的陳情申訴案件,每年並訂有行政相談週及一日合同行政相談所,民眾可選擇所需方式進行相談[1]。此外,相談委員依法律之規定,可向總務大臣陳述執行業務所獲得之有關改善行政措施之意見。
二、人事院國家公務人員倫理審查會
(一)組織概況
日本政府為防止國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疑慮或不信任,確保國民對公務員行為之信賴,於1999年通過「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其內容包括禁止公務員自利害關係者獲得贈與、要求一定層級公務員財產申報(含贈與、股票交易、所得等報告)義務、禁止公務員從事招致國民疑惑及不信任之行為、禁止公務員利用職務及地位圖利私益等,並依此於人事院下設置國家公務員倫理審查會,由會長與委員4人(其中1人為人事官),共計5人組成,並設倫理審查會設事務局處理審查會之事務,由首席參事官及參事官共12人組成。
另為維持公務員之職務倫理,於內閣之各機關、內閣管轄下掌理行政事務之各機關及會計檢查院,各置倫理監督官1人。倫理監督官對所屬行政機關之公務員就維持職務倫理給予相關必要之指導及建議,並依循倫理審查會之指示,於該行政機關建立維持公務員職務倫理之體制。
(二)業務職掌
依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第11條規定,倫理審查會之職掌包括:倫理規程的制定及改廢相關意見提出、國家公務員倫理保持相關事項的調查研究與企畫、國家公務員倫理保持的總合研修企畫與調整、各種報告書審查、違反倫理法之懲戒處分基準訂定與變更、對疑似違反倫理法案件的調查、懲戒手續的實施及懲戒處分的確認,以及提供各府省會所需指導及必要措施等。
(三)違法之調查與報告書之審查
1、違法之調查
審查會認為職員有違反倫理法之嫌疑時,得要求任命權者就該行為進行調查,或任命權者認為職員有違反倫理法之嫌時,應向審查會報告。任命權者以職員有違反倫理法之行為為由,而欲執行懲戒處分時,必須先取得審查會的許可。
經調查後,審查會確認有違法事實,即將該調查對象之職員送交懲戒程序,告知任命權者,並提供類似案件之防範策略資訊予各部會酌參。
國家公務員倫理法正式調查流程如下:

2、報告書之審查
倫理法為確實保證國家公務員與利害關係人(指與公務員所負責業務相關之業者或人員)的關係透明,計有3種類報告書的規定制度:
(1)贈與等之報告
各府省副課長級以上之公務員,接受業者之金錢、物品、其他財產上之利益輸送或招待,或基於業者與職員職務上之關係而提供之人力勞動為報酬,其價值為一次5,000日幣以上,應按季記載前揭贈與事項,並於下一季首日起14天內,向該省廳之首長或受委任者提出之。
(2)股票交易等之報告
各府省審議官級以上之公務員,應就前一年所為之股票等(即股票(含畸零股)、新股票保證權之證券或證書、可轉換公司債或具新股票保證權之公司債)之取得或轉讓,於每年3月1日至31日期間,向該省廳之首長或受委任者提出記載與該股票交易有關之股票種類、名稱、數量、價格及交易日期之報告。
(3)所得等之報告
前一年一整年期間任職各府省審議官級以上之公務員,應於每年3月1日至31日期間,向該省廳之首長或受委任者提出記載總所得金額與山林所得之各種所得金額[2]。
三、法務省人權擁護局
(一)組織概況
隸屬於法務省之人權擁護局為職掌維護國民人權之行政機關,其下之法務局及地方法務局分別設有人權擁護部、人權擁護課,以執行維護國民人權之活動,而法務局、地方法務局之下尚有273個支局。
(二)人權擁護委員
經市町村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推薦、法務局(地方法務局)尋求律師公會及人權擁護委員連合會意見檢討後,由法務大臣所委託民間人士擔任人權擁護委員,不支薪,任期3年,可連任,目前日本全國約有14,000名人權擁護委員。人權擁護委員除定期於法務局所設人權相談所,接受居民的人權相談,亦於市公所等公共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百貨公司等地隨時開設特設人權相談所。受理人權侵犯申告後,人權擁護委員即與法務局職員合作進行情報蒐集、人權侵犯事件調查/處理、協調當事者間之利害與主張,以協助事件圓滿解決。於人權相談業務外,人權擁護委員也以強化地區居民對人權之關心為目標,實施各種啟發活動。一般而言,人權擁護局及人權擁護委員之職掌,主要在發揮人權保護之功能,並非以肅貪為主要目的。然而民眾若遭公務員違法侵害或索賄等情事,相談制度可成為舉發揭弊的管道。
參、肅貪機制的改革建議
以下就如何對現行肅貪機制進行改革,提出數點建議:
一、應更新「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馬總統第一任就職時宣示「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因而頒訂了「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3]。惟此一方案雖然細緻,卻欠缺廉政署之角色扮演,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方案的頒訂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當時廉政署尚未掛牌,故此一設計已經過時,但政府機關上再也查不到更新的方案。由此可知,政府在廉政建設上的首要工作,乃是針對最新的情勢,調整「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廉政署應建立明確的戰略定位與目標
廉政署肅貪成效不彰,做了許多「虛功」,例如:舉辦反貪路跑活動[4]、販賣廉政火車便當[5],這起因於其欠缺明確的戰略定位與目標。在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更新之後,廉政署應具體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針對容易發生弊案的公營及公股公司(例如中鋼公司、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建立指標、風險管理機制及專案稽核,辦幾個大案,才能打亮招牌,重建人民對政府肅貪之信心。
三、強化高階公務人員的清廉調查
從林益世案反省,政府目前最需要的反貪手段,是對於高階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的清廉調查及控管,這是現行制度所難以達成的,目前僅有考試院提出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中有所規範,得以在任命前調查其清廉狀況[6],但尚未完成立法。因此建議儘速通過且落實政務人員法,全面對政務人員進行事前清廉調查、事中清廉控制,具體作法可以參考美國,例如:
首先,應該由人事行政總處或其他適宜之機關,對於公務員需要進行查核之職位與查核之等級進行評估與分類。並依照工作內容不同之性質、接觸機密之等級與影響決策之程度等,制訂不同查核標準與內容。
其次,安全查核涉及個人資料與基本人權保障之衝突,最後好過立法方式明確授權相關機關進行查核之權力,並對於被調查過程中虛偽造假等行為訂定處罰規定。同時,為尊重個人隱私,仍容許個人有拒絕查核之權利,但必須明確告知其拒絕查核可能的後果,由個人自己判斷。
其三,背景調查除針對即將出任特定職務者外,對於不同等級職務也應該進行定期之後續追蹤查核。
其四,查核工作可由廉政署或其他適宜之機關負責進行,不過由於背景查核容易與過去忠誠查核或情治系統之政治偵防產生聯想,建議查核機關應盡可能獨立行使職權,排除政治力量不當之介入。或可另成立較為獨立運作的機關專司其職。
最後,背景查核牽涉許多資料之調查與驗證,國家相關部門的資料庫也應建立起聯繫合作的機制,以利相關背景查核時之驗證工作。
四、反貪應納入外部人員
現行所有的反貪會報、政風制度,均以機關首長、副首長、指定官員為委員,沒有外部的參與及監督,只會官官相護,客觀上根本難以發揮查處高階人員的效果。因此建議應將外部人員納入。其次,可參考日本5000名行政相談委員及14000名人權擁護委員的作法,大量設置由民間人士擔任的廉政委員(不支薪,任期3年,可連任),接受各界的檢舉,也可以向廉政署提出檢舉,擴大反貪的隊伍。
五、儘速完善「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
從林益世案可知,若無「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現行貪污罪行很難偵辦。因此,建立一套「窩裏反」的制度,或者更細部區分為「污點證人」與「告密」制度,甚為重要。目前的證人保護法,對於「污點證人」制度,有所規範,但基本上採取的是以減刑為原則,只能在關鍵時期「魚死網破」,仍難發生「窩裏反」的效果。「告密」制度則在現行刑法體系中仍未能有效承認,甚至公務機關保密觀念的欠缺及數年前刑法修正時又擴大了行賄罪的處罰範圍等事,更不利於「告密」制度的誕生。
簡單的說,如果「吹哨人」或「窩裏反」面對的不是刑責或危害安全的威脅,而是「不只免罰還有獎勵」,才會有人去「吹哨」。如果告密者只能減刑,告密後反而可能被公務機關洩漏身分導致人身安全的危害,則除非面臨生死存亡,否則必定與貪污罪犯形成共犯結構,誰也不願出賣挺身而出。是故,面對貪污問題,我們應儘速完善「吹哨人」或「窩裏反」制度,首位告密者應免罰,甚至應予獎勵(例如「得收取所告發犯罪之所得之一定比例」),並對於破壞此一制度運作的人科以相當的處罰(例如:洩漏告密者身分者應科以刑罰),且必須有適當的緊急強制處分,以除去或防止訊息的揭露,維護「吹哨人」或「窩裏反」者之人身安全,避免報復。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 「一日合同相談所」,係指於特定期日(通常是行政相談週中某日)設立之臨時行政相談所,由行政相談委員於當日受理民眾陳情,以及提供諮詢等服務。
[2]「山林所得」為日本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應課稅所得之一,係指因採伐或轉讓山(森)林而獲取之所得。
[3]http://www.aac.moj.gov.tw/lp.asp?ctNode=30773&CtUnit=9341&BaseDSD=7&mp=289。
[4]跑出清廉? 廉署被轟頭殼壞去 ,自由時報,2012.07.09,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9/today-fo6.htm?Slots=All。
[5]http://www.nownews.com/2012/07/09/11490-2832336.htm。
[6]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九條規定:「政務人員應公正無私,廉潔自持,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並致力於維護國家與人民之權益。……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之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規範內涵及辦理方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基於規範目的在於維護政務人員的「廉潔自持」,其調查的範圍中所謂的「品德」即應包括財產、清廉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