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執政以來之所以問題叢生,固與其缺乏經驗,並過於強調意識型態有關,另方面亦與其無法突破少數政府困境,且過於強調行政權至上的心態有關。
在無法掌握立法院過半席次情況下,惟有籌組過半聯合政府,方能確保政局安定與施政順暢。九十年底立委改選後,民進黨雖成為國會最大黨,但席次也仍未過半;惟陳總統並未如選前承諾籌組聯合政府。少數政府雖欠缺有效運作條件,惟如執政黨願與在野黨多溝通、協調,政務之有效推動並非毫無機會。
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未過半,並無能力主導議事;惟行政院法案送交立法院前,不但未先在黨內進行協商;法案送交立法院後,也不與在野黨進行協商。連民進黨立院黨團都批評行政院對法案不運作、不溝通,要通過哪些法案也不說,對口單位是誰也不知道。此外,行政院對其所送法案之優先順序,亦無所悉,這應是影響第四屆立法院四至六會期議事成效的原因之一。在第五屆立法院,民進黨成為最大黨後,認為自己代表多數民意,以致更不尊重在野黨,更不願透過溝通協調方式尋求在野黨支持,甚至企圖強渡關山,訴諸表決。
總體而言,過去兩年半以來,民進黨政府不但不重視立法院在野黨的意見;也不重視執政黨立院黨團的意見。更有甚者,民進黨政府還企圖運用民粹壓抑立法院對行政院之監督與制衡。凡此,皆是激化朝野衝突,影響政府施政成效與立法院議事效能的主因。
兩年多來少數政府的失敗,充分說明少數政府不可行。在立法院沒有政黨席次過半的情況下,只有籌組多數聯合政府,才能確保政府之有效運作。如不正視此一結構性問題,亦不重視與在野黨之溝通、協調,卻將朝野衝突與施政績效不佳的責任推給立法院,並以此為由推動國會改革,其結果將是緣木求魚。
在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所通過的國會改造版本基礎上,民進黨中常會於五月底通過國會改造修憲版本,其中較重要的內容包括:一、選舉制度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二、立委席次總額一百五十席,其中區域立委八十四席,不分區六十席,原住民六席。三、各政黨在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中每提名四人應至少有婦女一人。民進黨所提國會改造版本固有可觀之處,惟若無法突破少數政府之困境,並放棄行政權至上的心態,即便國會改革有成,亦無助於政府效能之提昇。更何況民進黨上述改造主張是否屬當,其實仍有相當可議之處。
貳、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一、問題分析
1.大黨在同一選區如提名數位候選人,由於各政黨得票率通常不會有太大波動,為求當選,候選人競爭的對象往往是同黨其他候選人,以致同黨相殘現象非常嚴重。影響所及,黨內競爭比黨際競爭更激烈,候選人互拔同志的樁,犧牲對方,成全自己。此外,源於選舉的利益衝突與恩怨,是地方派系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候選人需要派系支持,派系也利用選舉壯大或重組。
2.由於無法獲得黨的奧援,候選人必須自求多福,導致黑道、派系與金權勢力的介入。此不但影響選風,賄選、暴力不斷,更影響議事效率與品質。
3.在複選區制之下,只要獲得一定票數(大約百分之七至十),就可以當選。影響所及,少數候選人採取極端立場,爭取少數特定族群支持,以致激化社會對立。換言之,候選人所爭取的是特定少數,而非多數選民的支持,因此自然不會往中間靠攏。這些當選人,在進入立法院後,由於較缺乏妥協性,也不利於政黨協商。
4.僑選立委與全國不分區立委,依據各政黨在區域選舉的得票率分配次,不但無法客觀反應民意對各政黨所提人選的意向結構,且缺乏直接民意的基礎,不利於行使職權。更有甚者,區域候選人與不分區候選人之間會互相干擾。如政黨所提名區域候選人形象太差,縱使政黨候選人條件不錯,恐怕會影響後者的當選。反之,如果政黨所提區域候選人形象不錯,如政黨候選人形象太差,則會影響前者的當選。
(一)採行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
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下,選民一票在比例代表制中選政黨,一票在區域選舉中選候選人;此制又分為德國式的補償制(compensatory two-vote system)與日本式的並立制(separated two-vote system)。就前者而言,政黨應獲席次率係由其在比例代表制中的得選票率決定,扣除區域所獲席次後,再補足比例代表部份的席次。此一制度本質上仍屬比例代表制,依德國經驗來看,會導致多黨體系,無法避免聯合政府。就後者而言,政黨所獲席次等於其在區域選舉中與比例代表制中所獲席次的加總。依日本的經驗來看,如單一選區的席次多於比例代表的席次,顯然對大黨較為有利;惟對小黨而言,則較為不利。
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有以下優點:
1.一方面透過單一選區產生區域立法委員,代表民眾參與政策制定;另方面透過政黨代表,讓支持各黨的民意結構充分反應在立委席次上。就前者而言,有助於形成兩大黨競爭,避免政黨採取激進訴求;也有助於政黨貫徹黨紀,並改善金權、黑道、賄選選風。就後者而言,小黨只要得票能跨越門檻,就能依得票率分配席次,有助於保障其參政權。此一設計除能提升黨紀外,也有助於朝野政黨進行協商與合作,使法案之決策過程更有效率,也能避免少數立委扮演關鍵少數,從中牟取不當利益。
2.為反應社會多元意見的結構,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不應太少。惟如要建立有助於政治穩定運作的並立制,單一選區所選出的席次應高於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而且單一選區所選出的席次越高,越容易形成穩定的兩黨體系。有鑑於各國選民都有分裂投票(split vote)的趨勢,如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越多,分裂投票可能性就越高,此將導致主要政黨可能無法取得過半席次,以致出現聯合政府,不利於政治的穩定運作。
3.補償式兩票制雖有助於反應社會的多元民意,但將導致多黨局面的出現。一旦立法院無任一政黨掌握席次過半時,就需組聯合政府。一旦出現聯合政府,即有可能因合作政黨理念不盡相同,以致無法推動政務,甚至出現聯合政府瓦解的結果。
4.採取補償式兩票制,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某政黨在單一選區所獲席次已達到應當選總額,將使該黨無法分配全國不分區與僑選立委的席次。二、如某政黨在單一選區所獲席次超過應當選總額,將導致總當選名額超過應選總額,出現超額當選,此亦顯屬不合理。
根據研究,如選制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以九十年立委選舉為模擬基礎,民進黨席次將增加,其他政黨之席次率則將減少或維持平盤;政黨結構可能會形成兩大兩小的政黨體系。反之,如採聯立制,則台聯黨席次會增加,民進黨也無法獲得超額席次;政黨結構會形成兩大一中兩小的政黨體系
(二)單一選區應採絕對多數當選制
本文認為單一選區如採絕對多數當選制,有其積極之意義,原因如下:
1.立法委員人數如減少,個別立委影響力將加重。為落實多數決原則,確保區域立委能代表選區過半多數民意問政,單一選區之選舉採絕對多數當選制似較妥當。有鑑於國內政黨林立,如採相對多數選制,當選立委者可能只獲該選區總選票百分之三十,甚至更低,致使其他百分之七十以上選民無立法委員可代表其參政。一位只具有不到百分之三十選民支持的立委,其代表性與正當性都會被削弱。
2.在單一選區下,由於只選出一位立法委員,根據目前各政黨實力,如採相對多數當選制,且在野黨無法在選前透過協調機制共推一位候選人,似對最大黨較為有利。如採絕對多數當選制,所有政黨皆會投入第一輪選舉,一旦無人獲得絕對多數,將迫使立場相近的政黨進行合作,以贏得第二輪選舉,形成政黨聯盟對決的局面,此應有助於政治的穩定運作。此不但有助於確保小黨的參政空間,也有助於確保政局之穩定。
根據西方民主國家之經驗,絕對多數當選制分為兩類:一是「選擇投票法」(alternative vote),另一是兩輪決選制(runoff vote);兩者都希望當選者票數能超過有效票的半數。二者之差別在於前者只需投一次票,後者則可能需投兩次票。以國人投票習慣觀之,如立委必須兩輪才能選出,恐會引發民眾反彈;另由於競選經費居高不下,候選人也未必支持。為兼顧立法委員之代表性,並避免選制過於複雜,「選擇投票法」應有參考價值
一、問題分析
九十年底立委選舉時,民進黨喊出「立委減半,國會不亂」口號,並獲得選民熱烈回響。此一訴求,似乎顯示國會人數多寡與議事效能高低成正比率。惟民進黨在成為最大黨後,已不再堅持減半,改主張一百五十席。
國會人數究應多少人較適當,民進黨並無一貫立論基礎。以民國八十六年修憲為例,該黨極力主張立委人數由一六四人增加為二五0人,惟由於國民黨堅持二百人,立委人數才降為二二五人。如今民進黨主張立委減為一百五十人,其理由更是缺乏說服力。
根據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顯示,現有二二五名立委存在四種弊端:浪費公帑、選票基礎薄弱、每位立委平均代表人數太少(現制每位立委代表九萬八千人,低於美國的六十三萬五千人與日本的二十五萬三千人)、誘導立委偏差的問政風格,形成國會亂象。其之所以主張一百五十人,理由是:(一)考量立法院委員會運作之可能性與民意趨向;(二)立院委員會應由十二個減少為十個,並允許每位委員參加兩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以三十位委員為標準,則立法院最適規模為一百五十人。「政府改造委員會」以此種方式推論出立院適當人數,顯然是過於牽強。
(一)現有立委人數符合西方國會之標準
根據「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一國國會議員人數,應接近其人口之立方根
此外,立委人數過低存在制度性風險。立委人數如減半為一一三人,依現制院會只要三十八人(三分之一)即可開議,十九人即可議決法律及預算案。如減為一百五十人,五十人即可開議,二十五人即可議決法律及預算案,此恐將導致少數立委壟斷議事與操縱立法過程的嚴重後果。如立委減少,單一選區又採相對多數當選制,由這些缺乏民意基礎的少數立法委員主導法案、預算之審查,其後果恐更不堪設想。
(二)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不應減少
「政府改造委員會」主張立法院委員會減少為十個,其實違反各國國會增加委員會之趨勢。以美國為例,第一○七屆國會(2001-2003)中,眾議院有十九個常設委員會以及情報委員會;參議院有十六個常設委員會,與四個長期存在的特別委員會。此外,眾院有九十個小組委員會,參院有有六十八個小組委員會[5]。
至於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會之常設委員會,其平均數目為17.6個。十個以下的只有愛爾蘭、丹麥、澳洲與法國。根據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所提政府改造構想,未來仍將設置二十三個部會,六個獨立機關,與七個行政院一級幕僚機關。在行政部門仍有高達三十個部會的情況下,為有效監督行政部門,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數目不但不應減少,反而應該增加。在專業分工日趨細密的趨勢下,為落實專業化原則,增加國會常設委員會,應是大勢所趨。民進黨主張減少立法院常設委員會,恐怕反而會弱化立法院對行政部門之監督能力。
(三)常設委員會人數不必一致化
政府改造委員會主張每個委員會應有三十人,也欠缺立論基礎。美國眾院各委員會人數,最少的十人,最多的有七十人;參議院委員會人數少的十五人,多的二十九人;特別委員會中的選任倫理委員會是只有六人。主張立法院各委員會固定為三十個人,並無立論根據。根本之計,應是依各委員會之性質與重要性安排不同人數。
肆、婦女保障名額
一、問題分析
在現制之下,區域選舉中當選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加婦女當選名額一名。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方式產生後,有鑑於單一選區將無法保障婦女參政機會,是以理應增加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婦女保障名額。
民進黨主張應予婦女四分之一的保障,惟以其所主張不分區佔百分之四十,亦即六十席作為分析基礎,四分之一就是十五席,只佔總席次一百五十席的十分之一。根據過去經驗,第三屆立院有二十二位女性,佔百分之十三點四;第四屆立院有四十三位女性,佔百分之十九點一;第五屆立院有五十位女性,佔百分之二十二點二。有鑑於婦女在單一選區中勝選的機率相對偏低,如無法在不分區部份大幅增加婦女保障名額,未來婦女在立法院中所佔比例恐怕會只減不增。
有鑑於女性立委較能反映婦女的需要,是以愈多女性立委進入立法院,應愈能促成婦女權益的實現。職是之故,增加女性立委人數,應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基礎
根據上述分析,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後,不分區部份應大幅增加女性之保障名額。以總額一百五十人、不分區六十人為計算基礎,如婦女保障名額增加到三分之一,則立法院至少有二十位女性立委,亦即佔總數的百分之十三點三(相當於第三屆水準);如增加為二分之一,則立法院至少有三十位女性立委,佔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相當於第五屆的水準)。
根據女性立委目前在立法院所佔比例,並配合兩性平權法的實施,將不分區立委中的女性保障名額增加為二分之一,應是維持現行婦女參與立法院之最起碼條件。
伍、結論
民進黨所提國會改造版本中,關於立委人數減少與選制之改變,皆涉及修憲層次。如該版本無法獲得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通過憲法修正案,即無法選舉任務型國大代表對其修憲案進行複決。在目前民進黨加上台聯黨甚至無黨籍立委僅勉強過半,且選制改革將直接影響現任立委是否能繼續連任,以及朝野政黨缺乏互信的情況下,民進黨國會改造方案想獲得四分之三立法委員支持,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此外,北高市長選舉即便民進黨在高市能勉強勝選,該黨在台北市的重挫,也會對陳總統之領導造成相當衝擊,陳總統極有可能淪為跛腳總統,此將不利於陳總統推動國會改革。
更有甚者,此次市長選舉所促成的泛藍整合,以及緊接而來的總統大選,都會使陳總統芒刺在背,加深其危機意識,因而勢必全力投入選舉,是以根本無餘力再推動國會改造。職是之故,市長選後並無推動國會改造之環境,如果陳總統仍堅持推動國會改革,也不可能如願完成。就算在野黨願配合改革,其最後結果恐怕會迥異於民進黨所提出之版本。
國會改造之環境與前景
作者周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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