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環保署於五月九日公布,將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列為「空氣汙染物」。此舉企業界嚴重關切,並引發不小的反彈。在地球暖化加遽,氣候變遷成為常態的今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人類不可迴避的責任,環保署的作法乃是跟隨世界潮流的舉措。惟國內諸多產業未來勢必會受到不小的衝擊,兼顧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為政府重要的課題。
本文將討論環保署的此項新政策,首先將介紹管制溫室氣體的必要性與國際作法;其次再簡介政府跟著國際規範進行相關管制的內涵與其影響;最後本文將提出相關建議,提供政府及產業界參考。
二、為何要對溫室氣體進行管制
人類自工業化以降,化石燃料使用毫無節制,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量遽增,造成地球的溫度上升。全球暖化造成的雪地、冰層與冰川消融,也使得地球氣候劇烈變化,衝擊全世界數十億人的生活。
根據科學家估計,未來一千年間,南極融化的冰可能使海平面上升三公尺之多,極地融化的冰將使海平面升高,淹沒大多數的陸地。氣溫上升可能導致氣候的劇變,導致威力強大的暴風雨和旱災。過去數十年來,全球四和五級颶風的數量幾乎加倍。旱災也將襲擊農耕地區,人類糧食將發生短缺。
在人類濫用化石燃料下,氣候變遷已經成為常態,極端氣候在全球各地不斷發生,「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日前發布的一份特別報告顯示,全球極端氣候事件已經並將繼續發生變化,全球極端高溫事件將增加,大多數陸地區域的熱浪持續時間、發生頻率和強度很可能增加,建議各國應即刻採取相關行動,若不減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量,將危及人類生存。
三、京都議定書簡介
為遏止溫室效應造成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經150餘國領袖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希望以全球性管制方式,減緩氣候暖化問題。該公約訂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並將目標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且依「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同」及「公平原則」,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及「非附件一成員」兩組,承擔不同責任。
然而,在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的共識。因此,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中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規範工業國未來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京都議定書管制溫室氣體,主要目的在減緩地球氣候變化與地球溫室效應,「議定書」所管制的溫室氣體包括六種: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前三種溫室氣體分於1990年管制基準年,後三種則於1995年為管制基準年,其中的二氧化碳在大氣中含量約佔80%,遠大於其他幾種溫室氣體,為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主要溫室氣體。
四、我國政府的作法及影響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沒有簽署相關協議,相關公約對我們並沒有拘束力。全球每人每年平均排碳量約4.38噸,台灣每人每年則高達10.89噸,居世界第17位屢次受到國際組織點名。加上身為地球公民,節能減碳為不能迴避的課題。台灣對減碳的態度一向是政府重要的主張,節能減碳亦為2008年馬總統的重要競選政見,甚至明文於其競選文宣-「台灣經濟新藍圖」中,預計於2020年前將排碳量恢復至2008年的水準。政府並已經訂立「溫室氣體減量法」,可惜目前該項法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鑑於減碳工作為我國施政目標之一,在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前,環保署先於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為掌握該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規定,並參採國際上對溫室氣體申報管理作法研訂「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草案),期作為後續溫室氣體管理基礎,促使業者及早推動減量工作。
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草案主要管制對象分為二類,其一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已公告排放強度之行業,包含水泥業、半導體業、電力業、鋼鐵業以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其二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業者,包含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紙漿業、紙及紙製品業及公私場所各種燃燒設備燃料之總輸入熱值達750萬仟卡/小時之其他各行業,預估有280家公私場所。申報方式一律採網路申報,並於每年4、7及10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全廠(場)前1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於隔年1月底前彙整完成前1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此一政策縱然只要求企業確實盤查排碳量,並按時申報。但根據報載,由於國內排碳較大的企業擔心,以後環保署將會據此管制企業的排碳行為,包括限制企業每年的排碳量、課徵空汙費或能源稅等,進而對此政策提出反對的聲浪。
五、建議
目前環保署的作法僅是要求排量量較大的業者,申報排碳量,對企業的影響相當有限,然為改善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居高不下的問題,未來勢必要據此處罰或徵收相關稅收,影響企業將十分廣泛。縱然國際上對於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及作法仍未有定論,但隨著溫室效應的不斷擴大,溫室氣體減量已經是國際共識,環保署的作法係跟隨國際趨勢,乃是相當值得稱許的決策。惟未來若能以較溫和且循序漸進的方式實施,並對受衝擊的產業提出輔導方案,企業界將更能配合,有助於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衡平的境界。以下本文針對此一問題提出幾項建議,供政府與企業參考:
(一) 加強宣導:溫室氣體對地球的危害已經由科學家逐漸證實,自從工業革命起人類燃燒化石燃料仍然導致大氣層內二氧化碳濃度由280ppm上升至390ppm。根據維基百科指出。溫室氣體的共同點,就在於它們能夠吸收紅外線。由於太陽輻射以可見光居多,這些可見光可直接穿透大氣層,到達並加熱地面。而加熱後的地面會發射紅外線從而釋放熱量,但這些紅外線不能穿透大氣層,因此熱量就保留在地面附近的大氣中,從而造成溫室效應。近年來最引人注意的反常全球氣溫快速上升,主要是由於人為作用,使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急劇上升所導致的。人類近代歷史上的溫室效應,與過去相比特別的顯著,全球暖化即適用於形容現在的異常情形。
本文以為,政府應加強宣導溫室效應與極端氣候的資訊,尤其從教育等管道著手,讓國人充分認識我們所面臨的困境,以建立全民共識,將能更有效化解阻力。此外,政府對節能企業也應積極表揚,塑造標竿企業的形象,國人將會優先採購相關企業所生產的商品。
(二) 分期實施,並明列實施時間表:在國際的環境保護趨勢下,產業也逐漸有相關的環保共識,企業多少都有對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概念,惟其最擔心的乃是,政府突然大舉對排放大戶提出限制措施,使其難以因應。職是之故,本文建議未來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採取分期實施的作法,減緩對於產業的衝擊。而且政府應明列出實施的時間表,一方面宣誓政府的應對溫室氣體減排的決心,一方讓企業有所依歸,能儘早規劃轉型或升級事宜。
(三) 鼓勵企業更換環保設備及協助企業轉型:政府除了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也應協助企業達成。企業為達政府未來減量的要求,不是更換環保設備就是要轉型因應。然這二個方向對企業而言都是非常沈重的負擔,政府應提供租稅獎勵或是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企業更換環保設備及協助企業轉型。
(四) 推動綠能產業:隨著人類資源的逐漸耗盡,油電價格勢必將易漲難跌,高昂的油價與電價指日可待。因而,我們應透過這次機會,積極發展替代性能源產業,推動綠色能源取代原有的化石燃料。過去不論傳統產業抑或是科技產業,技術幾乎都由歐美大廠所寡占,開發中國家的企業的技術能力與其差距甚遠,僅能在後苦苦追趕,而且還經常受制於歐美大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箝制。而新能源產業諸如: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電動車及LED等新興產業均還處於發展階段,我們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技術落差相對有限,有些技術還能並駕齊驅,正是我們最值得推動的產業。
(五) 重大投資應考量減碳計畫:政府刻在推動的重大投資案,不乏高污染、高排碳產業。為了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們不能完全禁止該產業的擴建或設廠,惟政府於審查這些重大投資時,應嚴格要求其將污染降至最低,未來也應追蹤其減碳計畫是否落實。
(六) 加強碳足跡認證:在綠能高漲的時代,綠色產品已經逐漸成為消費者的新寵,部分國家甚至制訂強制規範。歐美企業也紛紛要求其供應商,需符合碳揭露或碳足跡的認證。包括惠普(HP)、戴爾(Dell)、寶鹼(P&G)、百事可樂(Pepsi)、特易購(Tesco)等國際大廠,皆已要求供應商提供其「碳揭露計畫」。政府應及早因應該趨勢,輔導國內企業進行相關認證工作。
(本文刊載於2012年5月16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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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環保署管制溫室氣體政策
作者曾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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