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典民主與經驗民主
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 1942)在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中,將民主理論區分為古典民主理論與經驗民主理論。古典理論主要論述為:(1)假設全體選民是同質的(homogeneous),具有相同社會特質,一致具備民主制度所要求之條件;(2)民主國家公民之政治行為是理性的,且具備豐富政治知識;人民對每項政策皆有理性意見,且試圖透過民意代表監督其意見是否被政府執行;(3)人民有強烈參政動機,且積極參政;(4)選民會根據某些原則作理性投票;(5)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方能祛除私欲,重視公益(呂亞力、吳乃德,1993)。
經驗民主理論則立基於經驗事實基礎上,該理論批判古典理論:(1)缺乏實證基礎;(2)過於強調民主政治之道德功能,致使人對民主制度產生不切實際之期望,因而導致失望或疏離感。經驗理論核心主張為:(1)民主社會多數公民對政治並無興趣,不具備豐富政治知識,也不會積極參與政治;多數公民對政治並無影響力,權力主要是掌握在菁英手中;(2)民主政治不需高度政治參與;適度參與即有助於維持參與和服從二種角色之平衡;為使官員對人民負責,民眾應透過投票選擇官員;(3)維持溝通管道有助於促使官員重視民意,確保民眾對政治體系之掌握;(4)高度政治參與使社會關係政治化,對社會反而有害;(5)適度政治參與使菁英有責任確保民主憲政之成功運作;菁英必須遵守民主規2台灣民主化的經驗與意涵範與競賽規則;(6)民眾的適度參與政治,能防止菁英濫權。熊彼特認為,民主制度之主要目的應在賦予選民政策最終決定權。選民可透過選舉影響政府組成,進而影響政策決定。透過選舉,政府應交給獲得多數民眾支持者統治;惟多數之決定不必然能表現全民的意志(呂亞力、吳乃德,1993)。
貳、代議民主的特徵
古典民主代表是希臘的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1]。在現代社會,除規模較小的基層政治活動,或是特定重要政治議題可透過公民投票方式,讓民眾直接參與外,絕大多數政治活動並不具備讓民眾直接參與的條件[2]。我國在2003年通過「公民投票法」後,不斷出現「公投綁大選」,直接民主淪為選戰工具。由於直接民主執行成本甚高,且仍存在許多問題有待克服[3],間接民主或代議民主,乃成為民主社會之妥協參政方式。根據Roskin等學者的看法,代議民主有幾項重要特徵(Roskin et al.,2010; Ranney, 2001):
一、主權在民
政府職務或政治權力非來自繼承,而係來自人民選舉的支持。透過定期改選,人民得以主導官員與政黨去留。惟有獲得人民支持,才能續任。人民即便未直接參與政府日常事務,仍能透過定期改選迫使官員重視民眾需求,並讓官員瞭解其權力來自人民,負責對象也是人民。在民主社會,人民擁有最高權力。
二、政治競爭
民主社會選舉應屬差額競選,人民可在不同政黨候選人間取捨。若不具備政治競爭條件,人民即便有選舉權,也無法真正當家作主。惟有具備政治競爭,人民才能透過定期改選監督制衡政府與官員。
三、權力更迭
民主社會沒有永遠的執政黨,也沒有永遠的反對黨。今日的執政黨可能變成明日的反對黨;今日的反對黨也可能變成明日的執政黨。執政黨應尊重反對黨,並容忍其不同主張;反對黨也需承認其為少數,妥善扮演忠誠反對黨角色。惟有朝野具備上述認知,方能維持民主政治的穩定發展與權力的和平轉移。
四、人民代表
在代議民主下,人民選舉民意代表為其喉舌,並扮演保護人民利益的角色。至於民意代表應如何決定其立場,一種看法是民意代表應根據選民意向行動。表決前應將相關方案告知選民,由選民決定何者較佳,民意代表必須根據選民決定行動。另一種看法則認為,選民對許多議題根本沒意見,應由民意代表自行選擇對選民整體利益最佳方案[4]。就前者而言,由於當選者無法掌握誰是支持他的選民,並不可行。即便可行,也不可能事事先徵詢民眾看法,民眾也未必有能力對專業性法案提供看法。一般以為,民眾可透過對政黨與候選人的支持,影響政策方向。至於政策細節與具體內容,則應委由民意代表代勞。
五、多數決
民主社會民眾利益不一,對政府政策自難取得完全共識,是以政府決策的原則應是多數決。在多數決原則下,少數應服從多數,多數應尊重少數。惟有些事情不允許多數決,例如不能賦予某些人較大投票權、禁止某些人表達意見權利,或是取消自由選舉;更不能剝奪某些人自由,或是妨礙正當司法程序。對於絕對多數原則,如以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某些決定,蘭尼認為違反人民主權與政治平等原則,使少數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能否決多數。此種否決權,使反對者的投票權大於贊成者的投票權(Ranney, 2001),似乎不公平。惟為避免憲法因為經常修改,以致影響政局穩定,透過絕對多數進行修憲似仍有其必要性。
六、表示異議與不服從的權利
政府存在目的是為人民謀福祉,若政府無法提供民眾滿意服務,人民自有權反對政府施政。美國獨立宣言明白揭櫫「所有的人皆有革命的權利,易言之,當政府專制或無效率大到不能容忍時,人民即有權拒絕服從政府與對抗政府」;甘地領導的不合作運動與金恩博士領導的非暴力抵抗運動,均係此種權利之表現。
七、政治平等
政治平等係指每位民眾皆有均等機會參與政府決策、參與公職競選。惟這並不意味每人有相同政治影響力,因為每人資源多寡有別,影響力大小自不同。就投票而言,每一公民皆有投票權,每張選票價值亦相等,不能因貧富、貴賤、教育程度高低而有所不同。惟就參選而言,並非每人皆有公平參與機會。例如參選立委動輒需上億元,縣市長選舉也所費不貲,並非人人皆能負擔。
八、大眾諮商
在民主社會,領導者深刻瞭解,若要有效施政,就必須掌握民眾需求,並依民眾需求作出適當回應。易言之,人民有權決定何種政策最符合渠等利益。為正確掌握民眾需求,政府應透過民意調查等方式掌握民意,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等與民眾對話,政府亦可透過公聽會等方式瞭解民意。
九、新聞自由
判斷一個社會是否民主的最直接方式,即是觀察其新聞自由程度。新聞自由程度愈高,就愈民主。就我國而言,戒嚴時期新聞自由程度不高,報禁與警總的審查制度,嚴重限制新聞自由。報禁解除後,新聞自由大幅提高,對政府與領導人之批評不再被視為禁忌,此象徵我國民主政治已大幅進步。有人擔心新聞自由會導致媒體濫用第四權,不利於民主政治發展。有人則認為不需過慮,媒體間的競爭與制衡,將限制媒體作不公正與不客觀之報導。
根據以上述九項代議民主特徵,不難理解民主強調的是主權在民與決策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而非決策結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權力根據憲法受到限制,人民權利根據憲法受到保障,人民並可透過政治參與追求自我利益的極大化。根據前述九項特徵檢視我國各方面之表現,應能發現我國已具備代議民主的各項條件。
參、憲政主義在我國面臨之挑戰
除上述關於代議民主特徵之探討外,美國政治學者Samuel Huntington則認為,當一國最高領導人是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定期選舉方式產生,即可謂之民主國家(Samuel Huntington, 1991)。根據上述標準,我國總統自1996年起改由人民直選產生,至今已舉辦過四次總統選舉,並在2000年與2008年出現兩次政黨輪替,應已符合上述關於民主國家之定義。其間雖曾在2004年3月19日出現「兩顆子彈」影響選舉結果的疑雲,但我國民主政治並未因此重挫,仍繼續向前邁進。根據Freedom House所出版的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我國仍持續被歸類為“free country”[5]。
民主政府被認為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亦即政府權力是有限的。制訂憲法目的之一就是建構政府並賦予權力。然而,有憲法並不保證憲法能被落實。極權或威權國家憲法雖對政府權力有所限制,對人民權利有所保障,惟實際運作卻是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人民權利不受保障。是以有憲法的國家,不必然實施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只有政府權力確實依憲法受到限制,人民權利依憲法受到保障,才是真正落實憲政主義的立憲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6]。是以民主國家領導人固需依Huntington之主張方式產生,選出之領導人及其政府還必須恪遵憲政主義規範,遵憲與行憲,方能謂之民主國家。就此而論,我國在2000年至2008年少數政府時期,由於領導人經常逾越憲政規範,致使朝野、行政立法間衝突不斷,施政責任不明,導致憲政民主之倒退。
負責起草憲法的張君勱先生認為,我國憲法中的總統,是介於美國總統制與法國(指第四共和)總統制間的制度,政府體制是「修正式內閣制」(張君勱,1997)。過去經驗顯示,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同黨時,政府體制會因為政黨政治運作傾向總統制(只有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院長時傾向內閣制)。在同黨時,無論體制傾向何制,皆能正常運作。
一、少數政府逾越憲政主義
我國自1991年起經歷了七次修憲,遺憾的是,關於政府體制的爭議迄今仍未根本解決。1997年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再需立法院同意,如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仍屬同黨,政府運作並無問題。惟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同黨,總統又拒絕多數黨組閣時,政府運作就會出問題。無論根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行政院都是政府最高行政機關,且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負責對象是立法院,並非總統。如總統拒絕多數黨組閣,不但無法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精神,也將導致政府施政陷於癱瘓[7]。
五十年前張君勱先生就擔心我國是否有實行憲法的能力,擔心國人將憲法視為具文。根據憲政主義的精神,他強調政府權力應受憲法限制,政府領導人應遵循基本大法的憲法[8]。令人遺憾的是,五十年後的今天,少數政府逾越了憲政主義分際,對我國民主憲政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陳水扁總統所屬政黨在立法院席次未過半,卻堅持少數政府。少數執政黨為反制立法院多數在野黨,乃不斷透過民粹方式對立法院多數黨施壓,要求多數黨支持執政黨政策與法案,嚴重違背「少數服從多數」之民主原則。如多數黨不支持行政院政策,即被冠以「為反對而反對」、「輸不起」、「惡意杯葛」、「野蠻」等大帽子,藉此醜化在野黨,也因而激化朝野政黨與行政、立法衝突。
少數政府時期,行政院重大政策不但很難獲得立法院支持,行政院也無法透過覆議機制反制立法院多數黨主導通過之決議。覆議的原意是為解決行政立法間重大爭議,1997年修憲將覆議門檻降低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且覆議失敗,行政院長也無須辭職。覆議制原是總統制產物,總統只要掌握三分之一國會議員,即便無法主導法案,也不會受制於國會多數在野黨。覆議門檻改為二分之一後,行政院長若無法獲得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支持,就無法透過覆議推翻立法院決議。在我國覆議的經驗中,2000年政黨輪替前國民黨穩居立法院過半多數,覆議都能成功。2000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少數政府除財劃法覆議成功外,其餘四項覆議案皆告失敗,而未提覆議之決議,即便提出恐也無法推翻立法院原決議。凡此皆顯示1997年修憲後的覆議制度不利於少數政府。行政院一旦覆議失敗,理應依憲法規定「接受該決議」,惟實際狀況卻是行政院消極不執行立法院決議(如319真調會條例),以致立法院決議實施成效不彰,行政院卻將責任歸咎於立法院決議窒礙難行,破壞憲法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範。
民進黨政府經歷數次覆議失敗後,乃改以聲請釋憲或行使抵抗權等方式杯葛立院決議。此外,行政院欲推動的事項,如廢核四、中正紀念堂及中華郵政改名等,由於得不到在野黨支持,行政院乃逕以逾越憲政規範之行政命令強渡關山,試圖迴避憲法所設計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監督機制。1997年修憲雖提供總統籌組少數政府機會,惟就憲政主義而言,少數政府根本無法落實憲法規範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精神。在少數政府時期,由於行政院和立法院多數黨屬於不同政黨,也會有責任不明問題。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杯葛政府施政,立法院則認為行政院不尊重立法院通過的決議,以致責任不明,影響憲法所設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
馬英九在2008年總統大選時宣示,其所屬政黨若未能掌握立法院多數,當選後將任命多數黨人士組閣,此一宣示符合我國憲政體制的規範與憲政主義的精神,若能形成慣例,將有助於憲政民主的發展。馬英九在2008年贏得總統大選,且其所屬政黨贏得立院七成席次,重回多數政府。未來總統候選人若皆能作出相同承諾,將有助於建立多數政府的憲政慣例,避免再度出現無法落實憲法所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少數政府。朝野政黨與民眾若不能記取少數政府時期出現的各種違反憲政主義之弊病,我國憲政民主之發展恐仍有變數。
二、立委選舉制度之調整
上述代議民主特徵中多項與選舉有關,以我國而言,其中較受關注者為總統與立法委員的選舉。1947年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由於內戰遲遲無法改選,以致出現「萬年國會」。1969年後雖以增補選方式增加台灣地區立法委員,最終還是難敵民主化壓力,於1992年全面改選。2005年之前,立法委員選制採大選舉區與政黨比例代表一票制,區域與原住民選舉為多名額選區、單記、比較多數當選制,不分區與僑選為政黨比例代表制,並依各政黨推薦區域與原住民候選人得票比率,分配不分區與僑選名額(謝相慶,2000)。從比較選舉制度角度分析,原有選制屬「單記不可讓渡複選區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District; SNTV-MMD),投票結果與席次分配經常符合比例性,主要政黨雖可能過度代表,但小黨也有一定生存空間(王業立,1999)。薩托利認為該制是一種比例代表制(Sartori, 1976);李帕特則認為該制是一種半比例代表制(Lijphart, 1994)。
一般而言,單記不可讓渡複選區制有助於具有嚴密組織與強大配票能力的政黨爭取與維持穩定多數[9]。然而,該制存在許多問題,甚至影響到政黨政治與民主發展[10],例如:當選門檻低,選票基礎薄弱;候選人與當選人易與特定族群或利益團體掛勾;防賄功能差;政黨比例代表正當性不足;選票不等值,違反選舉平等原則;容易造成同黨相爭,影響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與易受非理性因素操控,影響選舉結果[11]。
針對原有選制缺失,1996年召開的國家發展會議主張「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制度採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二者混合的兩票制」,亦即朝向單一選區兩票制方向規劃,惟朝野對於應採德國聯立制或日本並立制有相當大歧見。1997年修憲時,國民黨主張將立法委員選制調整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惟由於民進黨堅持聯立制,致未能完成選制改革;民進黨執政並於2001年成為立法院第一大黨後已改為支持並立制[12]。國民黨向來主張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該黨連戰主席在2000年底出版的《新藍圖新動力》一書中,即明確指出立委選舉制度「應調整為日本的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同時,單一選區席次應高於政黨比例代表席次。」(連戰,2000)歷經總統大選與立委改選,國民黨雖喪失執政權與第一大黨優勢,該黨支持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立場未曾改變。
2005年修憲結果,立委選制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其中單一選區選出七十三席,採相對多數當選制,比例代表三十四席,以全國為選區,採取「封閉式政黨名單」。為確保女性參政空間,國民黨主張不分區女性當選名額不得低於一半,並順利入憲。2008年選舉結果,國民黨掌握立法院七成以上席次。由於隨後的總統選舉代表國民黨參選的馬英九也獲勝,進而在5月組成國民黨多數政府,結束了過去八年的少數政府憲政亂象。惟就政治平等而言,由於修憲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以致出現離島選民以幾千票即可選出一位立法委員,而有的縣人口超過四十萬人也只能選出一位立法委員,似不盡符合票票等值原則。對照美國參議員選舉,不論大州或小州,每州都只選出兩位參議員,此雖顧及州與州間的平等,但似也無法兼顧票票等值原則,此顯示在實際政治運作中要完全落實政治平等並不容易。
三、總統直選不等於總統制
在總統選舉方面,1994年修憲規定總統自第九任開始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也規定總統發布依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此項調整雖削弱了行政院院長部分權力,惟並未將政府體制調整為總統制,行政院院長對總統公布法律與發布命令之副署權仍在,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也未改變。總統直選後,有人認為政府體制已隨之轉換為總統制,其實不然。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後,憲法並未將政府體制調整為總統制,朝野對總統制也並無共識[13]。
有人以為總統直選後政府體制就會變成總統制,總統所屬政黨就是執政黨[14]。就他國經驗觀之,奧地利、愛爾蘭、冰島、新加坡與葡萄牙總統都是直選產生,但皆非總統制國家,此顯示選舉方式與總統權力大小或政府體制無關。總統改為直選,並不等於政府體制轉變為總統制(周育仁,1996)。
就憲政主義而言,政府官員權力來自憲法,與民意多寡並無直接關係[15]。總統直選雖擴大總統民意基礎,惟強化的係總統行使憲法所賦予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其權力不會因直選變大,也不會因直選就變成實權總統。我國總統直選後,由於憲法並未在政府體制上配合調整,總統權力與直選前其實差異不大。若無立法院多數黨支持,直選總統的權力相當有限。就行政院人事而言,憲法規定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根據司法院第387號解釋文,「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此明確表示,內閣人事由行政院院長主導,並對其負責,總統不應干預行政院院長人事權。在立法院多數黨黨魁擔任總統情況下,行政院院長人事權,會因政黨政治運作,實質上受制於總統。惟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屬不同政黨,總統就應尊重行政院院長之人事權,否則將破壞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即便總統直選後,此一原則並未改變[16]。
以上分析顯示,總統直選後我國政府體制運作的重心仍應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只有在立法院多數黨黨魁擔任總統情況下,才會透過政黨政治使政府體制實際運作偏向總統制。換言之,總統直選後決定執政黨誰屬的選舉,依憲政規範之設計,應是立法委員選舉,而非總統選舉。根據前述「多數決」原則,掌握國會過半席次的政黨本來就有權主導法案決議,總統若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組閣,行政院所提法案自然較易獲得國會支持,也能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機制。惟若無黨籍或立法院少數黨人士當選總統,又拒絕讓立院多數黨組閣,迫使國會多數黨擔任在野黨,由於總統或其所屬政黨無法強迫立院多數服從少數,自無力主導立法院議事,政府將缺乏有效運作條件,甚至陷於癱瘓,2000-2008年少數政府的慘痛教訓就是最佳的例證。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直選後政府權力仍掌握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總統權力依憲法並未明顯擴張。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關係、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仍維持直選前架構。李登輝總統與馬英九總統具有實權,除了有民意基礎外,關鍵還是在於其係立法院多數黨黨魁。陳水扁總統由於未能掌握立法院過半席次,是以即便擔任民進黨黨魁,也無法扮演實權總統角色或主導立法院議事。一味想當實權總統的結果,就是逾越憲法所設計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與「多數決」原則,試圖以民粹等方式對抗立法院多數黨,蓄意製造行政、立法衝突。陳水扁執政期間,不斷挑戰憲法規範,試圖以「憲政實踐」造成事實,進而取代「憲政規範」,其實都有違憲政主義之精神。
四、族群衝突衝擊憲政主義
吳重禮教授在《台灣民主化之經驗與意涵》一書第七章「族群意識對台灣民主化之影響」指出,「台灣政治的核心議題即為族群政治」,民主化後「台灣族群議題的重要性與敏感度似乎並未降低⋯⋯基於族群的政治結構,形成尖銳激化的藍綠政黨立場,近年來有益形明確的趨勢,成為嚴重的社會分歧,阻礙社會共識的形成」(吳重禮,2011)。嚴格來講,絕大多數本省人與外省人在血緣上都是漢族,只是先來後到有別而已,之間並無族群差異。如今演變成族群之爭,固然與台灣光復初期二二八事件有關,政治人物的刻意操作恐怕才是導致族群衝突對立的罪魁禍首。影響所及,國民黨變成代表外省人的政黨,民進黨則代表本省人,政黨之爭被不當簡化為本省人與外省人的藍綠、統獨之爭。所謂「台灣人選台灣人」、「賣台」的訴求,更是極力撕裂族群融合。某些政治人物與政黨為求勝選,不惜激化族群衝突對立,以實現一黨或一己之私。少數政府期間,執政黨為對抗立法院多數在野黨,訴諸族群衝突對其而言更是本小利大的手段,對在野黨也產生相當程度嚇阻效果。問題是:訴諸族群就如同吸嗎啡一般,這也是為何在我國已然民主化的情況下,族群衝突仍不斷衝擊我國憲政民主之鞏固。透過族群意識的加持,少數政府直接、間接衝擊了我國的憲政規範,影響行政對立法之負責,並削弱了立法院多數有效主導立法之能力。換言之,族群衝突儼然已成為逾越憲政規範的幫兇。
五、媒體淪為政治工具
1988年1月1日政府解除報禁,象徵我國新聞自由往前邁進。新聞自由固有助於推動我國民主化之發展,然而,誠如彭懷恩教授在《台灣民主化之經驗與意涵》一書第九章所述,自由化後我國媒體出現了「政治平行主義」,媒體與政黨間出現連結(彭懷恩,2011)。政黨統獨、藍綠之爭,也反映在媒體的立場。特定媒體政黨立場分明,各擁視聽大眾。前述有人擔心新聞自由會導致媒體濫用第四權,有人則認為媒體競爭與制衡,將限制媒體作不公正與不客觀報導,我國經驗顯示,新聞自由似無法確保媒體不會濫用第四權,媒體競爭也無法限制媒體作不公正報導。特定媒體淪為政黨傳聲筒,不少視聽大眾只會選擇閱讀或收看特定媒體。影響所及,媒體與民眾只問政黨或統獨立場,不問是非。部分媒體非但無法提供正確資訊,反而試圖激化政黨或統獨對立。在此情況下,政府或政治人物任何逾越憲政規範的行為,都可以因為「政治正確」,免於受到立場相同媒體之批判,甚至獲得媒體聲援。此種惡質化的媒體生態不但削弱了媒體公信力,也助長特定政黨與政治人物逾越憲政規範之行為,若不能改善,必將不利於我國憲政民主之繼續發展與鞏固。
肆、結論
根據《台灣民主化之經驗與意涵》一書各章介紹與分析,不難發現我國已具備代議民主之各項條件。惟若以1996年總統直選作為我國民主化之基準年,迄今也只不過15年,期望我國民主能一步登天,與歐美先進民主國家並駕齊驅,顯然過於理想。作為一個新興民主國家,在我國民主化過程中,仍存在不少障礙與挑戰。兩岸關係所引發的國家認同危機,導致統獨、藍綠、族群之爭,甚至政黨惡鬥,凡此都不利於我國憲政民主之深化與鞏固。
我國現階段民主化,除面對兩岸關係帶來之衝擊外,更大的問題其實來自國內政黨與政治人物對於憲政規範的挑戰。少數政府時期,政治人物無視於憲法的規範,一味試圖逾越憲法,擴張總統或行政部門的權力,甚至試圖透過民粹、族群衝突、藍綠對峙,削弱立法院對行政院之監督制衡,或違反「多數決」原則強迫立法院多數黨支持少數政府,不但不符憲法所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機制,更導致責任不明,影響民眾對執政黨之課責,不利於正常政黨輪替。
要深化與鞏固我國憲政民主之發展,基本前提是政治人物必須遵守憲政規範,絕對不可企圖以「憲政實踐」造成不符憲法規範之事實,再以此為藉口企圖否定或修改憲政規範。我們相信:惟有政治人物甘於服從憲法,願意接受憲法對政治權力的約制,方能確保憲政民主之永續發展與鞏固。馬英九總統堅持「遵憲、行憲、不修憲」,我們希望其他政治人物也有相同主張,如此則國家之大幸也。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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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umpeter, J. A. 1950.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Y.:Harper & Row.
[1]希臘直接民主之參與者,其實僅限於年滿二十歲,且在雅典出生的男性公民,女性、奴隸都無權參與。
[2]瑞士是實施直接民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在2003年5月18日一天之內,瑞士民眾就針對了軍隊現代化、改革民防、繼續使用核能等9項議題進行公投,投票率為48.3%。在瑞士,只要10萬人連署,就可舉行公投進行修憲,5萬人連署即可透過公投修改政府法令。請參閱聯合報,2003.5.20,A14版。
[3]請參閱《台灣民主化之經驗與意涵》第十一章高永光,「直接民主的嘗試與困境」。
[4]請參閱周育仁,2010,第七章第一節之(四)。
[5]所謂 “free country” 係指 “one where there is open political competition, a climate of respect for civil liberties, significant independent civic life, and independent media.” 請參閱http://www.freedomhouse.org/images/File/fiw/FIW_Overview_2011.pdf。
[6]請參閱Roskin et al., 2010, ch.4.
[7]陳總統籌組的少數政府,由於無法獲得立法院多數黨支持,缺乏有效運作條件。施明德批評陳總統之作法是把人民當作白老鼠(聯合報,2000.11.21,第四版),進行憲政實驗。另請參閱周育仁,2011。
[8]請參閱張君勱,1997,第一、二講。
[9]請參閱王業立,1999,頁153。
[10]請參閱周育仁,2010,第十二章。
[11]請參閱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2002.5.5,頁10-13。
[12]民進黨之立法委員,也未必支持單一選區。在現制之下,候選人只需獲得特定選民支持就有機會當選。改為單一選區後,必須最高票才能當選,現任立委能否在新制之下順利當選,充滿許多變數。職是之故,立委是否會支持單一選區,充滿不確定性。有立委指出: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最大障礙就是立法委員自己。聯合報,2002.4.13,第四版。
[13]根據郝柏村的說法,1992年3月在台北賓館所達成的協議:總統直選並不代表是總統制。中國時報,1994.4.22,第二版。國民黨修憲策劃小組執行秘書施啟揚亦指出:總統選舉方式與中央政府體制並無關係,總統直選後並不當然成為總統制。中國時報,1994.4.24,第四版。前立法院院長劉松藩指出,總統直選並未增加總統職權,即便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也未改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法規定。中國時報,2000.11.14,第二版。
[14]行政院研考會主委林嘉誠曾發表類似主張,2000.10.1,中國時報。陳水扁總統經常舉美國總統為例,為其主導行政院人事背書,顯示其以總統制之下的總統自居。惟美國內閣人事係由總統提名,送參議院聽證同意後方能任命,總統無權直接任命閣員。
[15]荊知仁教授認為我國係採行成文憲法的國家,是以無論總統如何產生,其所行使的權力必須有憲法上的依據。荊知仁,1996,頁4。謝復生教授指出:根據現行憲法,政治權力的重心是在立法院與行政院,總統直選並未改變此一事實,不能因總統直選就不依法辦事。謝復生,1995,頁7。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強調總統權力來自人民,行政院院長權力來自總統,並不符合憲政主義之精神。請參閱周育仁「總統權力來自憲法不是來自人民」,中華日報,2000.4.5,第四版。
[16]有人認為總統直選後,必然大權在握。在第九任總統選舉過程中,四組人馬無不視總統為實權總統,皆提出許多治國理念與政策主張。請參閱荊知仁,1996,頁2-5;楊日青,1996,頁12-13。林洋港雖主張內閣制,惟其對民選總統角色的認知仍然認為具有實權。林洋港表示:當選後將提名陳履安擔任行政院長;此外,要改革中央政府體制,將勞委會升格為勞工部、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衛生署改為婦女衛生福利部、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聯合晚報,1996.3.20,第四版。上述看法顯示林洋港認為總統有權主導政府人事與制度。在新黨僅有十一席立委、且在國民大會居於少數的情況下,林洋港上述構想完全不切實際。此一問題也同樣出現在陳履安身上,試圖建立服務性政府,將台灣建設為東方瑞士。這充分顯示各總統候選人對民選總統的角色,皆有過高期望。第十三任總統選舉中,親民黨宋楚瑜之參選,也同樣存在上述問題。由於親民黨在立法院幾乎沒有席次,即便宋楚瑜當選,若學陳水扁搞少數政府,政府將完全缺乏運作條件。若同意由立法院其他多數黨組閣,總統則將淪為虛位元首。換言之,在我國現行體制之下,由於缺乏立法院的支持,獨立總統候選人即便當選,也很難有所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