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政府不宜調降金融機構營業稅率作者曾巨威發布日期2007年2月12日 去年下半年財政部為解決企業紓困需求及金融機構逾放問題,宣示要延續前任政府曾經採用過的調降金融營業稅率政策,以稅收來幫助金融機構打消呆帳,將金融營業稅率從百分之二再降為零。所幸由於這項措施需要經由營業稅法的修正,才能得以付諸實施,而朝野因為九十年度預算的審查與核四復工的問題,緊張對立僵持了數月,根本無暇顧及此項稅法的審議。日前為了政府開辦金融重建基金(RTC)的財源,財政部主張以政府編列特別預算方式,先以融資財源支應所需經費,最終仍由國庫償付。但在野黨立委卻提出「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要求行政院取消金融營業稅由百分之二降為零的措施,並以此一年約有三百億元的資金,作為專用於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的經費來源。金融業營業稅率應否調降的爭議,由而再次浮上檯面,引起各界的重視與討論。 依據國民黨所提構想,該基金設置期限為五年,計畫透過四年金融機構營業稅收一千二百億元,作為基金發行五年期政府債券的擔保償還本金,利息則由國庫支應;另外還建議提高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其收入約二百億元亦用以挹注基金需求,總計一千四百億元左右。從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方式言,財政部與在野黨的意見並無甚不同,皆支持成立重建或再生基金的特別機制,但在政府財源的安排上,雙方看法差距頗大。雖然雙方都同意在目前中央政府財政困頓緊縮的情況下,為賠付問題金融機構的債務,政府非得先行透過舉借融資的方式不可,但是,依照在野黨的版本,政府的舉債須以稅收為保證,而金融業營業稅乃為一最佳的財源,從而稅率自不宜輕言調降為零。至於財政部的想法,則是一方面仍舊以營業稅收的犧牲,來打消一般金融機構的呆帳,另一方面則是以含糊的「未來」國庫收入作為還債的承諾依據。顯然從政府財政影響的角度言,在野黨的作法較為穩健且合理,財政部版本在稅收損失與經費增加的雙重壓力下,將對政府未來的財政紀律構成相當大的威脅。 其實,即使不將金融業營業稅的收入專用於問題金融機構問題的解決,金融業營業稅率的調降還是錯誤與不該的政策。誠如財政部所言,世界各國採行的加值稅(VAT)大多不對金融機構課稅,但是,各國卻都改以用其他特許或特別消費稅的方式代之,並非完全免除消費稅的負擔。我國現行對金融業的營業稅本就非採加值型而為總額型,完全符合各國為因應金融業特性與計稅便利考量而採行的稅制,顏慶章部長說「降稅是為取消過去不合理的消費稅」,不知所言學理根據為何? 何況,前年(八十八年)政府已將金融業營業稅率從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二,並規定金融業自「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按照原先的計畫,至九十二年時我國金融機構的平均逾放比率乃應降至百分之二以下。如果金融業的逾放比率的確如財政部所規劃者改善降低,則政府自無須有再一次調降營業稅率之必要;反之,若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仍然居高不下,則表示以營業稅收打消呆帳之舉並未對症下藥,自更不能草率援例圖以營業稅率之再降為零。截至目前為止,期限方過二年,財政部就又急著提出降稅的主張,實難以自圓其說。 此外,由於問題金融機構中大多為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這些基層金融機構原就不須繳納營業稅,是故調降營業稅並無法對其產生額外盈餘,助其沖銷逾期呆帳。換言之,上次調降稅率,對我國基層金融機構問題的解決,根本沒有任何實益。如今既然重點放在基層金融的改善,透過金融營業稅收的保證,成立金融重建基金,進而徹底整頓我國嚴重惡化的基層金融秩序,誰曰不宜?至於,顏部長談到這種作法,「對銀行體系而言還說得過去,但對同樣繳交營業稅的保險及證券業並不公平」。其實,別忘了,真正最不公平的乃是以納稅人的錢去為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紓困。財政部一方面強調對保險及證券業的「公平」,另一方面卻故意忽略將營業稅率降為零,對一般社會大眾所造成的不公平後果,誠然令人百思不解。 總而言之,這次金融業營業稅率的取消出現變數,完全是託「金融重建基金」提出之福。但是,若能因此再度引起各界對金融營業稅率調降的關切與討論,並適時改變糾正政府原擬的錯誤政策,則未嘗不是一件值得欣慰的重大租稅事件。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3.11工商時報社論) 關鍵字金融營業稅率基層金融打消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