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合會例會11月1日在大陸杭州舉行,除將聽取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與海關合作等6個小組,在最近半年業務溝通成果之外,也將針對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審查許可制進行討論。對此,吾人期待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的安排,應參考兩岸互設旅遊辦事處之模式,才能建立制度化處理兩岸經貿問題的新模式。
依慣例互設非營利機構
「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ECFA第6條規定之經濟合作項目之一。這是參考國際間貿易協議中,為處理雙邊貿易直接往來之後,衍生直接雙向的大量人員交流、貿易紛爭,以及若干簽證與法律等事務的處理,而規定「同意互設常駐代表與商務辦事處,並提供一切需要的便利」之作法。
對兩岸而言,在兩岸三通以及ECFA生效,促進兩岸雙向貿易、投資和人員大量往來之後,的確有必要依照國際慣例互設機構,以辦理經貿與相關的法律協助等業務。由於主權爭議與政治考量,不可能實現「互設常駐代表與商務辦事處」,而以具有非營利法人性質之「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便成為雙方協議的務實模式。
事實上,目前外貿協會所屬的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已經在北京、上海、廈門、成都、青島等地派駐聯絡人,外貿協會希望把駐大陸的聯絡人擴大為辦事處,並增加人員編制,以開拓大陸貿易市場、推廣服務業貿易、對大陸企業招商引資行銷台灣等業務,但一直未能落實。
至於大陸貿促會,目前並未在台派駐人員。大陸貿促會與台灣外貿協會,曾於2008年11月討論過互設辦事處議題,如今ECFA生效之後,產生了協助處理大陸貨品來台之貿易紛爭,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問題之需求。
限量開放財團法人登陸
至於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之規範,除了經濟部商業司針對中國貿促會等大陸非營利法人來台設立辦事處,研擬辦法,並於「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中,把適用範圍從原先公司行號擴大為經貿團體,使外貿協會等台灣非營利法人得以登陸設處外,採取事先審查制,由申請人提出計畫書,說明設立宗旨及背景等,尤其具有限量開放之審慎意涵。
但仍須注意的是,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是否能像2010年4月台灣的台旅會與大陸的海旅會,相互派駐對方的旅遊常設辦事機構一樣,成為「準官方色彩」的互設機構,仍待雙方協商。
特別是海旅會係由曾擔任大陸國家旅遊局司長、港澳辦公室主任,目前是海旅會副祕書長的范貴山為首任代表,而台旅會則以行政院第三組副組長楊瑞宗出任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成為兩岸60多年來首次在對方土地上,互設帶有官方性質的代表機構。
換言之,未來若兩岸能參考海旅會與台旅會互設辦事處的模式,雙方協議在外貿協會和中國貿促會互設辦事處的過程中,能由具有官方身分的人員正式駐派,賦予「準商務辦事處」定位,將更能彰顯兩岸以互設機構方式,制度化處理兩岸經貿與經濟合作事務的嶄新模式。
(本文刊載於2011年11月1日旺報論壇)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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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設準商務辦事處 兩岸經貿新模式
作者蔡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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