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江陳會談於10月22日在天津簽署了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及2個共同意見,兩個共同意見為「關於海基會與海協會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以及「海基會與海協會關於加強兩岸產業合作的共同意見」。總計自2008年6月兩岸兩會重起協商之後,目前已經舉行七次江陳會談,已完成16項協議、1個共識以及2個共同意見,兩岸兩會對於兩岸經貿交流的貢獻值得肯定。

此次完成的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主要是希望建立兩岸核電安全。有鑑於今年3月日本大地震所造成的核安重大影響,今年5月在成都召開的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除了研討核電安全議題之外,也在共同建議之中,增列加強核電安全交流與合作,並支持兩岸將核電安全納入商談議題,其內容包括:推動兩岸建立核電安全資訊通報機制,加強兩岸核電安全專業機構合作,針對核電事故應急管理與安全技術進行深入交流,提高兩岸核電安全水準,共同預防核電事故。因此,樂見政府可以儘速將核電安全議題納入協議之中。當然,若後續的工作小組,可以將此次未列入範圍的核電產業發展、核廢料處理等議題再做進一步討論,是未來相當正面的作法。

兩岸在第五次江陳會談之後,成功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經合會成立後,六個工作小組也積極進行後續工作,其中產業合作工作經過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後,提出「海基會與海協會關於加強兩岸產業合作的共同意見」,就兩岸產業合作願景、目標及先期合作項目達成共識,並提出先期合作項目包括:LED照明、無線城市、低溫物流、TFT-LCD、電動汽車等。兩岸之前藉由搭橋專案,已經在產業合作方面舉辦近20次的兩岸產業合作會議,成功簽訂近300項合作意向書,並在大陸進行LED照明、無線城市、物流等產業合作試點工作。ECFA之後,積極將搭橋專案成果與ECFA產業合作工作小組工作結合,透過平台,可以將產業合作落實並具體化,透過各地產業合作試點並將合作經驗移植各地,不但有助於兩岸產業合作進一步深化,對於大陸基礎建設及產業升級也有一定的幫助。

第七次江陳會談原本預期會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第六次江陳會談未簽署成功之後,仍然沒達共識,而留待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此次僅簽署「關於海基會與海協會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原本各界對於兩岸經濟協議(ECFA)之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等後續進展寄予厚望,然而第六次江陳會談未完成簽署,使得後續江陳會談的洽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與挑戰。

隨著兩岸交流愈趨深化,兩岸經濟合作過程中,將無可避免地觸及一些非經濟議題,諸如之前未成功洽簽的租稅協議、陸資來台投資,以及兩次未洽簽成功的投資保障協議等,雙方必須更能務實與彈性,才有可能繼續透過ECFA及協商機制,持續達到兩岸經濟合作互利雙贏的目標。

針對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中的爭議,在投資促進方面,台灣已經針對陸資來台投資進行檢討,並進一步擴大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有鑑於台灣在僑外資開放歷程中也是循序漸進,在開放陸資來台事業投資目前僅短短二年的情況下,全面比照外資採取負面表列開放有其困難性;然而若從引進投資、活絡台灣經濟的角度觀察,台灣應先針對陸資有興趣、台灣希望陸資進駐、但陸資遲遲遇到障礙退卻的事業投資進行法規鬆綁的動作,陸資才有可能突破障礙進駐台灣,平衡兩岸投資;長期而言,台灣仍要以正面態度面對陸資來台投資可能比照僑外資投資一視同仁方式開放的情形,及早做好因應措施。

惟兩岸投資協議要順利簽署完成,除了台灣單方面推動投資促進之外,台商投資如何保護也必須考量,才有可能達成共識。此部分所牽涉的爭端解決機制,尚待兩岸投資工作小組繼續努力解決爭議。倘若兩岸能形成共識,成功地在第八次江陳會談完成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顯示兩岸已能彈性處理與主權相關的議題,兩岸才能夠在考量兩岸經濟合作的前提上,突破政治所加諸其上的阻礙,在互利雙贏的共識下,尋求更大幅度的經濟合作。相信對於未來兩岸經濟協議(ECFA)四項後續協議的協商將大有幫助,也是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指標。

(本文刊載於2011年10月31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