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重謨委員在國事論壇上不當的人身攻擊,「立法委員行為法」雖然明文規定,委員問政不得有「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如有違反者,主席得提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但由於三位民進黨委員的反對,委員連署的提案並未獲得院會通過。病床上的林委員則表示,立委享有言論免責權,若因發言內容受到懲處,將成為「民主的笑話」。民進黨黨團召集人蔡煌瑯也呼應說:「沒有因言論移送懲戒的前例」,黨團及立委辦公室甚至還有蜂擁而至的電話,對林的發言表示支持。

整個事件的發展,只有讓人感歎國人對立委言論尺度的無知。

國會議員在國會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固然是民主運作的一項重要設計,但決非意謂議員可以了無限制放言高論。事實上,發明言論免責制的英美兩國,議員在國會的言論規範反而比社會的道德標準更為嚴苛。原因無他,國會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尊敬與信賴,議員若發言無品,國會又無能加以制止,受害的將不僅為特定的個人或政黨,而是整體國會。我們很難想像,在強調個人尊嚴的民主制度下,部份的人可以因特定身份而享有侮辱謾罵,甚至打人的權利。不少人以為,言論免責甚至可以免除國會自律的規範,其實是嚴重的誤解。

英美兩國國會為了避免議會同仁因言語挑釁,演化為情緒杯葛,甚至嚴格要求議員在發言時必須以主席為對象,且不得直呼同仁姓名。故在取得發言權後,議員的第一句話必然是:「議長先生,我認為…」,被批駁的議會同仁反而成了第三者。當指涉其他的議會同仁時,也須以「代表XX選區的榮耀朋友」等繁瑣修詞,替代直呼對方名諱。我國立院若也採取相同的發言規範,想必林委員當天發言的「力道」,必然也會減弱許多。

對於發言的內容,英美的限制更是琳瑯滿目。許多社會上的習慣用詞,如:懦夫(cowardly、poltroon)、邪惡的(wicked)、腐化(corrupt)、虛偽者(hypocrite)、頑固者(bigot)、豬狗(swine、dog)、說謊者(liar、mendacious)、沒信用(not credible)、卑下的言詞(disgraceful statement)、厚顏無恥的年輕人(cheeky young pup)、邪惡及粗俗(vicious and vulgar)等,在國會均被列為「非國會用語」,議員不得在講演中使用。至於林委員所使用的「妓女」一詞,並未列為限制詞類,因為民主國會恐怕作夢也想不到會有人以此惡毒的字句描繪自己的同仁。限制用語會隨著社會變遷與道德標準改變而有所調整,議長則擁有相當的裁量空間,但不變的原則則是:絕不能質疑同仁的誠實及正直。

議長若聽到上述「非國會用語」,會立刻勒令發言者立即收回並向議會道歉,上至議長、首相,下至一般議員都受到同樣規範的約束。權傾一時的美國前議長歐尼爾,1984年主持會議時,曾因以「最低級」(the lowest)一詞,指責他黨議員而被認定發言不當,並因此公開向國會道歉。歐尼爾非但不以為忤,還在回憶錄中表示:「在議會中,不管議長或議員,都必須嚴守發言規範,尊重其他議員的人格,否則在擁有435位人心各異的議會中,要想有效維持秩序,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句話正說明了,何以上述這些民眾朗朗上口的日常用語,卻進不了議會的殿堂。

英國議員若違犯言論規範情節卻不嚴重時,議長初步只會要求議員公開聲明收回,並向議會致歉。若情節嚴重並引發其他議員的鼓譟,議長便會勒令該議員離開議場,當天也不得再參加開會。若是議員拒絕離場,或拒絕收回不當言論,甚至在議長制止後仍堅持繼續發言,議長便會直呼議員姓名(I name Mr. …)。議長唱出議員姓名後,議場的政黨領袖便會立刻提案,建議中止該議員的職權行使。依慣例,提案做成後不得修正也不得討論,必須立刻逕付表決;一旦通過,議員便須立刻離場。議員第一次被呼名時,將被停權5個議事日;同一會期若第二次再犯,則停權20個議事日;若第三次又犯,則除非院會做出復權的決議,否則剩餘的會期都將不得回來開會,處分不可謂不重。

議員被議長呼叫名諱後,議場警衛長與該議員的政黨黨鞭便會趨前至議員身旁,伴隨議員離開議場以示對議長的尊重。如果議員有意頑抗,議會便可能使用強制力,但在過去的七十年間,並沒有任何議員在被呼叫姓名後,還堅持抗命的。

一般而言,英國議長多儘量避免動用唱名處分,因為一旦動用便得進行表決,如果發生多數議員不支持議長的處分,議長的權威必將遭到無情的打擊。幸運的是,在英國戰後超過25次的停權表決中,議長都毫無例外的獲得議員支持。尤其令議長欣慰的是,被處分議員的政黨黨鞭、議場領袖、及前排議員,除了極少例外,大多也會選擇「大義滅親」。因為這些資深議員清楚的知道,如果議長的權威不能貫徹,議會的混亂將使得全體受害。反觀林重謨案,不僅同黨議員出面掩護,黨團甚至不敢面對討論,充分顯現我國民主的不夠成熟。

英國羅德爾議長曾經指出,議場失序的主要根源,多因議員不敬的言語挑撥和人身攻擊,這種現象在他五十年的議場經驗中有日漸增加的趨勢,若不能有效遏止後果將難以收拾。講的雖是英國,卻如同對我國立院運作提出警示。林案發生後,有人主張廢除國事論壇,但這根本是以「鋸箭法」處理病象。甚且讓人質疑整個事件是個設計過的步驟,因為國事論壇若因此而停止仰面大笑的恐怕將是行政體系,因為立院如此將自廢重要的言論管道,也將降低自己的輿論影響力。當務之急,立院不僅不應廢除國事論壇,而且因以這較不具爭議的議程,逐步建立起立院的發言規範,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賦予主席較大的裁量權,如此方為國人的真正之福。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