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張俊雄於二月十六日拜會立法院長及朝野立委時,遞送一份公投法為首要的十七項優先法案名單,盼立法院支持在本會期通過。其中有關民生法案包括營業稅法修正案及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等九項。
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係新增第十七條之一,使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以募集金融重建基金,其財源包括預算編列及發行金融債券支應所需資金。金融重建基金的主要用途為處理經營不善致體質不佳,卻遲遲未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

依據財政部構想,金融重建基金之規模至少為國民生產總值(GDP)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間。如果以今年約十兆元之國民生產總值估算,該基金至少需募集一千億至兩千億元。

針對此一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筆者以為雖然設置基金以解決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問題之立意值得肯定,惟此立法所要建立的金融機構資產再生機制之模式及運作方式頗值商榷。

此外,由於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涉及政府預算編列支應部份,於此經濟不景氣,政府財政赤字擴大及債務累積達數千億元情況,如何籌措預算支應已成重大議題。

首先就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模式而言,筆者以為若依行政院版本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下成立基金,則一方面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資本額僅及兩百億元,卻要運作上千億元之龐大基金;另一方面存保公司平時負監理金融機構之責,尤其是全權監督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是否會造成球員兼裁判,使金檢問題黑洞愈來愈大,頗值注意。

由於中央存保公司身付金檢之責,難保平時金檢不確實問題東窗事發而被追究責任,於是擅自動用旗下金融重建基金來承受其所監督金檢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時,使容易出現「道德危險」之管理問題。亦即易出現私相授受及黑箱作業問題。因此,就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及運作,筆者以為應該獨立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外而設置。因此若能以獨自立法方式,例如制定「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據以依法成立基金,並由基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則上述權利義務及監督基金運用之道德危險問題便不致於出現。

其次,就基金之資金來源而言,筆者認為金融業營業稅不應廢止,因為一方面前年七月營業稅才修正調降百分之三幅度,金融機構已有充裕資金打銷呆帳,另一方面受限於目前財政拮据現實,目前僅存之百分之二的金融業營業稅率正可挪作金融重建基金所需資金,可謂兩全其美。更何況先進國家之金融保險業亦有被課徵毛額型營業稅及印花稅情事。總之,行政院所提之「營業稅」修正案不應提出,以免財政再惡化,同時亦使金融重建基金財源無著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2.20中央日報是非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