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生育事故中所產生的醫療糾紛與漫長的訴訟時間,並改善臺灣少子化等問題,衛生署日前提出『獎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草案,擬於明年試辦,對死亡或重殘個案,將撥款給醫院再支付給家屬當和解金,提供最高新台幣200萬元的救濟金,經費全額由醫療發展基金撥款支應,參與的婦產科機構必須通過評鑑,但是,此一計畫卻遭各界質疑。
首先,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這項計畫雖然可以保障生產的婦女,卻無助於檢討醫療疏失,如有醫療糾紛,可能會產生醫院或醫師可以不被檢討,反正有人可協助應付的道德風險。其次,婦女團體則指出,雖然衛生署強調,救濟金並不包含醫師的醫療疏失責任,但是,醫病雙方須先達成和解,政府再提供和解金來補助醫療院所,產婦根本無法直接受益,衛生署的草案有變相鼓勵醫院和解付錢了事之嫌,且該計畫僅適用通過評鑑的醫療院所,也壓縮了婦女選擇信任醫院的權益。
此外,其他團體及民眾也存在六大疑慮,包括:(1)該計劃經費由政府「醫療發展基金」支應符合該基金的用途目標嗎?(2)提供最高200萬的救濟金夠不夠?(3)產婦或家屬不能自提救濟申請合理否?(4)有了救濟金會不會讓醫師粗心大意,更容易造成醫療疏失?(5)城鄉差距問題,參與生育事故救濟計畫的醫院和診所必須通過評鑑,但若是位處偏鄉地區的醫療院所沒有通過評鑑,一旦發生事故,是否就無法得到補償?(6)是否應採保險概念?等等。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除了政府以「醫療發展基金」做為「生育事故救濟計劃」的經費,會有全民買單的疑慮外,未來用以核定救濟金額多寡而成立的審議會,是否能客觀中立則有待觀察。
因此,筆者建議,可仿效行之有年的國內外的保險制度,即危險共同分擔的制度,規劃提供國內醫療院所或醫師不同需求的保險項目,例如強制醫療保險,讓醫療事故或糾紛發生時,透過保險公司,不但可補償婦女及其家庭因生育事故導致的創傷與健康風險,也可分散風險減輕醫療院所或醫師負擔,更可降低過去因事故引起的社會成本支出,如此,較不失為符合社會大眾所期待的公平合理解決方式。
(部分文稿刊登於 100.08.03人間福報11版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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