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李登輝因國安秘帳案,被依貪污、洗錢罪起訴。媒體大幅報導,多集中於國民黨清算鬥爭綠營、企圖影響蔡英文選情、法院為國民黨開的(司法不公)等。其實這個觀點未必正確。


首先,鞏案發生至今多年,檢方如今才起訴,雖然起人疑竇,但平心而言,這些日子以來,檢方並非毫無偵辦動作,部分被告甚至已經審判終結。以往檢方不起訴李前總統,也曾引發政治介入的批評,則辦也政治,不辦也政治,動輒得咎。可見以政治介入、清算鬥爭為理由,批評起訴與否,實在欠缺說服力,徒然引發社會不必要的誤解與對立。


其次,起訴與判決不同,起訴並不代表有罪。馬總統曾因特別費案遭起訴,最後仍無罪定讞,民眾應記憶猶新。李前總統遭起訴,實在不必過度解讀或預設立場,他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只要我們能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相信真相會水落石出。過多的猜測、批評,沒有意義。至於企圖影響蔡英文選情,更是空泛的政治聯想。要辦,就像當年直接辦馬英九一樣,何不直接辦蔡英文?


在本案中,有一個眾所關心的焦點必須釐清。部分人士一直主張,只要自己沒有拿到一毛錢,或已經在事後把錢歸還了,就不應該成立犯罪。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事後還錢」還是有罪。依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因此,只要有侵占的行為,當行為完畢後就成立犯罪了,即使侵占後又將錢歸還,仍應成立侵占罪。依44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所以,公務員如果基於替第三人侵占的意思,而取得財物的人不是公務員本人而是第三人,公務員還是會構成犯罪。


一般民眾對於「沒拿錢就不成立貪污」這個觀念,可能頗能接受,政治人物也常訴求此一觀念。吾人認為,司法應該跟社會大眾澄清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如果社會多數人認同這個觀念是正確的,政府應該修法以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政府總要做點事,否則即使判決了,人民還是可能會認為司法不公。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100.07.0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沒有拿錢 也可能觸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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