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政府鑑於財政收支明顯改善,消費物價指數持續攀升,為舒緩物價上漲所帶來的壓力,及激勵員工士氣,並對民間企業起帶領作用,日前宣佈軍公教人員調薪3%,並提前於今年七月一日進行,半年經費約一百零五億元,以追加預算方式方案進行,引發正反兩面論戰。


就軍公教人員調薪正面作用而言,依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評比,今年台灣勞動市場排名全球第七,創近八年最佳名次;但企業主付出的人力成本卻比前一年降低百分之十二,顯示台灣勞工薪資遭嚴重低估,若軍公教人員調薪將有助帶動民間企業調薪。


就反面作用而言,相較於民間企業薪資,社會反彈公務人員薪資過高,此時加薪,不但有輿論批評浪費不符合公平正義,更引發在野黨強烈反彈聲浪,認為此時加薪會增加財政負擔,及批評馬政府是為選舉考量等薪酬政治化的爭議。


由於待遇調整並非是單純管理的問題,同時亦為政治、經濟、社會性議題,雖然政府部門待遇調整必然會受到政治影響,但如何建構更具合理化與透明化的調薪制度來減少各方爭議,實值進一步探討。

二、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調薪的作法


公部門待遇調整包括全面加薪、個人晉升加薪或受懲戒減薪等。其中較受人民關注與影響較廣者,乃為針對基本薪俸額度之全面調薪。一般先進國家通常都會定期(每半年、一年或兩年)檢討有無必要進行全面調薪,我國目前亦有相關機制,至於實際調整的方式為何,我國相關法制並無明確規定,以下即略述現行調薪制度的相關規範與作法:


(一)
施行程序與決策主體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行政院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調整公部門年度待遇,且訂有「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相關事項,並於1999 年4 月開始每年召開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人事行政局與該委員會進行各面向之影響評估,衡量過去的作法與建議,做充分討論後,送請行政院決定。由於「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屬諮詢性質,有關調薪議題除考量經濟因素外,亦往往牽涉高度政治性議題,因此最終決策權大都由高層決定。另因事涉預算,亦須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


故在決策主體方面,乃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公務人員參與程度相當薄弱。


(二)
待遇調整依據原則


行政院所考量之因素大致仿效各國情形,包含平均每人國民所得、家庭收支狀況、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經濟成長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變動情形以及國家財政負擔等。

三、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調薪制度的問題


1990年代期間,我國公務人員調薪幅度與各項經濟指標高度相關,但自2000年後,公務人員調薪幅度與各項經濟指標之相關係數呈現低度相關,受到其他因素干擾的情況較為顯著[1]


我國目前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尚缺法制化之建構,目前雖有「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但僅為諮詢性質,非屬法制化機制。此外,關於全面調薪的進行程序,亦缺乏公務員適度參與,似有悖於雇主與員工協商機制的潮流。


再者,由於我國軍公教調薪缺乏合理化、透明化之制度,往往淪為喊價式加薪,故而造成軍公教調薪成為爭端的核心。

四、美國的年度調薪機制


美國公務人員薪俸問題,往往是影響聯邦政府強化人力資源的關鍵性課題,因此聯邦政府也不斷尋求改革策略,本文略述美國聯邦政府調薪制度,以供我國調整相關調薪制度之參考。


(一)採年度自動調薪制度


為了回應對聯邦政府待遇改革的呼聲,美國國會於1990年制訂「聯邦公務員待遇比較法」(Federal Employees Pay Comparability Act,FEPCA)。


針對一般俸表的公務員,FEPCA設計年度的兩部分待遇調整機制。第一部份為全面性待遇調整。第二部份則為依待遇地域所進行的地域性待遇調整[2]。該法之設計原則乃採『年度自動調薪』制度,但授權總統有自行決定的例外法則權[3]

(二)依固定公式自動調整


依美國現行制度,每年的薪俸調整自一月一日起生效(非會計年度十月),各法定俸表內各俸級基本俸額依固定公式自動調整。聯邦政府進行薪資調整所參考的薪資調查,乃採勞動統計局所進行的國家薪資調查。調整幅度的計算公式為:雇用成本指數的增加百分比減去零點五個百分比,所以只要雇用成本指數變化比例超過0.5%,就自動根據其間的差距比例調整[4]


(三)美國總統有權可不依公式調整,而改提替代方案。


然而,美國總統若認為國家處於緊急情況或嚴重的經濟情況時,得不依前述自動調整所計算的調幅調整之,而改提替代方案,無須再經國會同意,自動於次年一月生效,惟仍應遵守以下程序[5]


1.當經濟欠佳是否已不利到影響民眾生活時,必須依各項相關經濟指標判斷之。


2.在調薪生效日前一年的九月一日,仍須向國會就調薪替代方案提出報告。


(四)待遇調整由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以及總統待遇小組負責


該法將待遇調整權責分由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以及總統待遇小組負責。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成員由總統指派,由九位委員組成(三位需為勞工關係與待遇政策專家,另六位為公務人員團體代表)。總統指定待遇小組則由勞工部部長、人事管理局局長,及管理暨預算局局長組成,其主要在協助聯邦諮詢委員會會議進行,且每年要向總統提出區域待遇計畫的年度報告[6]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參考美國聯邦政府制度,茲提出我國軍公教調薪制度改進方向如下:


(一)建構自動化的調薪公式,每三年自動調薪


薪酬問題固然有其爭議與訴求,因此不可能完全非政治化。但若薪酬調查能定期及客觀(及盡量科學地)地進行,並有其代表性與公信力,則可去除不必要的陰謀論而減少政治化情形。


換言之,如果我國軍公教的薪資調整,如可建構如浮動油價的自動調整公式可供依循,則無論景氣好壞,人民就不用擔心政府濫用公帑,軍公教人員對其薪資調整,亦有方向可資依循。


因此,建議將調薪幅度與「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經濟成長率」、「平均國民所得」、「民間企業薪資水準」、「政府財政負擔」等參考指標,建構可與之有效連結的計算公式,每三年重新檢討進行調薪,並將一切審議程序予以透明化處理。

(二)軍公教調薪制度應以法律位階定之


有關軍公教每三年自動調薪事項,亦或相關負責組織建議應以法律位階定之,明訂於公務人員俸給法中。由於公務員調薪牽涉國家預算與影響人數眾多,依重要性理論,重要性事項須法律保留(釋字443解釋),因此宜以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為宜。


惟自動調整公式是訂在法律還是授權條款,其公式是否為同時包含加薪與減薪的自動調整機制,則可進一步討論。


)建構法制化的獨立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


建議政府設立獨立性質之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討論其調薪幅度與內容,非僅政府諮詢性質,而應予以法制化,成員應兼顧其多元與專業性,並將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納入。


四)建構公信力與權威性的調查報告


政府部門得建立高度公信力、權威性的待遇調查報告,提供待遇調整決策者之決策參考依據。


(五)主事者有權可不依公式調整,而改提替代方案。


由於公部門調薪具有高度政經與社會意涵,應考量多種因素,而且十分複雜,主事者從而應享有裁量權,故在相關經濟數據佐證下,可不依公式自動調整,而改提替代方案,惟需向立法院進行報告。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劉坤憶,<我國公務人員待遇制度改進方案之研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八年度專案委託研究案,民國98年12月,頁165。

[2] 以2004年為例,全國性的全面調整為2.7%,區域性調整則是針對31個大都會統計區域,以及全美其他區域分別提出不同的調整幅度。請參照由劉坤憶所主持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八年度專案委託研究案<我國公務人員待遇制度改進方案之研究>民國98年12月,頁31。

[3]施能傑,<美國政府人事管理>,民國88年,頁133。

[4]施能傑,<美國政府人事管理>,民國88年,頁133-134。

[5]施能傑,<美國政府人事管理>,民國88年,頁134。

[6]劉坤憶,<我國公務人員待遇制度改進方案之研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八年度專案委託研究案,民國98年12月,頁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