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底,內政部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限制新聞媒體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由於該條文對新聞報導的內容提出具體限制,因此引發報業從業人員的反彈。台北市報業公會強烈批評,該條款將是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因為草案內容的法律概念過於空泛,存在主觀認定的可能性,而且,透過媒體報導所引發的社會重視,才是新聞從業人員批露事件的本意。不過,六月初,內政部與報業公會溝通後,雙方達成共識,內政部同意刪除草案中過於「籠統」的規範項目,而公會也表達願意加速啟動自律機制的善意,讓《兒少法》草案又更接近三讀的目標。
其實,政府希望透過修法的方式,改善部分不當的媒體內容,這已經不是首次。2009年,NCC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其中為了兒少福利的保護措施,在廣告分級與節目置入方面,也提出了明確的高度管制方式。但是,就算在各式相關法條當中置入規範方式,若無法減少不當的媒體內容,過多的管制方法不但顯得捉襟見肘,更是治標不治本。再說,如果政府只是為了改善媒體內容而陷入管制迷思,新聞自由即可能就在分寸之間逐漸消失。
長久以來,主管機關談到媒體管制及新聞自由時,一直致力於維持天秤兩端的平衡,只是在媒體競爭環境日趨惡劣,業者面臨經營困境卻也無力變革的窘況,而政府遲未協助業者改善產業環境,從整體來看,更是缺乏樂觀可期的產業政策全景,導致天秤開始傾向管制的一方,已逐漸出現失衡的現象。對此,若政府仍是執著於如何管控新聞內容的末段產出,而未發覺艱困環境才是問題根源,那麼就算這次政府與業者在《兒少法》修正草案取得共識,但仍無法徹底解決不當媒體內容持續泛濫。
總的來說,修法可能是一個改善現況的手段,但不是治本的方法。筆者擔心的是,若主管機關以為明令修法是可行的方向,認為單方面的修法即能改善媒體環境,那可能會讓新聞自由陷入管制迷思的危機。筆者以為,主管機關應了解新聞內容惡化的原因,與業者共同尋求改善產業環境的根治方法,而非依賴片斷的修法過程,才能讓新聞走回「求真求實」的良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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