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之後,台灣不但和最主要貿易地區洽簽成功,ECFA也是台灣在東亞地區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其重要的象徵意義。然而面對持續發展的全球經濟整合以及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的態勢,完成簽署ECFA之後,積極與主要貿易夥伴簽署FTA,可以消弭關稅,提升台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並可運用FTA,吸引國際資金進駐台灣投資,充分運用彼此的比較利益優勢,達到互利雙贏的目標。因此,為了希望持續帶動台灣經濟成長,爭取加入東亞區域經濟整合,並積極與其他主要國家簽署FTA,便成為現階段相當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
鄰近台灣的香港,一向是台灣重要的貿易夥伴。在兩岸尚未直航時,香港是台灣與大陸之間商務與貨運的重要轉運站,雖然現在兩岸已經直航,不需透過香港轉口貿易,但是台灣仍是香港第四大貿易夥伴、第五大外來投資來源地和第六大出口市場;而香港則是台灣的第二大出口市場、第四大貿易夥伴。2010年台灣出口至香港總金額為33億美元,占台灣出口總額的13.9%,僅次於中國大陸。比較台灣對另外兩個主要貿易夥伴—美國及日本,台灣對其出口的比重分別為11.4%及6%,均小於對香港的出口。歷年來,香港赴台投資金額已累計至53.3億美元,占歷年僑外投資金額的4.75%;舉例而言,香港金融服務業相當發達,渣打銀行及HSBC等銀行都已進駐台灣並深耕許久。另外,台港之間商務及觀光的人員往來更是頻繁,以2010年為例,香港居民入境台灣達64.8萬人次,而台灣赴香港更高達230.8萬人次。
台港經貿往來如此頻繁,若從經濟效益觀察,簽訂台港FTA當然可以進一步深化經濟合作,有利台港經貿互利雙贏。目前雖然大陸已表達支持香港積極與台灣溝通,爭取早日商簽有關協議,然而目前在考量是否推動簽署台港FTA時,仍受制於兩岸關係複雜性的影響。
持平而論,香港繼2003年與中國大陸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之後,2010年3月又與紐西蘭簽署《香港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Hong Kong, China –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CEP Agreement)。不同的是,中港CEPA名稱是以安排(Arrangement)簽署,港紐CEP名稱則以協定(Agreement)簽署。此外,香港係以WTO會員身份與紐西蘭簽署,亦即是以Hong Kong, China的身份簽署FTA,若台灣與香港簽署FTA,可以依循紐西蘭與香港簽署的模式,以WTO會員國名義簽署,因此不會有被矮化的問題。
台灣是小型開放經濟體,外貿是我們經濟發展的主要動能之一,在全球化和國際化下,洽簽FTA一方面有助於擴展國際經貿空間,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審視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提早因應。有鑑於香港也是台灣一個重要的經貿夥伴,若能在依循WTO的原則下,與香港洽簽FTA,相信對於台灣經濟穩定發展、擴展國際經貿空間,以及融入東亞經濟整合,都有正面的效益,因此我們建議台港雙方應考慮展開更深入研究,進行洽簽FTA的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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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11年5月30日旺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