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富雄委員日前投書倡議的芬蘭「開放名單式比例代表制」,讓國內對於選舉制度的改革,多了一種思考方向。芬蘭的制度,學者考克斯(Gary W. Cox)稱其為單一選票集合制 (Single Pooling Vote)。選民投票給候選人,但是在計算選舉結果時,卻是以政黨為主要計票單位。首先以各政黨提名的所有候選人總得票比例計算該黨所能分配的席次M,接下來再以該黨候選人中的前M位依序當選。舉例來說,某黨如在應選名額10名的北市南區提名10位候選人,共得到40%的選票,則可以分配到4席,由該黨得票前四位的候選人當選。這個制度的優點,依照沈富雄委員所言,不僅可以確保政黨得票及當選席次的等比例性而較為公平,政黨亦不須擔心提名人數的多寡影響選舉結果,選舉時常見的「搶救」、「告急」亦不再具有意義。
沈委員同時也提出了這個制度的兩個缺點,分別是政黨將會為爭取得票率而鉅額提名,以及落選者的票數有可能會多於某些當選者的票數。事實上,芬蘭制度的優劣點,沈委員的論述裡只談及了某些面向,有幾個更重要的影響因素卻被忽略了。我國現有制度的幾個重大缺點,如每一選區參選人數過多、當選者得票比例過低、選舉淪為同室操戈、政黨為求鞏固基本票源不敢提出政策訴求與辯論等問題。引進芬蘭的選舉制度,並無助於改善這些缺失。就算立法訂定提名門檻,規定各政黨不能提名超過應選名額,以這次的北市南區立委選舉來看,五個政黨就會提滿五十位候選人以求拉高得票率,再加上無黨籍的參選人,恐怕會有六十位以上的候選人參選。如此實在無法達到「選黨又選人」的目的。
其次,在芬蘭的選舉制度下,選票在實質上是可轉移的,得票太高或太低的黨籍候選人都在為當選邊緣的候選人抬轎。一個形象好的政治明星可能就可以「挾帶」數位同黨籍的候選人進入國會。如果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是以投給政黨的票為基礎,有其正當性且可以強化政黨政治。可是如果是投給候選人甲的票讓乙丙丁都能當選,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的。台灣民眾的投票習慣,「選黨又選人」、「選人不選黨」、「選黨不選人」等類型的選民都有,民眾排序的順序不見得第一和第二順位的候選人都屬於同一政黨,芬蘭制會扭曲「選人不選黨」民眾的意見表達。
再者,芬蘭制並無法解決同黨競爭的問題,反而有可能使其惡化。原因是在原有的制度下,候選人比的是自己的得票數比其他候選人多,不管其他候選人的黨籍為何。但是在芬蘭制下,候選人在乎的是其在同黨候選人中的排名順序。自己得票高低無所謂,只要同黨的其他候選人排名其後,就可以靠著明星候選人的拉抬當選。因此搶救告急不但不會絕跡,反而同黨之間的排名之爭可能會更形激烈。政黨之間的政策競爭還是無法在這樣的選舉制度當中被突顯出來。
選舉制度的改革,涉及國家政治文化的改變,本來就沒有一套所謂「最好」的制度,端看新制度的負面作用以及現行制度缺點之間的取捨。在上述的討論裡,我們認為芬蘭的制度並無法改善現有制度裡最為人詬病的幾個缺點。相對而言,德國的聯立制讓選民選黨也選人,小黨亦有生存空間,而且可以強化政黨之間的競爭,讓台灣的選舉較有機會回歸政策面的辯論,是相對較較適合台灣社會的思考方向。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