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下屆總統選舉是否提前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內政部民調顯示,贊成者有百分之六十點四,內政部也正分區舉辦公聽會中。
大致而言,合併選舉的理由,為減少選務成本與兩次選舉動員所造成空轉的社會資源浪費;由於兩個選舉的期程很近,在立委選戰開打時已經進行總統選舉之激烈選戰當中,雙方攻防徹底,從而得為一次解決,無必要進入第二輪比賽。質疑合併選舉的理由,不外為是否違憲、是否須先行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差異處、是否因案設事、總統選舉提前將使現任總統的看守期達四個月等。
二合一選舉不涉及修憲,蓋立委與總統任期均未更動,而且都能依規定就職。至於現任總統四個月看守期是否過長並造成濫權,以新立法委員已經選舉產生並就職而且正值會期當中,加上台灣發達的媒體與輿論,以及新當選總統之聲勢與聲望,加上重要事項已有法律保留且年度預算已經審議完畢,相關的憂慮應已降低。若有必要,也得由馬總統主動宣示,並建立有關的憲政慣例。中選會也得藉由本次合併舉行,建立慣例,成為常態制度。
另一種見解則為,如新當選總統與現任總統若分屬不同政黨,現任總統將淪為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作決定的看守狀態,以目前國內外變化迅速的情狀,恐影響政府運作;但本項擔憂也難謂有絕對性。合併選舉因選舉之規模與重要性及激烈性,應高度注意候選人及明星級助選員的維安,這將是一項空前的挑戰。
同日舉行也不涉及修法,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禁止總統大選與其他公職選舉合併舉行。該法第三十四規定:「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無禁止合併辦理之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亦即只要合併選舉之時間在立委屆滿前十日完成投票,即無違法或修法問題。中選會幕僚所稱兩選舉法有若干規定差異之處,例如居住地的限制、選舉人資格等,都得依各該法律解釋適用而為解決;至於攜帶手機及違反罰則之差異等等,在執法上非不得經由行政規則之制頒,而為必要的調和。
合併與否,依前述兩項選罷法,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權責。由於事涉重大,而且主要涉及藍綠兩大政黨,若雙方均同意,則中選會原則上應考慮接受。反之,若藍綠陣政黨不同調,則須進行較為細緻之聽證與調查。目前兩大政黨並沒有作成正式決定,而是放任立法委員發言;中選會應於適當時間以正式公文詢問兩大政黨的意見。
國民黨政府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例如修改《地方制度法》將地方級選舉的期程調整而促成合併選舉,於二○○八年立委與總統大選時也主張合併舉行。合併選舉得拉高投票率、匯聚支持者的危機感、將組織戰徹底發揮、將文宣戰最大上綱,對國民黨而言固然有利,但仍非絕對,蓋這些因素民進黨也非無享有,最具關鍵者毋寧為中央政府之執政績效。二○○八年民進黨因陳水扁弊案糾纏致雙重選舉嚴重失利,日本自民黨於二○○九年九月眾議院選舉因施政經濟疲弱、失業率高與領導階層脆弱等因素而空前挫敗,皆為重要的前車之鑑。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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