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修憲將立法委員任期延長為與總統相同的四年之後,早在民國96年就曾有第7屆立委與第12任總統選舉是否合併的討論,只是最後未能實現,第7屆立委投票日為民國97年1月12日,而12任總統選舉則在3月22日投票。
最近有關立委與總統合併選舉的議題,又再度成為朝野交鋒的焦點,不容否認,去(99)年11月27日五都(直轄市)三合一(市長、市議員、里長)選舉,國民黨大輸民進黨40萬票,隨即有多位藍營立委對下屆總統大選感到憂心,並建議中央考慮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的可能性,一方面降低社會成本,也可為總統大選加分,的確是引爆的導火線。
所以,當時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便批評,國民黨不該出於「勝選權謀」而主張合併選舉,也可以說其來有自;不過,時隔數月,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則表示:「二合一選舉是未來一定要推動的工程,所以民進黨不會特別反對。」看來,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若能在兩大黨之間形成共識,排上民國101年政治議程的可能性的確升高了。
但是,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的推動,還是存在一些疑慮,包括掌理「選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跟掌理「選政」的內政部之間,尚有一些未能化解的歧異。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由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有二十四處的規定不同,合併舉辦雖然不是完全不行「二合一」,但執法上會有困擾,似乎是傾向不併選;然而,內政部長江宜樺的看法卻是,雖然兩法規定不同,但並不存在法律競合的問題,也不影響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顯然是肯定併選的大方向。
然而,為什麼要合併選舉?特別是在兩大黨可能各有的政治算計以外,也就是合併選舉對國家、社會整體的利弊得失,仍然是國人應該有所瞭解的課題。
中央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台,基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曾於民國58年辦理過一次中央民意代表「補選」,並於民國61年開始推動「增額」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直至民國80年12月21日,以第2屆國民大會選舉開啟了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的序幕,更於民國85年實施總統直接選舉。
而台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選舉則始於民國39年,曾經推動過省長、省議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和村(里)長等多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我國目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計有:中央政府層級有二種,是為總統、立法委員,地方自治層級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等七種。不僅種類繁多,過去任期不一的因素,雖已逐漸齊一化(四年),但各級公職人員的就職日期亦不相同,因此,連年有選舉已成常態。即以民國80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之後迄今,除了民國88年及96年之外,可以說是「年年有選舉」,而且有同一年中多次辦理選舉之情形,請參見表一。
表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一覽表
|
公職人員選舉項目 |
投票日期 |
|
第02屆國大代表 |
民國80年12月21日 |
|
第02屆立法委員 |
民國81年12月19日 |
|
第12屆縣(市)長 |
民國82年11月27日 |
|
第07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
第04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83年6月18日 |
|
第01屆台灣省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10屆台灣省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01屆台北市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07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01屆高雄市長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04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83年12月03日 |
|
第03屆立法委員 |
民國84年12月02日 |
|
第09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85年03月23日 |
|
第03屆國大代表 |
民國85年03月23日 |
|
第13屆縣(市)長 |
民國86年11月29日 |
|
第14屆縣(市)議員 |
民國87年01月24日 |
|
第13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87年01月24日 |
|
第08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
第05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87年06月13日 |
|
第04屆立法委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
第02屆台北市長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
第08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
第02屆高雄市長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
第05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87年12月05日 |
|
第10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89年03月18日 |
|
第05屆立法委員 |
民國90年12月01日 |
|
第14屆縣(市)長 |
民國90年12月01日 |
|
第15屆縣(市)議員 |
民國91年01月26日 |
|
第14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91年01月26日 |
|
第06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91年06月08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91年06月08日 |
|
第03屆台北市長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
第09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
第03屆高雄市長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
第06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91年12月07日 |
|
第09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92年01月04日 |
|
第11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93年03月20日 |
|
防禦性公民投票 |
民國93年03月20日 |
|
第06屆立法委員 |
民國93年12月11日 |
|
第1屆任務型國大代表 |
民國94年05月14日 |
|
第15屆縣(市)長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
第16屆縣(市)議員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
第15屆鄉鎮(縣轄)市長 |
民國94年12月03日 |
|
第07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95年06月10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95年06月10日 |
|
第04屆台北市長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
第10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
第04屆高雄市長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
第07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95年12月09日 |
|
第10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95年12月30日 |
|
第07屆立法委員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三案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四案 |
民國97年01月12日 |
|
第12任總統(副總統)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一案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二案 |
民國97年03月22日 |
|
第17屆縣(市) 議員 |
民國98年12月05日 |
|
第16屆縣(市)長 |
民國98年12月05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
民國98年12月05日 |
|
第05屆台北市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11屆台北市議員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11屆台北市里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5屆高雄市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8屆高雄市議員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8屆高雄市里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新北市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新北市議員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新北市里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中市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中市議員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中市里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南市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南市議員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
第01屆台南市里長 |
民國99年11月27日 |
年年有選舉,當然可以做為我國民主化發展的具體事證,不過,社會也因此經常處於政治動員的氛圍當中,不僅激化了朝野對立,更使得社會成員因政治抉擇不同,而造成潛在的互不信任,乃至公開的衝突,已素為有識者詬病。復以節約選務工作成本的考量,兩項以上選舉合併於同一天進行投票,也是一個努力的方向。
民國94年內政部民政司提出了「選舉期程調整規劃方案」,其中「2年辦1次選舉,1次中央公職選舉、1次地方公職選舉」的重點,一直是朝野的共識,也是不分藍綠政府努力目標,更何況,連一向支持綠營不遺餘力的自由時報,都在民國96年10月12日的社論中指出:「如果能夠把頻繁的選舉作一完整規畫,中央級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級公職人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分為兩次舉行,對於澄清吏治,降低社會衝突對立,減少社會成本的消耗,必然產生正面助益。」。事實上,去(民國99)年〈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民國103年起,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7種選舉將可同日舉行,而達成了簡併地方選舉的目標。
那麼,總統與立委選舉能否合併辦理呢?
有鑑於立委與總統選舉時程相隔太近,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一貫主張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代也一直有合併選舉之議。暫時將二合一選舉影響朝野陣營勝選的算計拋開,根據相關法規,將兩項選舉合併舉辦依法並無不可。
首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其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因此,如欲推動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在法律層面的限制,僅需考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就是在民國101年1月21日前舉行即可,基於慣例,該日前最近的一個星期六是1月14日或21日,但因1月22日為春節除夕,當以1月14日最妥適。
既然合併選舉的技術與時程安排都可以解決,那麼利弊得失如何呢。
四、合併選舉的利弊分析
在沒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前提下,總統、立委合併同日舉行投票之利弊分析,可預見的有下列數端:
(一)利:
1.合併選舉可降低過於頻繁之選舉,避免短期間內,過度之社會動員及浪費太多之社會成本。
2.合併選舉可節省政府之財力及人力。
3.合併選舉可以提升選舉之投票率,擴大選民的政治參與。
4.符合簡併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之潮流,況且已有多次辦理地方公職人員合併選舉的經驗,且運作良好,並無不良後遺症。
5.合併選舉或可減少分裂政府出現,有助於政府之效率效能。
(二)弊:
1.合併辦理選舉,選票有4至5種選票(總統副總統,立委則分為: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以及全國不分區),選舉作業較複雜,較易造成失誤,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負擔較重,意願不高,遴聘不易。
2.合併辦理選舉,總統、副總統須選後4個月才就職,不論選舉結果是換人或換黨,可能會出現將近4個月的「看守內閣」,原任總統將成「跛鴨」,萬一遭遇突發事件,例如921地震或日本311地震,看守政府是否能夠處理,恐怕不無疑問。
3.由於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運作,設有「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的機制,即使現在將總統、立委合併選舉,一旦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對行政院長的,而總統也決定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時,立委任期重新起算,那麼總統、立委的選舉時程又將不一致。
面對這些利弊的分析,我們會發現,所有正面的理由,都是可以客觀計算出數據的情形,而負面的影響,雖不能說是杞人憂天,但的確都帶著一些臆測的成分。
就以「解散國會」而言,沒有人能排除有被啟動的可能性,但實際上發生的機率幾近於零,因為,從「理性選擇」的觀點來看,立法委員本身有什麼樣強烈的動機,要讓自己面臨任期縮短,而重新投入選舉的情境中呢?以「解散國會」做為反對合併選舉的理由,說服力是相當有限的。
而看守政府不足以應付緊急事故之說,反而為即將卸任的政府提供了一個卸責的理由,請問,包括「跛鴨總統」在內,既沒有少領一分一毫的俸祿,也沒有憲法或法律約束看守內閣成員不得充分運作,哪裡可以出現所謂的「憲政空窗期」?看看比利時近日已創下250天無政府,仍持續提升中的世界紀錄,但由於看守政府表現稱職,比利時社會秩序與機能仍維持正常運作,大眾交通系統、警政保安措施依然井然有序。比利時能,我們為什麼不能?
伍、結論
雖然「合併選舉」沒有法律的限制,也不致於有什麼實際上窒礙難行的因素,不過,「合併選舉」是否能夠順利的落實,不可否認,政治層面選舉勝負評估的考慮,才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以目前兩大黨內部都尚未能形成共識的成因來看,仍然是以當前南北政治板塊的差異為基線,區隔出支持或反對的的立場。簡單的說,北部立委:藍營傾向支持,綠營傾向反對;南部立委:藍綠立場互換。
執政黨能否操縱選舉程序來贏得選舉,尚無定論。也就是說,合併選舉究竟對國民黨、還是民進黨有利?選前也無從證實。所以,真的不宜將政黨的私利考慮進來,更不能以技術層次的考量,而延宕了興革的契機。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100.03.20 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