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題緣起

民國94年修憲將立法委員任期延長為與總統相同的四年之後,早在民國96年就曾有第7屆立委與第12任總統選舉是否合併的討論,只是最後未能實現,第7屆立委投票日為民國97年1月12日,而12任總統選舉則在3月22日投票。

最近有關立委與總統合併選舉的議題,又再度成為朝野交鋒的焦點,不容否認,去(99)年11月27日五都(直轄市)三合一(市長、市議員、里長)選舉,國民黨大輸民進黨40萬票,隨即有多位藍營立委對下屆總統大選感到憂心,並建議中央考慮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的可能性,一方面降低社會成本,也可為總統大選加分,的確是引爆的導火線。

所以,當時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便批評,國民黨不該出於「勝選權謀」而主張合併選舉,也可以說其來有自;不過,時隔數月,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則表示:「二合一選舉是未來一定要推動的工程,所以民進黨不會特別反對。」看來,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若能在兩大黨之間形成共識,排上民國101年政治議程的可能性的確升高了。

但是,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的推動,還是存在一些疑慮,包括掌理「選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跟掌理「選政」的內政部之間,尚有一些未能化解的歧異。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由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有二十四處的規定不同,合併舉辦雖然不是完全不行「二合一」,但執法上會有困擾,似乎是傾向不併選;然而,內政部長江宜樺的看法卻是,雖然兩法規定不同,但並不存在法律競合的問題,也不影響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顯然是肯定併選的大方向。

然而,為什麼要合併選舉?特別是在兩大黨可能各有的政治算計以外,也就是合併選舉對國家、社會整體的利弊得失,仍然是國人應該有所瞭解的課題。

二、我國選舉實務的回顧

中央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台,基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曾於民國58年辦理過一次中央民意代表「補選」,並於民國61年開始推動「增額」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直至民國80年12月21日,以第2屆國民大會選舉開啟了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的序幕,更於民國85年實施總統直接選舉。

台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選舉則始於民國39年,曾經推動過省長、省議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和村(里)長等多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我國目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計有:中央政府層級有二種,是為總統、立法委員,地方自治層級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等七種。不僅種類繁多,過去任期不一的因素,雖已逐漸齊一化(四年),但各級公職人員的就職日期亦不相同,因此,連年有選舉已成常態。即以民國80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之後迄今,除了民國88年及96年之外,可以說是「年年有選舉」,而且有同一年中多次辦理選舉之情形,請參見表一。

表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一覽表

公職人員選舉項目

投票日期

第02屆國大代表

民國80年12月21日

第02屆立法委員

民國81年12月19日

第12屆縣(市)長

民國82年11月27日

第07屆台北市里長

民國83年6月18日

第04屆高雄市里長

民國83年6月18日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民國83年6月18日

第01屆台灣省長

民國83年12月03日

第10屆台灣省議員

民國83年12月03日

第01屆台北市長

民國83年12月03日

第07屆台北市議員

民國83年12月03日

第01屆高雄市長

民國83年12月03日

第04屆高雄市議員

民國83年12月03日

(續表一)

第03屆立法委員

民國84年12月02日

第09任總統(副總統)

民國85年03月23日

第03屆國大代表

民國85年03月23日

第13屆縣(市)長

民國86年11月29日

第14屆縣(市)議員

民國87年01月24日

第13屆鄉鎮(縣轄)市長

民國87年01月24日

第08屆台北市里長

民國87年06月13日

第05屆高雄市里長

民國87年06月13日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民國87年06月13日

第04屆立法委員

民國87年12月05日

第02屆台北市長

民國87年12月05日

第08屆台北市議員

民國87年12月05日

第02屆高雄市長

民國87年12月05日

第05屆高雄市議員

民國87年12月05日

第10任總統(副總統)

民國89年03月18日

第05屆立法委員

民國90年12月01日

第14屆縣(市)長

民國90年12月01日

第15屆縣(市)議員

民國91年01月26日

第14屆鄉鎮(縣轄市)長

民國91年01月26日

第06屆高雄市里長

民國91年06月08日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民國91年06月08日

第03屆台北市長

民國91年12月07日

第09屆台北市議員

民國91年12月07日

第03屆高雄市長

民國91年12月07日

第06屆高雄市議員

民國91年12月07日

第09屆台北市里長

民國92年01月04日

第11任總統(副總統)

民國93年03月20日

防禦性公民投票

民國93年03月20日

第06屆立法委員

民國93年12月11日

第1屆任務型國大代表

民國94年05月14日

第15屆縣(市)長

民國94年12月03日

第16屆縣(市)議員

民國94年12月03日

第15屆鄉鎮(縣轄)市長

民國94年12月03日

(續表一)

第07屆高雄市里長

民國95年06月10日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民國95年06月10日

第04屆台北市長

民國95年12月09日

第10屆台北市議員

民國95年12月09日

第04屆高雄市長

民國95年12月09日

第07屆高雄市議員

民國95年12月09日

第10屆台北市里長

民國95年12月30日

第07屆立法委員

民國97年01月12日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三案

民國97年01月12日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四案

民國97年01月12日

第12任總統(副總統)

民國97年03月22日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一案

民國97年03月22日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二案

民國97年03月22日

第17屆縣(市) 議員

民國98年12月05日

第16屆縣(市)長

民國98年12月05日

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

民國98年12月05日

第05屆台北市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11屆台北市議員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11屆台北市里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5屆高雄市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8屆高雄市議員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8屆高雄市里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新北市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新北市議員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新北市里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中市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中市議員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中市里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南市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南市議員

民國99年11月27日

第01屆台南市里長

民國99年11月27日

年年有選舉,當然可以做為我國民主化發展的具體事證,不過,社會也因此經常處於政治動員的氛圍當中,不僅激化了朝野對立,更使得社會成員因政治抉擇不同,而造成潛在的互不信任,乃至公開的衝突,已素為有識者詬病。復以節約選務工作成本的考量,兩項以上選舉合併於同一天進行投票,也是一個努力的方向。

民國94年內政部民政司提出了「選舉期程調整規劃方案」,其中「2年辦1次選舉,1次中央公職選舉、1次地方公職選舉」的重點,一直是朝野的共識,也是不分藍綠政府努力目標,更何況,連一向支持綠營不遺餘力的自由時報,都在民國96年10月12日的社論中指出:「如果能夠把頻繁的選舉作一完整規畫,中央級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級公職人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分為兩次舉行,對於澄清吏治,降低社會衝突對立,減少社會成本的消耗,必然產生正面助益。」。事實上,去(民國99)年〈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民國103年起,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7種選舉將可同日舉行,而達成了簡併地方選舉的目標。

那麼,總統與立委選舉能否合併辦理呢?

三、合併選舉投票日程的分析

有鑑於立委與總統選舉時程相隔太近,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一貫主張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代也一直有合併選舉之議。暫時將二合一選舉影響朝野陣營勝選的算計拋開,根據相關法規,將兩項選舉合併舉辦依法並無不可。

首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其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因此,如欲推動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在法律層面的限制,僅需考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就是在民國101年1月21日前舉行即可,基於慣例,該日前最近的一個星期六是1月14日或21日,但因1月22日為春節除夕,當以1月14日最妥適。

既然合併選舉的技術與時程安排都可以解決,那麼利弊得失如何呢。

四、合併選舉的利弊分析

在沒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前提下,總統、立委合併同日舉行投票之利弊分析,可預見的有下列數端:

(一)利:

1.合併選舉可降低過於頻繁之選舉,避免短期間內,過度之社會動員及浪費太多之社會成本。
2.合併選舉可節省政府之財力及人力。
3.合併選舉可以提升選舉之投票率,擴大選民的政治參與。
4.符合簡併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之潮流,況且已有多次辦理地方公職人員合併選舉的經驗,且運作良好,並無不良後遺症。
5.合併選舉或可減少分裂政府出現,有助於政府之效率效能。

(二)弊:

1.合併辦理選舉,選票有4至5種選票(總統副總統,立委則分為: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以及全國不分區),選舉作業較複雜,較易造成失誤,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負擔較重,意願不高,遴聘不易。
2.合併辦理選舉,總統、副總統須選後4個月才就職,不論選舉結果是換人或換黨,可能會出現將近4個月的「看守內閣」,原任總統將成「跛鴨」,萬一遭遇突發事件,例如921地震或日本311地震,看守政府是否能夠處理,恐怕不無疑問。
3.由於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運作,設有「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的機制,即使現在將總統、立委合併選舉,一旦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對行政院長的,而總統也決定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時,立委任期重新起算,那麼總統、立委的選舉時程又將不一致。

面對這些利弊的分析,我們會發現,所有正面的理由,都是可以客觀計算出數據的情形,而負面的影響,雖不能說是杞人憂天,但的確都帶著一些臆測的成分。

就以「解散國會」而言,沒有人能排除有被啟動的可能性,但實際上發生的機率幾近於零,因為,從「理性選擇」的觀點來看,立法委員本身有什麼樣強烈的動機,要讓自己面臨任期縮短,而重新投入選舉的情境中呢?以「解散國會」做為反對合併選舉的理由,說服力是相當有限的。

而看守政府不足以應付緊急事故之說,反而為即將卸任的政府提供了一個卸責的理由,請問,包括「跛鴨總統」在內,既沒有少領一分一毫的俸祿,也沒有憲法或法律約束看守內閣成員不得充分運作,哪裡可以出現所謂的「憲政空窗期」?看看比利時近日已創下250天無政府,仍持續提升中的世界紀錄,但由於看守政府表現稱職,比利時社會秩序與機能仍維持正常運作,大眾交通系統、警政保安措施依然井然有序。比利時能,我們為什麼不能?

伍、結論

雖然「合併選舉」沒有法律的限制,也不致於有什麼實際上窒礙難行的因素,不過,「合併選舉」是否能夠順利的落實,不可否認,政治層面選舉勝負評估的考慮,才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以目前兩大黨內部都尚未能形成共識的成因來看,仍然是以當前南北政治板塊的差異為基線,區隔出支持或反對的的立場。簡單的說,北部立委:藍營傾向支持,綠營傾向反對;南部立委:藍綠立場互換。

執政黨能否操縱選舉程序來贏得選舉,尚無定論。也就是說,合併選舉究竟對國民黨、還是民進黨有利?選前也無從證實。所以,真的不宜將政黨的私利考慮進來,更不能以技術層次的考量,而延宕了興革的契機。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100.03.20 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