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施所使用之電纜,其功能重要無比。以鐵路而言,功能包括鐵路行車中央控制系統各站之行車調度電話、列車運轉狀況及行車計軸器連接電腦軟體,及列車閉塞區間安全防護設施之資訊連繫,提供運行中列車速度與煞車等之自動控制,事關列車之行車安全至為重要;公路方面,透過高速公路沿線所舖置之電纜,把各區段內之車輛數,偵測感應結果,傳輸至中央控制中心,做分析統計,做為車輛壅塞路段,採取必要措施,或疏導或改道,以暢交通;現在進行中之ETC電子收費系統、車牌辨識系統之連繫,更把所各收費站通過車輛數蒐集,送入中央電腦,進行比對、統計、分析,其功能至大。
高鐵、台鐵及高公局等事業單位所舖設的傳輸系統,包括緊急電話、資料傳輸、號誌號訊傳輸、甚至中央控制調度電話等,其南北縱貫主幹均改為光纖。而在每一個區段內,再以容量較小之電線,分別與電力站、交通偵測設施設備,電腦等連線,最後再與主幹光纖聯結傳輸至中央控制室。所以,鐵、公路交通系統所舖設之電纜線,就如人體之中樞神經一般,重要無比。一旦被盜取而中斷者,則必使之訊號中斷而使整個網路癱瘓,造成行車秩序混亂,延誤行車時刻,甚致引起行車安全事故。
上述通訊照明電纜竊案不斷,分析原因,主要係因贓物銷售容易,又有暴利可圖,以及罪刑都不重等。其中最主要者係因偷竊電纜線僅屬竊盜罪,罪刑不重,致無法發揮應有之遏阻作用。例如,竊賊使用工具,構成刑法第321條重竊盜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竊取台鐵、高速公路等相關交通設施電纜線,致往來車輛發生危險者,則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雖然已成立跨部會之「民生竊盜專案會議」,並責令各縣市政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將電纜線竊盜案件列為「民生竊盜」重點項目,全面查緝。仍建議各地方警察機關,應強化案件偵辦及管制。竊盜聯合稽查小組加強贓物之查察及贓物收受,以阻絕銷贓管道;並呼籲全民加入防竊行列,撥打檢舉電話通報警局或事業單位,即時處理;各事業單位應提升自我防衛能力,並備置流動性可於日夜間辨識車牌之自動錄影監控設備,於易遭竊地段加強監控防制;政府更須修法對鐵公路通訊電纜偷盜行為者之加重刑期,以收遏阻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