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又拋出「必要時推動公民投票,訴諸民意實現國會改造」之說。「國會瘦身(立委席次減至一百五十席以內)、選制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及立委任期四年(與總統一起改選)」,這些主張欲求實現,在我國憲法為「剛性憲法」的屬性下,確實需要透過修憲始克其功。即使選後陳總統能夠如願組成「國家安定聯盟」,而修憲的高門檻,將使這些目標的達成,存有渺不可期的隱憂。
先看看同屬「剛性憲法」的民主先進國家的憲政經驗。美國憲法明訂修憲程序為:「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提出憲法修正案後,經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批准後生效」,這個門檻夠高了吧,兩百多年來,未曾聽聞哪一位總統欲以國會通過公民投票法來修憲。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可以「依總理之提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交付公民投票,那是因為在法國憲政制度中,公民投票修憲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制高點。可是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既未賦予總統提交公投修憲的權力,又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若容有「立法—公投—修憲」的空間,最簡單的辯證就是:將置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訂修憲程序於何地?如果修憲可以這樣「捨正道而弗由」,更可以驗證過去所有「國民黨籍」的總統,不是憲政白痴,就是憲政冬烘。
即以我國解嚴後的修憲經驗為例,李登輝總統在一九九六年的總統選舉中雖獲得百分之五十四絕對多數的民意支持,有心修憲的他固然是以召開體制外的國家發展會議來凝聚共識,可是仍然遵守當時憲法所訂的程序來推動修憲。由於同一時間舉行的第三屆國大代表選舉,國民黨未能單獨掌握修憲所需四分之三的席次,所以李總統為了爭取唯一有實力杯葛修憲的民進黨,支持廢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程序的同意權」,甚至不惜動用情治力量,壓制黨內反凍省的國大代表。此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心態自難杜悠悠眾口,但在「正當程序」上則無可挑剔。陳總統選前釋出「公投修憲」的說法,真教人不知該如何說了。
最後,「立委任期四年(與總統一起改選)」的主張,更是對當前憲政制度結構缺乏整體觀照的一種即興式表演。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同時,依據同條第九、十兩款規定,立法院亦得提出罷免與彈劾案讓總統而去職。這些相關規定所建構的整體憲政制度,如果推到極致,誰能保證立委任期延長為四年,就一定能「與總統一起改選」?除非仿效奧地利憲法的成例:「…人民複決拒絕罷免總統時,視為聯邦總統之新選舉,國會應隨之解散」,再另外加上一條很可能是獨步全球的規定:「總統於解散立法院時,應(與副總統)同時提出辭職」,或能確保陳總統的「獨見創獲」於萬一。
在九七修憲所建構的雙首長制下,當然不能說總統無權組成「國家安定聯盟」,但是,此一聯盟應該回歸憲政制度,一個以立法院為核心所籌組的多數聯盟,方為正道。同樣的,總統固然有權表達他對理想憲政制度的期待,而這個期待也必須根據憲法所訂的正當程序來實現,否則人民有無不服從的「抵抗權」 更何況今日修憲的高門檻,不正是民進黨去年主張「廢國大」而參與修憲的結果嗎?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2001.11.30, 聯合報,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