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日昨公開呼籲,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策略應比照「德國模式」:透過「補貼」、「投資保障」等方式,吸引民間業者投入再生能源開發,並於「保障期間」以「固定電價」收購;日後隨技術進步與發電成本的降低,再按比率逐年調降收購價格。不能以現行按類別「設限」的補助方式,造成國內業者「西瓜偎大邊」,全部往補貼額度最高的「太陽光電」集中,許多地區的農地水塘都改頭換面開始整地安裝太陽光電板「種電」。
日前太陽光電業者還因主其事者擬將補助費率,由「簽約日」改成「完工日」而引發不滿與抗議事件,能源主管部門一時之間自是有苦難言。實際上,我們認為環保署的觀點是正確的。台灣地區再生能源的發展,不能大幅度的偏倚在單一項目上,必須依區域特性採分散方式使成為自產能源,才能提升能源供應的安全度。再者我們也要考慮台灣地區並非全是陽光普照、都能有效率的發展太陽光電;何況其熱值效率僅及每公升油當量(9000千卡/公升)的9.56%、熱能也僅每日每m²僅1326千卡而已。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91年8月即由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歷經7年時間,於98年6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7月8日公告施行。該條例主要立法精神為,藉由強制電業併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以及保障收購價格的機制,排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入電力市場的障礙,使業者得以回收其成本與獲得合理利潤;同時要求化石能源及核能發電業者繳交基金為運作財源,使傳統能源外部成本內部化、落實使用及污染者付費原則;並排除相關設置限制(如並聯、土地使用等)、健全推動再生能源之財務基礎,以達成我國促進能源供給的多元化。
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方面,依據經濟部於96年提報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SRB)之資料,再生能源總發電容量於民國104年可達497.2萬瓩(占總發電容量之11.2%)、民國114年,再提高至845.0萬瓩(占總發電容量15%)。不過若就目前慣常水力發電容量193.7萬瓩(4%,已無開發餘地)、地熱及風力發電37.6萬瓩(0.8%)、太陽光電1.0萬瓩(萬分之二,極微)的進度,目標的達成須要有更大魄力的突破才行。
我國進口能源依存度高達99.3%、國人的能源採購均攤金額高達每年6萬元至8萬元新台幣,二氧化碳的排放削減目標也極為嚴峻(2020年降至2005年水準),因此必須全面發展低碳及價廉的再生能源,其它相關配套措施及電價檢討也要併同進行。環保署對再生能源發展的呼籲,其實是正確的策略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