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第六次江陳會落幕,兩岸投資人所關心的投資保障協議,並未能完成預定的簽署工作,這是自第一次辜汪會談起,歷經了18年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可看出兩岸事務性談判的舉步維艱。這次未簽的原因不只是爭端解決機制問題,也包括陸資來台的市場促進,以及後續兩岸各自法令執行等問題,這些問題也難免涉及到國家主權爭議及各方利益衝突,不能是簽了就算了,一定要談好了才能簽,是急不得的事。
政府的經濟發展策略是藉由開放兩岸經濟進入到全球運籌經濟,隨著兩岸政策的逐步開放,兩岸的經濟已進入雙向投資時代。在兩岸經貿關係日益深化的同時,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要如何降低兩地投資人在投資上可能產生的資金進出風險,及生命財產安全,在在都需要有一套明確的規範,如能建立投資保障協議,將有助於健全兩岸投資環境。
雖然兩岸投資人引頸期盼的投資保障協議還要再等一等,但地區性的仲裁機構已等不及的成立了,如在東莞的台灣中華仲裁協會聯絡處於12月16日掛牌,這意味著大陸台商今後遇到法律糾紛,將可選擇透過仲裁協會來協調解決,而不一定都得經司法途徑解決不可。過去台商最常抱怨的是遇到問題時求助無門、大陸訴訟期太長曠日費時、對大陸法律不熟悉及對司法部門不信任,台商許多的辛酸只能吞下去。因此,在投資保障協議未完成簽署前,類似的仲裁協會將會持續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時,仲裁協會也是未來投保協議可考慮的爭端解決機制之一。
爭端解決機制是投保協議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國際上遵守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是現行的爭端解決機制參考,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必須符合某些基本要求,且通常涉及到地主國之國內法規與體制,而台灣與中國大陸雙方關係不明、各持立場,在有關投資人的定義及待遇問題也模糊不清,造成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難以適用。
兩岸主要投資爭端的形態有兩種:民間投資者之間的投資,及投資者與政府間的爭端。目前中國大陸對這兩種爭端的解決模式如下:
1.民間投資者之間的投資:如港澳模式,《中澳投資保護協定》規定:「締約雙方國民之間發生有關投資和投資有關的活動爭議,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和談判尋求解決。如在3個月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接受投資國的法律,向其有管轄權的司法或行政部門提出訴訟,也可以提交仲裁解決。」
2.投資者與政府間的爭端:這類爭端主要是因為徵用的合法性或國有化補償的爭議,對於此類爭端,《中德投資保護協定》規定:「有關爭用的合法性爭端,投資者可以請求地主國法院審查;對於國有化補償金額的爭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請求地主國法院或國際仲裁庭審查。」
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所涉及的不僅僅是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係,單靠各國國家的國內法要促進與保護國際投資是不夠的,而且還涉及投資國與地主國之間的關係。任何一個國家鼓勵與保護投資的法律規範,如果沒有國家間的合作與配合,是很難達到目的的。
未來兩岸想要改善投資環境,要實行海外投資保證或保險制,首先必須先保證投資者的利益與安全,必須加強雙邊的投資相關法源依據及效力,簡單一點就是要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但簽署協議不能急就章,這次談不成下次繼續談,在雙方都達成共識之後才能簽,以確保兩岸投資人的權益。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12.27中央網路報)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不能急
作者李俊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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