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校園霸凌問題近來隨著不斷發生與媒體大幅報導,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報章指出,教育部已蒐集十五個國家資料,擬仿效國外作法,制定「校園霸凌防治法」,其中並包括對施暴學生之實施強制隔離。
霸凌行為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校園,且獲各國政府重視。美國政府主導的一項研究發現,大約三分之一年齡12到18歲的學生曾在學校遭遇霸凌;霸凌者與受害者皆處於危險之中,不僅危害其健康、安全與教育,對霸凌者本身影響層面更廣,因霸凌不僅危害整個校園與安全,對學生之心理與生理皆更具強大殺傷力[1]。
至2010年目前為止,全美50州已有45州[2]已通過反霸凌(Anti-Bulling)法。若進一步觀察,將可發現,各州的立法內容仍有些許差距,本文則以華盛頓州為例,加以討論。
二、美國華盛頓州反霸凌法內容
以下為美國目前各州制訂反霸凌法之時間表。
表一:美國各州反霸凌法之立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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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喬治亞 |
2000 新罕布什爾 |
2001 科羅拉多 路易斯安納 密西西比河 奧勒根 西維吉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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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康乃狄克 紐澤西 奧克拉荷馬 華盛頓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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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阿肯色 加利福尼雅 羅德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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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新罕布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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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亞歷桑納 印地安納 馬里蘭 維吉尼亞 德克薩斯 田納西 緬因 內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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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愛達荷州 南卡羅萊納 阿拉斯加 新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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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德拉瓦 愛荷華 伊利諾 堪薩斯 明尼蘇達 俄亥俄 賓夕法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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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內布拉斯加 肯塔基 猶他 佛羅里達 |
2009 北卡羅來納 懷俄明 阿拉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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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馬薩諸塞聯邦 威斯康辛 紐約 密蘇里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http://www.bullypolice.org/)
2002年華盛頓州議會通過反霸凌法。該法定義騷擾、恐嚇、霸凌,包含任何意圖性的書寫、口頭與肢體上的行為。即損害學生身體或破壞財產、實質影響學生受教、嚴重持續且普遍影響甚至產生一種令人害怕或具威脅性的教育環境,以及實際上妨礙學校正常的運作等。
2007年,該州法擴大反霸凌之範圍,將其適用範圍包含電子手段,所謂電子是指任何通信涉及信息傳輸,運用有線、無線、光纖電纜、電磁或其他類似手段。且由華盛頓州學校校長協會(WSSDA)發展一政策模型以及提供示範教材,來禁止學生於校園或在上學時間透過電子手段來從事騷擾、恐嚇以及霸凌的行為。
2009年,該法修正性傾向的定義,包含性別的定義以及表達。
2010年3月又通過反霸凌法修正版[3](HB2801),針對現況進行評估與加以改善,同時擴大其適用範圍,其中包含對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變性者的保護。該法建立州內學校關於反騷擾的政策,每個學校將建立專責職位來處理所有騷擾以及霸凌申訴的相關事宜。該法亦要求學校將反霸凌政策刊載於網路上,以便公共得以監督。
以下就該法之內容,略作說明:
- 在2011年8月1日前,每個學區必須採用或修正其反騷擾政策及程序,或至少納入修正政策的模型,而此模型是由州教育廳長(the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與父母代表、學校人員、教育監察處(The office of the education ombudsman)、華盛頓州校長協會(the Washington state school directors' association)以及其他利益團體討論過後所起草。
- 每個學區應該指派一人,作為主要反騷擾、恐嚇以及霸凌政策之聯繫人。其須接受所有正式與非正式的投訴,並有責任來確保政策與程序之執行;其係處於學區、教育監察處(The office of the education ombudsman)及州教育廳長之間,從事相關政策與程序的聯繫工作。
- 就已修正或更新的騷擾、恐嚇、以及霸凌的預防政策以及程序的模型,於此也包含任何學區的訓練以及訓練示範教材等有關之資訊,州教育廳長(The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應將之刊載於網站上,並有一連結至「(反霸凌)安全中心」(性質上為資訊彙整與協助處理的單位)的網頁。
- 州教育廳長對於相關政策以及程序,應與學區中與父母、學生、員工以及志工,進行溝通。
- 每個學區應在2011年8月5日前,應提供教育廳長相關政策、程序、方案、伙伴關係、以及教學及示範教材等,且應刊載在安全中心的網頁,以便提供廳長進行學區網站的連結以獲得進一步的資訊。此外,每個學區主管單位至遲於每年8月15日前應檢驗已上網發布霸凌或騷擾的資訊,並通知學校安全中心進行任何更新或改變。
- 教育監察處(The office of the education ombudsman)為領導性的機構,提供學校或家庭關於公立學校反霸凌政策及策略之資源與工具。教育監察處(Office of the education ombudsman),以及州教育廳(Office of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應建立一持續性的工作小組來發展、提出建議以及執行策略,以便改善學校氣候,並建立尊重的學習環境。該工作團體的工作包括:
(1)重新蒐集與整合有關騷擾或紀律行為事件的資料。
(2)檢查有關匿名報告的可能程序。
(3)提供學區課程以及措施給學區來改善學校氣候,並通知和讓家長參與。
(4)建議學區進行一些初步接觸的訓練。
以上顯示,州教育廳長負責修正及更新騷擾、恐嚇以及霸凌有關的保護與政策,並向議會進行報告。其次,要求學區必須採用或修正其政策與程序來納入已修正的政策以及程序當中,且要在每一學區中,須指派一主要聯繫人。教育監察處(The office of the education ombudsman)負責提供父母或家庭有關公立學校反霸凌政策及策略之資源與工具。最後,建立一持續性的工作小組(work group)來發展、提出建議以及執行策略,以改善學校氣候,並建立尊重的學習環境,同時提出兩年一度的報告。
三、分析與建議
美國霸凌警察組織(Bully Police USA)將華盛頓州關於反霸凌法的評比為A-級的法律(紐澤西等州[4]則被評比為A++)[5],不過2008年州議會通過網路霸凌的法律後又升級為A+。該組織評定各州反霸凌法之等級乃以[6]:
1、該法律名稱必須有霸凌之用語。
2、該法必須是很確定為反霸凌法,而非校園安全法。
3、必須有霸凌以及騷擾的定義。
4、必須建議如何制訂政策以及在修正的模型中應有何作為。
5、一部好的法律涉及所有層級的教育專家,州教育廳長與學區、學校、父母、以及學生共同定義以及設 定規則、政策,發現以及執行最好的反霸凌政策。
6、一部好的法律規定反霸凌的程序,而非僅是建議。
7、法律必須包含政策模型的相關日期,包含學校何時開始執行政策(遵守反霸凌法的要求),以及反霸凌政策何時生效。
8、必須要有防止報復以誣告的保護措施。
9、學區應提供因確實執行反霸凌政策而被告的保護。
10、最好的法律應該將重點放在霸凌的受害者,使之接受諮詢與輔導。
11、必須向州議會與州教育廳長提出責任報告。
整體而言,本文認為,華盛頓州反霸凌法的優點為:提供了責任機制以及遵守的標準;霸凌的定義隨著情勢變遷,而進行修正與擴大適用範圍;由主管部門制訂政策,各學區在此架構下自行制訂與執行細膩的計畫。再者,具有集權與分權調和之協力關係,即該反霸凌政策與策略要求廣泛相關利害人參與,進而發展出反霸凌政策的模型,同時讓各學區學校依照辦理,故有利害關係人參與的特色。此外,該法相當重視資訊公開的過程,隨時將相關資訊公布於網站上,隨時更新,而每一學區指定一位聯繫人,負責聯繫有關事項與更新資訊,最後,由政府單位來提供學生家長有關的訊息與資源,並且鼓勵或要求進行反霸凌員工的培訓。
儘管有以上優點,但該法仍有如下值得檢視之處:本法仍缺少學校對於霸凌實際情形發生時應有何作為的規範,且並無明定對於未遵守該法的學校或學區的懲處責任[7],亦未規定發生時或發生後之受害者保護與加害者之輔導。因此,上述不足處是否於該法加以明定,或於刑法、行政法及教育人員相關法規中另加以規範,同時應考量該州法是否賦予教師懲處學生的權利(若有之,則就懲處部分不須有特別的立法),皆可進一步討論。
目前我國雖有制訂反霸凌法之呼聲,然在立法之前,首應探討且釐清各種案型情形,以及背後結構性因素(如縣與中央之官僚反應能力,政治體系、家庭體系、志工體系、法律體系、警察體系、地方官僚體系、地方財政收支體系等的缺失為何,有無貧富差距問題,有無南北落差等情形),而對此,國內應進行詳細調查與並建立共識。
就現階段而言,以行政規則性質之「方案」或「計畫」作為依據,較有靈活調整的可能,即經各種試驗階段,方為穩健。我國教育部目前亦是採取此種作法,有其合理性。如需立法,建議政府應廣泛尋求各界共識,且不應過於倉促立法,以避免造成過於僵化與資源錯置的後果。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