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月16日三讀通過《地質法》。其立法目的在於對國土地質進行全面性調查,以達到「國土規劃」及「工程建設」之地質安全、防治地質災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的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立法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於三個月內調查公布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並提出因應對策與補強措施。位於「地質敏感區」內的學校、醫療院所、道路橋樑應在三年內,完成補強或其他必要措施。
事實上,《地質法》曾在前二屆立法委員會期內通過,因部分立委於三日後提出復議而延宕,並隨立法委員改選而歸零。今年四月國道三號走山事件後,才再度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地質法》雖然已三讀通過,但由於本法的施行,必須要有各項子法訂定的配合,且須配合地方主管機關組織成立與人力配置,是以諮請總統公布後,行政院還須視各項子法與組織成立進度,再公布施行日期。日昨法案通過後,朝野立委咸要求行政院,一定要在最短時間內,擬定配套措施。且政府必須對持有因重度地質敏感而遭限制開發土地的民眾,予以徵收及補償;對居住在山坡地的弱勢農民,若不得繼續在原有土地從事農作,政府也應慎重考慮「以地易地」或提供其他補償措施,以保障其生存權利。
依《地質法》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必須辦理全國基本、資源及災害之地質調查,並公告「地質敏感區」,國人也將能從公告中查知住宅或欲購之房舍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位內。地質敏感區之外的土地開發行為,也須遵照法規進行地質調查。《地質法》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簽證及審查事務;且「每五年」須通盤檢討一次。將地質調查及審查制度、專業調查及簽證制度予以法制化,以加強地質保育及地質災害防治,並利於推廣地質研究及全民地質教育。
另一方面,各級主管機關如認為某區域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從事前述查勘行為,如有損害土地及地上物之可能者,應先書面通知;若因而造成民眾損失,主管機關應予以適當補償。
早期進行的地質調查工作,皆是以資瞭解地質資源、蘊藏資源,以發展經濟為目標;然而隨著資源與土地開發造成的災害頻傳,地質科學的核心價值漸漸轉向國土基礎研究,加以勘測儀器與技術的進步,地質的調查成果得以系統化的紀錄及解讀判斷,轉而成為土地地質的科學判讀數據,可提供重大開發建設所需的地質科學資訊。這也是積極尋求立法以建立地質調查規範、強化地質資料管理機制的本意。
欣見立法院在本會期迅速通過了《地質法》,為我國國土資源環境的永續經營管理開啟了新紀元,不啻是建國百年的一項具體建樹,更是立法委員致送國家的大禮。期待主管機關能加速完成各項子法及配套措施,以有效落實立法旨意,保障國土環境及社會大眾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