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有許多關於人權的爭議議題,因人權團體不斷訴求,至今有新的發展。本文就死刑存廢與司法改革部分加以評析

一、死刑存廢之最新發展

(一)訴求

在3月,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主張任內不執行死刑而下台,引起關於死刑存廢及是否執行死刑的爭議。新任法務部長上台後立即執行死刑,不僅國內廢死團體反彈,國外亦有譴責的聲音。

最近發展是,5月28日,大法官針對死刑犯所提釋憲案做出「不受理決議」,6月2日,上百位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員呼籲立即停止死刑,並對大法官之決定表示沈痛與憤怒。廢死聯盟質疑「政府如何能一邊說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一邊又執行死刑?」,就此,他們希望馬英九總統表態並暫停執行死刑[1]

歸納言之,廢死聯盟新近之主張為「在依法處死刑之現況下,如何不執行死刑且於未來廢除死刑」,他們不否認依法應執行死刑,也不否認被告可能有罪應受處罰,但要求提出「廢死政策者應言行一致」。

(二)政府(馬總統)的立場

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政府(馬總統)的立場是,廢除死刑及執行死刑是二個不同層面的事情,是否廢除死刑是理想且應尊重民意,而公務員有依法行政之義務,在法律沒有廢除死刑、檢察官及法官依法判處被告死刑時,即應依法執行[2]。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的釋憲案,雖不能逕行認定大法官主張死刑不違憲,卻亦隱含有大法官尚不認為釋憲個案的案情與死刑間的關係已達釋憲程度。

對於「廢死政策言行一致」一事上,政府尚無最新之回應[3]

(三)分析

台灣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制定了施行法,在該公約中,並未強制要求完全廢除死刑。對於該公約,尚有二個任擇議定書,第一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個人可以就公約權利的違反向公約的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強制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判處死刑」[4]。然而,該二任擇議定書,台灣均未批准、加入。因此,對於台灣而言,強制廢除死刑尚不是政府的義務。但當馬英九總統競選承諾主張廢除死刑時,此乃成為政治問題。

就「廢死政策言行一致」上,馬政府尚無具體回應。而依法必須執行死刑,只是現狀說明而言,馬政府仍有必要說明,如為兌現承諾,應如何推動並落實其主張。

主張廢死,或許與不執行死刑為二件事。但基於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之精神,廢死若是較輕的刑罰,被告有權獲得較輕的對待。對於不可回復之死刑,如果立法院已提出廢除死刑之法案,且刻正審議中,有三讀通過之可能,則此時基於從舊從輕原則之精神,實不適合執行死刑。可見,不執行死刑未必沒有法理依據[5]

就不執行死刑而言,馬總統雖承認體制內必須依法執行死刑,卻不得不回應一個問題:在體制內,是否亦有可以不執行死刑的方式?

體制內的確尚有不執行死刑之措施,第一,最具體快速之方式為總統在憲法上的減刑權。總統得以人權保障為由,將已判處死刑者減刑為無期徒刑。然而,缺點十分明顯:容易遭到干涉司法之批評、民意未必支持,但卻無從迴避[6];第二,修法,在未廢除死刑前,修法增加不執行死刑之事由,賦與執行機關更大之彈性[7]

因此,對於「廢死政策言行一致」一事上,總統可以適當回應。

二、司法改革之最新發展

(一)訴求

長久以來,因為司法公信力低落,民怨甚深,司法改革一直是民間極為期盼之事項。民國86年,部分民間團體上書要求由李登輝總統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李總統承諾可召開該會議但不由總統召開。幾經波折,於民國88年由司法院出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司法院並曾對會中之共識擬定時間表[8]。該次會議所受到的批評甚多,例如當時民間司改會即批評參與者多為法律專業人士、該會議並非體制內之機關其決議或共識沒有拘束力、預設立場、不具代表性等[9]

全國司改會議落幕多年後,司法改革遲遲沒有成效,尤其「法官法」無法立法通過。此時,民間司改會、法官協會等團體要求馬英九總統表態,希望落實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完成法官法的立法、於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等主張[10]

(二)馬總統之回應

馬英九總統針對上述主張,其回應為:希望能儘快完成法官法的立法,但司法改革議題,不一定要透過修法,而可以透過慣例逐步實踐,因此他不認為需要在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以免總統府變成太上機關[11]

對於司法改革,馬英九總統之立場很清楚,應該立法通過者,積極立法,但不是凡事均為立法問題,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處理者,亦應依其他方式處理,而且總統不能濫權[12]

值得注意的是,民間團體是在2009年7月拜會馬總統親自提出這些主張,但馬總統的回應卻是在2010年6月,此點是否會成為被批評的重點,值得觀察。

(三)分析

司改會及法官協會之主張,重點為「司改成效不彰,應由主政者透過各種手段力推」,但馬總統的想法是不能採體制外的手段,以免濫權。

於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推動司法改革,為論者所謂的體制外方式。就此的確會有違法濫權之虞。從以往司法改革的沿革,當年李登輝總統未同意親自出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亦未在總統府內設任何改革委員會,足見此種主張,前後任總統皆已認知到有違法濫權之可能,總統不宜為之[13]。就此,馬總統只要簡單回應「李前總統亦有所不為」,即屬適當。

惟總統是否有其他體制外之選擇?以政黨政治之立場,總統可以透過黨主席之身分,積極推動立法,亦可以政黨之立場研討司法改革之原則及目標,並以執政者之立場加以落實。這些均是合法的體制外選擇。馬總統身為黨主席,為何以不採政黨主導之方式,即可能成為下一波爭議的重點。

另須注意的是,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當年極力主張司法改革不可以忽略民意,不可以過度「法律人化」,今日之立場如何?就此,馬總統似可透過推動符合民意之司法改革為目標,避免政府介入過深、球員兼裁判。

三、建議

綜上所述,面對新近關於死刑及司法改革的爭議,建議如下:

(一)評估減刑之可能性。減刑若以立法之方式為之,可增加一定之要件作為限縮,例如:被害者家屬之宥恕。

(二)增加不執行死刑之事由或法定減刑事由,賦與彈性。亦可推動關於死刑減刑之法律,緩解壓力。但不宜僅主張依法行政而無其他作為,以免激發更進一步的政治衝擊。

(三)司法改革方面,可主張以政黨之立場召集研討,並注意此種研討應以民意為主,避免司法專業意見介入過深,以獲取民眾支持。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640269.shtml。

[2] http://cn.chinareviewnews.com/doc/1012/5/6/0/101256092.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256092。

[3] 但從以往之立場分析,政府之主張為,「本即二事,應無言行一致與否的問題」。

[4] 不得判處死刑及廢除死刑原則上不能附加保留,惟一例外可以保留的情形只限於:「對戰時犯下最嚴重軍事犯罪者」。http://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4VO9Pyf5AfQJ:www.taedp.org.tw/download.php%3Fid%3D123+%E6%94%BF%E6%B2%BB%E8%88%87%E5%85%AC%E6%B0%91%E6%AC%8A%E5%88%A9%E5%85%AC%E7%B4%84%E4%B9%8B%E7%AC%AC%E4%BA%8C%E8%AD%B0%E5%AE%9A%E6%9B%B8&hl=zh-TW&gl=tw&pid=bl&srcid=ADGEESiPAKnIlABGxXt7ljR3mXNIRvWm1CXGF7Dx_aGQg2sBtPN0JS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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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本條只限於法律變更後「不處罰行為」者始適用,但未規定法律變更後「取消某種刑罰」者亦適用本條。惟若以本條之精神,當死刑廢除後,因為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本條有可能被援用或有利於被告之擴張解釋為對已裁判確定者亦適用。

[6] 然而,由於減刑權是既存的總統權,何以總統不發動此權以落實二公約之精神及其競選承諾?勢必是無法迴避的問題。然而,對於此事,總統似乎只是交由法務部研議,自己不表示任何意見。此點已引起民間的反彈,批評為左手交右手的鬧劇。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607。對於此種聲音,馬總統應予重視。

[7] 現行刑事訴訟法461、465條,均規範有停止執行之事由,但以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懷胎為限。

[8] 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5/aboutus05-05.asp。

[9]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82。

[10]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81541/IssueID/20090713。

[11]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716x132010053100593,00.html。

[12]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721x112010060100128,00.html。

[13] http://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AGBYtNzrFDwJ:www.taiwanncf.org.tw/ttforum/07/07-02.pdf+%E5%85%A8%E5%9C%8B%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6%9C%83%E8%AD%B0&hl=zh-TW&gl=tw&pid=bl&srcid=ADGEESjoWJ-AHw8ngd2zSl36KjF5-OQ-2x_e6ncUwupv_W_xAO1wERz8MIzc-v30_7qH1FMPCiXeqxL6Yt3bj9cu6Yo1Atbyow0MBjFzO_GsZtbx5JEOFjT58Uwe-fGVd57L2Z0E4sqi&sig=AHIEtbSj9zlJKkijLDkqjAdA-zmBRWtg7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