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我國最快於今年年底即可加入WTO。由於影響重大,不只輿論關切,朝野對於在立法院待審的「入關」相關法案,亦紛紛表示應於本會期優先審議的立場。然而,這些「入關」相關法案,在實質內容上是否合宜,亦非無疑。以「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修正草案」為例。本草案原已於民國七十七年完成一讀,為了因應加入WTO之需要及其母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於民國八十八年之修正,考試院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撤回原案、另提新案,迄今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若審視草案條文,可以發現部分修正條文具有爭議性,若為了儘速加入WTO而忽略了對於此類條文進行實質審查,影響程度之鉅,恐非國人所能想像。
例如本法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主管機關請領執業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這個條文稱為「互惠主義」,意指須外國亦給予我國人民同等待遇,始得讓該外國人取得在我國的應考資格。由於WTO關於服務業的總協定中規定,各會員國對於其他會員國的服務業應採取「最惠國的待遇」,因此考試院決定修正此一條文。雖然考試院的動機是正確的,但是修正草案中所使用的文字卻有問題。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一法條,允許所有外國人都得依本條例考試取得執業資格,乍看之下,似乎符合「最惠國待遇」的精神。然而,若我們仔細觀察,可以發現本條文已經逾越了WTO的要求!
與我國沒有任何邦交、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茍拒絕我國人民至該國從事服務業,我國應基於「互惠主義」的立場,拒絕該國人民至我國從事服務業!這是身為主權國家基本、應有的立場,不容退讓。因此,對於「條約締約國」採取「最惠國待遇」,與對於「其他國家」採取「互惠主義」,不能混為一談。然而,考試院所提的修正條文對此卻有忽略。若我們忽視此一瑕庛,未來將產生「非WTO的會員國,對我國亦享有最惠國待遇」的結果,我國豈不成了「服務業的殖民地」?就此而言,保留原條文不僅與加入WTO不衝突,反而更合乎WTO的本意及我國的利益!考試院修正本條,似屬不必。
另外,同法草案第五條以下規定,外國人應我國專技人員考試須具備一定之學歷資格,而且該學歷必須為我國教育部所承認。此類規定似過於嚴苛!
的確,我國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法後,已經廢止了檢覈制度,故本國人參加專技人員考試,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格始得報考。然而,對於外國人,我們是否也應採取相同的標準?其實值得討論。因為外國人所就讀的學校,未必均為我國教育部所承認;外國人參加各該國家的專技人員考試,也未必應具備一定之學歷(例如,日本仍有檢覈制度)。此類外國人依各該國家法律取得了專技人員的資格,卻受限於我國法律而不能取得在我國執業之資格!就此而言,其實反而不符合WTO開放服務業的基本精神。
加入WTO一事,對於我國的未來的經濟發展及全球化佈局而言,影響十分深遠,相關立法自應儘速配合修正。惟加入WTO固然重要,相關法律的修正更應謹慎,不宜囫圇吞棗或包裹表決,仍必須就相關條文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期盼立法者在審理這些WTO相關法案時,仍能保持謹慎心態,以維護國家利益。須知揠苗助長,恐將適得其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10.06中央日報11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