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舉制度如何改革的問題,新聞媒體刊載的「學者專家」意見中,常常看到「改採單一選區無法解決婦女保障名額」的意見,並作為反對改採單一選區的理由。所謂「單一選區」,是指一個選舉區只能選出一名立法委員的制度。如果參選的婦女都落選,婦女立委保障名額真的落空嗎?請先看下面的規定。

一、婦女立委保障名額應按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依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三四條規定,立法委員之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對婦女之參政權予以特別之保障。又依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於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未排除第一三四條規定之適用。對於立法委員之選舉,則於第四條第二項明定:「------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將婦女保障名額提升至憲法保障層次。並係以直轄市及縣市為計算區域,非以「選舉區」為計算單位。

二、選罷法關於婦女當選人的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婦女當選名額,為至少應當選之名額,其計算方式,依左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一、區域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分區選舉時,如各選舉區開票結果,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次當選。(二、省略)」。

依照上述憲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立法委員婦女保障名額是以直轄市、縣(市)為計算單位,而非以直轄市或縣(市)區堿內所劃分的選舉區為計算單位。由區域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各直轄市或縣市應選出五人以上者,始有婦女保障名額,如當選人數不足,即應將各直轄市或縣市所屬各選舉區未當選之全部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登記之選舉區當選。故直轄市或縣市均為單一選區者,婦女候選人得票較男性候選人得票較多之選舉區,由婦女當選。如該直轄市或縣市婦女當選名額少於保障名額,則各選舉區中婦女候選人得票最多之選舉區,其所得票數雖較男性候選人少,亦由婦女當選。並非無法決定婦女當選人。例如某縣劃分為九個單一選舉區,婦女參選人得票均低於同一選區男性候選人,就應依照上述規定決定婦女優先當選人是。許多政治人物或「專家學者」對法規「視而不見」,任意放話,希望主管機關和主張改採單一選舉區制度的人士,不要被「唬」住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