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副總統呂秀蓮女士關於官舍的風波,引起朝野人士對於副總統角色的議論。呂副總統的強勢行事風格,據副總統辦公室相關人士屢次的澄清,乃因為副總統是一個對政治有極大抱負,又不願意隱藏自己的見解,易言之,呂副總統不甘願只擔任一個毫無任何聲音及對現實政治毫不參與意見的純綷「備位元首」。
呂副總統的風波事件,引來民進黨立委林濁水的「修憲廢副總統職位論」,認為副總統「毫無職權」,故不如刪除,以杜絕日後可能的爭議。這將副總統比如盲腸的看法,是否正確?媒體與社會反應,似多持否定,避免因人廢職或因人設職的人治後果。
相對林委員的廢止論,如以另一個積極論的角度來看,如果副總統果是一個勤於論政,又可和總統「肝膽相照」,或如「摩西與約書亞」的關係一般,那麼副總統是否應給予一個更積極的政治舞台?這不禁令我們想起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由現任行政院長張俊雄領銜等五十七名立委針對副總統連戰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所提起的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在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第四一九號解釋,是否仍能適用,似乎也應值得吾人重視。
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第一段提出了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副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者之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的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釋字四一九號的內容,與今年年初大法官做出釋字四九九號解釋核四停建是否違憲的案例,都廣受外界批評為相當模糊。朝野黨派對四一九號解釋都曾宣布勝利,但究竟四一九號解釋的意旨為何?吾人可歸納出下列三點:
一、大法官確認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在憲法的規定中本是不同人來擔任,因此憲法並未曾設想兩個職位可由一人擔任的情形。但大法官也肯認行政院長之職務與副總統並沒有不相容之情形,因此並未當然因為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即會造成違憲的後果。大法官對職務是否相容的判斷,顯然也可以認可過去陳誠及嚴家淦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合憲性。這亦可稱為中華民國憲政的慣例。
二、法官認為上述兼任唯一可能造成違憲的後果乃在於「總統缺位時的繼任與代行」。易言之,此時會形成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三人一體」的情形,故認為有違憲的可能。大法官的意旨顯然是要避免總統與行政院長職務的重疊,也就是副總統職務可和行政院長重疊,但總統則否。因此如果要避免總統缺位時的三位一體,能透過修憲的方式防止時似乎即可承認在平時副總統可兼任行政院長,例如修憲可確認當副總統繼任總統時,其行政院長職位當然喪失,由行政院副院長取代,或更可進一步明定此代行的期限。不過依現行增修條文行政院長的人選已無須立法院的同意,故上述的代行期限即無必要。然而,大法官這個解釋是否為一個「修憲期待」?大法官卻未明言。而國民大會也未在事後的三個修憲中特別予以明確規定。至此,憲法增修條文亦如同憲法本文對本類似案件形成空白的後果。
三、究竟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長?由這號解釋公布後,對於當時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事實,是否產生維繫或糾正的效果,即可得知。副總統連戰在本號解釋公布後,並未交卸行政院長職務,而立法院反對黨也未再行任何杯葛,一直到了八個月後才由蕭萬長先生接任,顯見本號解釋承認了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合憲性。
由呂副總統的風波也讓我們重新檢視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的契機。如果我們要善用副總統的政治才幹,讓其兼任行政院長不失為可行之舉。惟若要使此一制度成為明確的憲政體系之一,仍必須透過相關修憲方式為之。得失之間,存乎朝野一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