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用大標題報導了郝明義與故宮在圖片著作權上的爭議,並指出出版界對故宮收費太高的抱怨,令人不免慨嘆,難道這就是政府數年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成果嗎?
文化創意產業自始倡到現在已經八年了,而且最近已經立法完成,可是始終沒有理清它的真實意義。政府大力倡導的結果,是把文化與文化創意產業混為一談。由於趕時髦,一切文化都被視為文創,一切文創都被視為產業。由於產業的目的是賺錢,倒推上去,好像文化只有賺錢才能證明它的價值。這一點看上去是一個小小的誤解,對於極需推動文化建設的我們,其影響卻是可觀、可怕的。
政府推動文化的目的是提升國民精神生活品質,也就是把傳統社會中上層社會的生活品味傳播給社會大眾,因此藝術成為文化的核心。過去為少數人所擁有的精神生活,今天可以由全民共享。事實證明,具有藝術欣賞能力的人,就有在生活中覺察精神價值的人,所以他們可以欣賞一般庶民生活或原住民生活中的藝術性。請注意,台灣的民間藝術是由學院出身的藝術家與少數西方人士開始欣賞且加以收藏的。沒有學院建築師哪裡會有古建築保存的運動?每一個國家都很重視藝術的全民化,就是因為這是全民精神素質提昇的一條必走的途徑。
可是要藝術全民化就必須使大多數人民可以負擔起觀賞的費用。所以政府辦文化總是賠錢。美國的美術館則為民間的慈善事業。如果把文化當產業,自然會想到成本,不免會提高票價以增加收入,自然會把大部分民眾排除在外。英國的國立博物館在柴栔爾夫人執政時,主張使用者付費,觀眾減少了大半,工黨恢復執政才改回免費政策,即使盛倡文化創意產業,也沒有再次收費,可知他們是深知文化與文創業之間的分別的。
故宮博物院要執行政府創意產業的政策這件事是沒有甚麼可以質疑的。因為故宮有很多寶藏,自這些收藏品中產生創意,因而可以發展為高級產品,增加收入,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值得鼓勵。要點在「創意」二字。故宮在推動文創產業時必須先有創恴。因為創意才有產業價值,文物收藏品不過是因子而已,是不能由故宮所獨佔的。
舉例說,有人因為看到故宮有某一幅畫,因此產生了創意,製作出另一種藝術品或器物,難道也應視同故宮的產物,向故宮付出費用嗎?故宮的國寶級藏品,因為是國寶,大家已經耳熟能詳,早已是全民所共有。它是全民的文化資料庫是不待言的。有些抽象畫家利用范寬等作品的構圖,算是發揚民族文化傳統呢?還是偷故宮的版權呢?這樣的官司打得完嗎?
話說回來,故宮文物的照片應不應該當成文創產品?說起來也是很荒唐的。多年前,政府認定故宮文物為全民共有,使用圖片並無著作權問題。近年來由於文創業的要求,不但收費,而且遠超過一般的標準,加上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般說來,著作權屬攝影家所有,故宮自行拍攝,技術上要高明些,要些成本費是理所應當的,但動不動要過份的權利,收過高的費用就實在沒有道理了。
國寶文物拍成照片,印成書冊,應該是為了推廣,即使是民間出書也是在做故宮該做的事。自文化推廣的觀點看,免費提供都不為過。當然,如果有人將照片印製成畫冊,純以營利為目的,那倒另當別論。如今要談產業,要講究成本,只好能弄錢處都要想辦法。過了一陣子,從事出版的業界只好放棄故宮,或萬不得已才找故宮,讓故宮的文物在收藏庫裏涼快,這樣的結果是故宮博物院願見的嗎?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99.4.15聯合報民意論壇)
文化創意產業自始倡到現在已經八年了,而且最近已經立法完成,可是始終沒有理清它的真實意義。政府大力倡導的結果,是把文化與文化創意產業混為一談。由於趕時髦,一切文化都被視為文創,一切文創都被視為產業。由於產業的目的是賺錢,倒推上去,好像文化只有賺錢才能證明它的價值。這一點看上去是一個小小的誤解,對於極需推動文化建設的我們,其影響卻是可觀、可怕的。
政府推動文化的目的是提升國民精神生活品質,也就是把傳統社會中上層社會的生活品味傳播給社會大眾,因此藝術成為文化的核心。過去為少數人所擁有的精神生活,今天可以由全民共享。事實證明,具有藝術欣賞能力的人,就有在生活中覺察精神價值的人,所以他們可以欣賞一般庶民生活或原住民生活中的藝術性。請注意,台灣的民間藝術是由學院出身的藝術家與少數西方人士開始欣賞且加以收藏的。沒有學院建築師哪裡會有古建築保存的運動?每一個國家都很重視藝術的全民化,就是因為這是全民精神素質提昇的一條必走的途徑。
可是要藝術全民化就必須使大多數人民可以負擔起觀賞的費用。所以政府辦文化總是賠錢。美國的美術館則為民間的慈善事業。如果把文化當產業,自然會想到成本,不免會提高票價以增加收入,自然會把大部分民眾排除在外。英國的國立博物館在柴栔爾夫人執政時,主張使用者付費,觀眾減少了大半,工黨恢復執政才改回免費政策,即使盛倡文化創意產業,也沒有再次收費,可知他們是深知文化與文創業之間的分別的。
故宮博物院要執行政府創意產業的政策這件事是沒有甚麼可以質疑的。因為故宮有很多寶藏,自這些收藏品中產生創意,因而可以發展為高級產品,增加收入,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值得鼓勵。要點在「創意」二字。故宮在推動文創產業時必須先有創恴。因為創意才有產業價值,文物收藏品不過是因子而已,是不能由故宮所獨佔的。
舉例說,有人因為看到故宮有某一幅畫,因此產生了創意,製作出另一種藝術品或器物,難道也應視同故宮的產物,向故宮付出費用嗎?故宮的國寶級藏品,因為是國寶,大家已經耳熟能詳,早已是全民所共有。它是全民的文化資料庫是不待言的。有些抽象畫家利用范寬等作品的構圖,算是發揚民族文化傳統呢?還是偷故宮的版權呢?這樣的官司打得完嗎?
話說回來,故宮文物的照片應不應該當成文創產品?說起來也是很荒唐的。多年前,政府認定故宮文物為全民共有,使用圖片並無著作權問題。近年來由於文創業的要求,不但收費,而且遠超過一般的標準,加上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般說來,著作權屬攝影家所有,故宮自行拍攝,技術上要高明些,要些成本費是理所應當的,但動不動要過份的權利,收過高的費用就實在沒有道理了。
國寶文物拍成照片,印成書冊,應該是為了推廣,即使是民間出書也是在做故宮該做的事。自文化推廣的觀點看,免費提供都不為過。當然,如果有人將照片印製成畫冊,純以營利為目的,那倒另當別論。如今要談產業,要講究成本,只好能弄錢處都要想辦法。過了一陣子,從事出版的業界只好放棄故宮,或萬不得已才找故宮,讓故宮的文物在收藏庫裏涼快,這樣的結果是故宮博物院願見的嗎?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99.4.15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