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納莉災民站在及腰深水中收拾家園,並吶喊:「這不是人可以住的地方……」,而同時身著西服的稅官,亦在螢幕上要求災民必須在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兩則新聞的對照,更諷刺了政府大唱行政再造及顧客導向的虛無。

按照捐稅稽徵法第十條及所得稅第十七條四款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個人所得稅及房產稅及營業稅得依法「減免」,而已稅貨物可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辦理「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使用牌照稅亦均可「延報」或「重報」。然而無論是「減免」、「退稅」、「延報」或「重報」之良法美意,均要求受災戶(1)應於三十日內(2)檢具損失清單(3)加附證明文件(4)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勘查(5)經核定後(6)得於年度所得稅結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令人質疑的是九二一震災後,我們的行政體系的災後復原觀念為何永遠沒有進步?難道災民在痛苦絕望的清理家園同時,政府還要求災民去填覆各項煩瑣的減免申報表及蒐集證據(拍照)才能獲得些微補助?而申請的行政流程一定要經歷冗長的六個階段而無法簡化嗎?

如果行政革新的「走動管理」不只是口號,既有國稅局單位,為何不可主動於災區設置「前進服務中心」為災民提供各項減稅諮詢服務?

同時行政再造首要精神即是「流程再造」,申請災後減免流程何需要六個反覆步驟?如果勘查人員主動出擊,發予災戶鑑定證明,便於申報時使用是否重建流程即可簡化?

災後復原工作複雜,包括傷亡撫慰安置、救災金及貸款調度、賦稅退票、防疫醫療、教育就業等,政府更應本持顧客導向,成立「災區聯合單一窗口」,如此方能彌補行政不效率所造成的災民損失於萬一。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9.19中國時報第十五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