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副署長在三月底舉辦的「海峽兩岸海洋論壇」中,提出「將太平島闢建為國際和平公園」的主張,呼籲政府結合亞太國家拋棄對南中國海的主權爭議,共同開發太平島成為具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及生態旅遊特色的國際和平公園,作為因應氣候暖化的國際合作模式。雖然此項構想過去廿年我國已多次宣示;2008年也成為總統大選政見,提出可於太平島、中洲島與國際保育組織合作,建立南海和平公園,以加強國際合作與良性互動、保護生態和人文資產,並促進區域人民的共同福祉。由於此說涉及我國固有領土主權及疆界,因此政府必須審慎。
南海群島位於南緯3∘至北緯22∘、東經100∘至120∘之間,海域面積廣達一百萬平方浬、島礁數目超過200座;戰略地位重要、海洋資源蘊藏豐富。我國稱為東沙、西沙、中沙及南沙群島,最南為曾母暗沙。我國自民國肇建,便以「歷史性水域」及「實際行使之主權範圍」為證,確認領土主權事實。但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等南海沿海諸國,也都援引「陸地自然延伸」、「國家繼承原則」及各國的「領海及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等法理,向國際主張對南海某些島礁與海域擁有所有權。
民國36年(1947)我國內政部出版「南海諸島位置圖」,並劃定「U」形線,以「立法管轄」方式重申U形線內海域及島礁為我國領土;其中南沙島群距離台灣南端850浬、距離海南島550浬。但由於防務「鞭長莫及」,目前除了東沙、中沙及南沙的太平島有「執行管轄」的事實外,其他礁群島嶼漸被南海周邊諸國掠奪。目前中國大陸佔有南沙永暑島等8個群礁及西沙群島、並於永興島興建機場;菲律賓也佔有北子島等10個島礁、派有駐軍;越南佔有南威等25島並設有機場;馬來西亞佔領彈丸島10個島礁也建了機場。我國於四年前在太平島擴建跑道,以供大型運輸機運補作業起降。
聯合國於1994年制訂公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後,各臨海國家莫不競相加強其國家的海洋管轄立法,尤其南海周邊國家對於這片廣大而資源豐富的水域爭奪,更是白熱化;中越、中菲曾引發軍事衝突;台越之間也曾劍拔弩張。在法制上,我國雖然無法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為了因應,我國於1998年完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藉以宣示及維護我國的海洋主權。近年南海周邊國家面對中國大陸對若干島嶼的主權聲索(authority claims),產生不安全感,而有聯合並升高對立的趨勢;除增加區域不安,也連帶影響我國在南海的實質主權。
目前我國在南海海域的「U」形線劃設,由於在1947年當時並未公開宣布主張、沒有劃設基點、沒有註記經緯度,而且是以四群島為主體、未著墨於南海海域;是以線內究為「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其實在法理上還有弱點。加以「專屬經濟海域」的概念始於1970年代,不但缺乏溯及既往的支持力,各國200浬經濟海域範圍的宣示也都嚴重重疊,難免挑戰到彼此的法制與作為,使得主權爭奪問題更加複雜化。
提出以「共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方式處理主權爭議地區的策略,或可解決部分問題、消弭一時的對戰,但國土資源的歸屬是任何國家都會嚴肅面對的土地與民族歷史問題,必然要從法理上根本解決,不容矇混。所以「共同開發」或「開放國際」等等之議,也不是我們自己說了算;所以必須要有「操持在我」、「對等公平」的基礎,絕不可輕率。面對南海群島及海域主權爭奪的國際問題,我國必須謹慎發言,國際現實講究國家實力及法理論證,因此建議我國必須加強下列三方向:
1.加強國際海洋法制與法理研究,瞭解我國在南海群島主權的劣勢所在,以強化相關法制、落實我國立法管轄。
2.加強我國在南海群島的科技調查研究,以收主權「執行管轄」的法律效果,並鼓勵多在國際會議發表研究成果。
3.有關國際開發合作適宜,必須透過聯合國體制或區域組織的召集與討論,各國都要有一致的共識、採行一致的作法。而且必須嚴謹篩選合作與開發方式,權利義務對等;不可一廂情願,將主權沒有爭議的國土大方拋出與外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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