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新版「產業創新條例」,刪除第30條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可享15%營所稅優惠條文,國內外企業在台適用的營所稅率,都是20%。但大型企業仍可引用第29條規定,在台設立營運總部的業者,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與處分收益等,仍可免徵營所稅。

受惠企業更多更廣

原定全球500大企業可享15%營所稅優惠,但本國企業僅鴻海、宏碁、廣達、華碩適用,修正後受惠的對象將不分企業大小,也不限高科技產業,包括傳統產業、服務業及農業等都受用。對企業經營環境將更具公平性,受惠企業家數也更多。

過去事業機關推動產業發展經常遭到批評「獨厚某特定產業」,未來性或文創業難以獲得發展。新版產創條例草案將賦予各部會更大的權責,來推動所主管產業的發展,可更加落實政府政策的發展方向,例如六大新興產業,符合未來發展需要。

建議加速簽署租稅協定

「稅率」是國際企業最重視的一環,但只對特定對象減稅優惠,是不公平的,況且減稅優惠是一張保護傘,長期的保護會影響產業創新發展的意願。重點應該是整體經濟環境的改善,由於台灣整體稅率仍較香港、新加坡等鄰近國家高,與國際社會簽署的租稅協定也不多,阻礙了跨國企業在各地的投資。因此,政府應當思考如何改善投資環境,讓所有企業都有利,重要工作利如推展租稅合作、加速簽署租稅協定等,不僅有利爭取外人來投資,企業開拓對外投資的稅負也會有所下降。

四大優惠也應設定落日時程

促產條例已經落日,但許多創新研發等可帶動台灣經濟,因此給予企業部分優惠稅率仍有必要,不過要設定範圍及訂出落日時間,不能一直優惠下去。產創僅剩四項優惠,影響層面已較小,台灣經濟要發展就需要外來資金的投資,因此可增加外來投資的「非稅工具」誘因,例如投資保障、市場籌資協助等。不過基於國內公平競爭原則,對國內相關產業也可比照外資,或限定某些特定項目的協助,如此產創條例實施才會對國家發展有幫助。

聘僱補助與產創結合應有長遠考量

此次草案新增中小企業聘僱補助,以提振國內就業率,將給予中小企業聘僱補助,初步規劃1個月補助1萬元,期限半年,聘僱45歲以上中高齡者,補助期限更可延長為1年,總預算約30億元,估可促成約30萬個工作機會,對短期降低國內失業率有一定的幫助。

但產業發展有其特色與需要,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需要靠增聘勞工來增加競爭力,如果只是為了短期增加工作機會,企業體質未有基本的改變,一但補助到期,還是要釋放出這些多餘的勞動力,又回到原點,屆時要思考是否延長補助的問題,一直循環下去的結果只會耗損國庫,因此如要以中小企業聘僱補助與產創條例做配套時,應以長遠的就業發展為考量,才能符合產創條例設立的意義。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5日NOWnew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