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進黨執政所推行的「農村改建條例」僅包含農村公共設施改善、鄉村住宅補助及田園社區等三大項,對於改善農村問題仍有不足,因此國民黨執政後,便撤回「農村改建條例」,改提「農村再生條例」。此條例除了將農村改建條例原有的精神加入外,更把農村土地活化、農村文化與特色等精神納入其中,對農村活化與再生更具幫助。但此條例草案自提出至今已一年有餘,因朝野間未達成共識,仍尚未通過。

外界一直對「農村再生條例」充滿著疑慮,其主因在於擔心農民權益受損。事實上,農村再生條例立意極佳,乃針對現在農村社區面臨之城鄉差距、人口老化、農宅雜亂、地方文化特色等問題進行解決。自草案擬定至今,第一、二章也已完成協商,部分條文完成修改或刪除,而針對第三章部分具有爭議的條文,尚須持續的溝通與協調,才能加快條例通過的腳步,以下提出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首先,應加強農村災後重建條文之適用性。由於近幾年氣候變遷、天災頻繁,偏遠農村地區受天災影嚮甚鉅,因此建議在條例原訂之架構下,增列受天然災害損壞農村之重建機制,可於災後協助農村進行修復與重建等工作,使農村在災後能迅速恢復原有之風貌。除此之外,應協助農村社區在災前進行防範的工作,以降低農村受天災的損害。

其次,條例中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部分,牽涉到整合農地、使用地變更問題,尚須再積極的協商與討論,將條例的缺失與漏洞適度調整、修正,並於各地多舉辦說明會,加強對農民說明與溝通,解除農民之疑慮,以提高農民的支持度。對過去試辦成功之農村地區,如:新竹北埔南埔社區、苗栗三義雙潭社區、台南後壁鄉無米樂社區等,可多加推廣與宣傳,讓大家看到試辦農村地區豐富的成果,鼓勵各農村社區加入農村再生試辦計畫,吸引更多農村社區來參與。

另外,農村再生計畫的推行勢必需要許多的人力,因此政府應確保農村在地人力之運用。意即在進行該社區再生計畫時,能優先雇用當地的居民,避免有圖利包商之嫌,鼓勵人才回鄉工作,除了可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外,更可利用當地居民對該農村社區特色的瞭解,使再生計畫更符合需求。

「農村再生條例」為馬總統當初競選政見之一,此條例亦已列入優先法案,然此條例部分條文雖讓民眾產生疑慮,但對於老舊的農村地區來說,提供農村活化以及改善農村建設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政府應廣納各方意見,積極協商,讓法案儘速通過,使台灣農村環境能在協助農民保有舊有之歷史建築與維護環境下,還能提昇農民居住品質,發展觀光,打造全新綠美化之農村環境,建立農村多重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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