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行政院為發展生技產業,已決議人體臨床試驗「除罪化」,亦即排除醫師因臨床試驗失敗而應負之刑事責任。行政院修法之目的,乃欲藉人體臨床試驗「除罪化」之方式,加強國內人體臨床試驗之水準,避免醫師與醫療機構觸犯法網而阻擾研究動力,也希望藉此減少病人「以刑逼民」的方式提出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修法動機雖無可厚非,但誠如輿論所言,此一舉措,應有周詳之立法規定,不可冒然實施。
依現行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皆明文許可教學醫院進行人體試驗,其前提要件為:需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應取得接受試驗者之同意。第五十七條且規定,教學醫院實施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準此,教學醫院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旦對於試驗可能產生之危害,醫院或醫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事前告知當事人,固然不免違反其注意義務;即連輕微過失或怠於告知當事人,亦屬於違反注意義務,而應負起本法第七十九條的罰鍰或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由醫療法的規定可知,我國對於人體試驗已規定主管機關的監督,以及課予試驗者應有的注意義務,已可相當程度制止不法之人體試驗及保護病患之權益。另外,雖然本法第八十條另有規定,除涉及刑法者當移送法院處理外,本法的其他相關罰則係行政罰,而非刑罰,故未給醫療試驗者太嚴苛之處罰。因此,是否有必要於醫療法中再明白規定試驗者的刑事免責?恐值得斟酌。
再依衛生署藥政處長胡幼圃所言,過去五年國內共有二十三件醫療糾紛醫師遭有罪判決,其中十八人獲緩刑,故為避免「寒蟬效應」,方有提出除罪條款之議。惟醫療糾紛,乃普通刑事案件,不獨我國,舉世皆有,世界各民主國家情況恐比我國更為嚴重;且該二十三件醫療糾紛中,究竟有幾件為人體試驗之糾紛?恐怕未有一件。因此,衛生署之說法,尚不足以支持人體試驗除罪化之必要性,反而令人擔心此種說法及修法的結果,將成為未來刑法完全排除醫師刑事責任的問路石,果真如此,則醫師固可免於「寒蟬效應」,但病人不敢得罪醫師、只能忍氣吞聲的「寒蟬效應」恐怕更為嚴重。
尤其,現行醫療法甫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完成修正,其施行細則更於今年三月二十七日甫發布。從該法最近甫經修正此點觀之,關於「除罪化」的問題,有無急迫再行修正醫療法之必要,不免令人懷疑。因此,本法的修正似無急迫性。
綜上所述,發展生技產業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結構而言,雖屬重要,但是在醫療法中明文排除醫師刑事責任,自法理及事實而言,沒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的理由。行政院對於此一問題應該再行評估為宜。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