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複數選區助長惡質選舉

我國民意代表選舉,採取複數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導致選舉風氣敗壞,金錢賄選、派系操縱,暴力脅迫,不僅存在多年,並有日益嚴重之勢,參選者為求當選,不僅利用賄選、黑道,亦不接受道德勸說或輿論譴責,更不畏懼司法訴追、處罰,以餽贈財物等非法手段,爭取選票。更糟的事,很多選民對於收受候選人「禮品」及「走路工」習以為常,積非為是,甚至認為候選人沒有「送禮」是「失禮」。

二、國民党推動選制改革

國民黨執政時期,立法委員林志嘉等即推動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而在野的民進黨則以「助長賄選,有利執政黨」為理由反對(見八十三年二月廿五日中央日報),但此項意見在民國八十五年國發會成為共識,並逐漸形成社會共識。國民黨現在雖為在野黨,仍一本初衷,以求政黨政治健全及政局的穩定,黨主席連戰先生及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洪玉欽、副執行長丁守中,立委劉光華、關沃暖等均推動此制;本年七月初國民黨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之政策綱領中,亦列有「進行選區重劃,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一項,可見確有改革意志。執政的民進黨立院黨團雖也贊成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以落實政黨政治(見九十年七月廿二日中央日報),但又在修憲困難的情況下,提出「立委減半」及「立委三分之一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的條件,藉以阻撓拖延,令人懷疑其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誠意。

三、現行法關於選區劃分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立法委員總額為二二五人,其中由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一六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僑居國外國民八人,全國不分區四十人。除後二者應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選出外,其餘名額應依憲法第一二九條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至於選舉區的劃分,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意旨,應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一選舉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四款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係以選出之省、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中央、省及直轄市民意代表選舉區的劃分,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並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選舉區如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六個月前發布之。

四、中選會應即劃分單一選區

依上說明,民意代表的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只要中選會認真依法執行,即可實現。既不須修憲,也不必修法,就可將一六八名立委改為每一選區選出一名。該會理應了解改採單一選區有助選舉風氣的改善,但因循多年,迄今未改,不無失職之嫌。因此,執政者不應再藉詞推拖,否則國民黨為兌現「選區重劃」的政見,應透過立法監督或將有關法律修改,立即實施「選區重劃」,實現單一選區選舉制,以滿足社會的期待。

五、結語

任何改革都會影響一些人的私利,選舉制度的改革,直接影響各政黨和參選者的利益,自然引起兩極的反應。希望政府當局和朝野政治人物能捐棄成見,立即將複數選區相對多數當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選制,以提高選舉品質,去賄除黑。舊制不良,何不革新一試,這也是全國多數選民的期望。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8.11中華日報第四版國政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