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一月一日起,海外所得要開始課稅,但這僅是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最低稅負制」要課稅,我國的所得稅仍為屬地主義,對一般小老百姓,並沒有改變,不會被課稅。課徵海外所得有四個條件,包括海外所得逾一百萬元;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基本稅額(依照最低稅負算出的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依照綜所稅率計算的稅額),以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需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海外所得才納入所得課稅範圍。

過去高所得者的主要收入來源,大部分是免稅所得(如證券交易所得)或是低稅基的所得(例如員工分紅只以面額課稅)。因此,財政部就透過最低稅負制的設計,將高所得者這類免稅或低稅所得,再列入稅基課一次最低稅負,希望高所得者至少能繳合理的稅負,以維持社會的租稅公平。而個人最低稅負計算的所得主要有五項,分別是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抵額、員工分紅配股市價大於面額部分,及明年起算的海外所得。自最低稅負制上路後,95年度個人申報件數2147件、金額40億元;96年度4284件、金額68億元;97年度1616件、金額16億元。以此推估,明年開始將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後,被影響適用的戶數其實仍是少數的高資產族群。總之,海外所得課徵是針對「最低稅負」,而非納入綜所稅課稅,一般老百姓不用驚慌。

由於課稅不溯及既往原則,投資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等海外投資,可以選擇用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原始取得價格為成本擇一申報。等於99年之前的海外投資都不課稅,因此你就是獲利也不用急著在今年底贖回。就整個社會而言,過去因為海外所得免稅,會鼓勵資金外流。未來課稅,資金就不容易外流,加上我國遺贈稅已經調降為10%,資金外流就更沒有誘因。這對資金留駐台灣有極大的幫助。當然為了規避稅賦,原來因遺贈稅調降欲回流台灣之資金,因有此一新稅制,將繼續滯留於免稅國家,此與政府引導資金回流之目的相牴觸。財政部言海外所得課稅,對資金回流不會有影響,實有待商榷。

其實在全球化的時代,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之個人所得稅都採「屬地兼屬人主義」,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日本、中國,…。因此,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課稅基礎絕對是正確的方向,但因為我國的外交情況特殊,目前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只有16個國家。考量現實面的稽徵能力,我國目前只針對少數的高資產海外投資獲利者來課徵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制的實施,不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且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稅制公平的認同。未來在適當時機,我國也應將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減少境內外所得課稅差異,降低租稅對資金流動之影響因素,並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

目前過渡階段,還是有些問題仍待討論。首先,現行國內投資人在國內金融機構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徵券業務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行為,自交易面視之,與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同屬中華民國境內行為。既然國內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且亦豁免於最低稅負制外,則透過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人交易所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受相同之稅務待遇。同時,境外基金須納入課稅,而國內投信所募集之海外基金不需納入,不僅造成投資相同市場及產品,課稅不一致性之不公平,亦將造成競爭環境之不公平。

其次,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原意是要對該等高所得個人之「境外所得」課稅,而非對全體國人在國內金融機構的投資課稅。真正在國外進行的海外投資,因政府掌握不到課稅資料反而課不成稅。

再則,原本對外國有價證券及資產有興趣的投資者可以改變投資管道及行為,不再透過台灣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轉向透過境外的金融機構甚或是未經核准的地下管道進行投資,不僅影響國內金融機構財富管理業務極大,政府也將落入空有稅制,卻無實質稅收的窘境。

為了解決相關紛爭,我建議對於外國有價證券(含境外基金)」所得比照國內金融商品課稅原則,此法不但符合國際潮流,且可活絡市場,並可提升金融市場稅賦公平性,健全金融商品的課稅制度。此外,各國稅務當局都面臨國際避稅與國際逃稅的相關問題,因此,在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中,往往都會明定課稅資訊交換的條款,政府目前對於海外投資資料的取得仍有困難,應盡速透過國際合作取得資料,否則稅捐機關耗費大量成本周旋於解決執行細節問題。如此政府不但收不到什麼稅,而且威信盡失。

(本評論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10年1月1日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