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也太巧了吧,九月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剛剛就陳前總統一家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多起貪瀆案,做出重大的判決,隔日便傳出有關「首長特別費除罪化」的議題,而且是總統馬英九「主動」聽取國民黨團意見,所以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意重啟首長特別費除罪化的修法程序。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指出,國民黨團考量修法因素有兩點,一是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二是盼藉由修法停止藍綠陣營間惡鬥。就算這兩個理由確實有其可以獲得認同的道理,問題是,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更重要的價值需要思考了嗎?
雖然也有國民黨立委同時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修法構想,主張一審有罪就停止禮遇,看似可以在「清廉肅貪」上扳回一城,不過,基於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的前提,即使立刻通過修法,恐怕也不能就此停止支付陳前總統每月廿五萬元的禮遇金等等,換句話說,修法只是一場表演罷了。更何況民進黨則揚言,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一致,修法應一併處理,明顯的是要為陳水扁脫罪,國民黨負得了後續的政治責任嗎?
這些錯綜複雜的政治糾葛,並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回到首長特別費持續了兩三年的爭議上,其實目前已經完全不需要立法院諸公浪費立法資源,並重啟藍綠惡鬥之門。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首長特別費的爭議所在:
不論如何,首長特別費具有「公款」的性質,當然應該用公務支出,並無爭議。問題的關鍵在於確實有某些公務支出難以取得單據,所以為了方便首長特別費的核銷手續,行政院曾分別於民國62年、66年,73年及87年做出意思相近的函釋:「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原始憑據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用半數為限」。
理論上,現行會計制度都追究用途與真實性,但是在實務上,會計人員作為單位首長的部屬,基於權力不對等的結構因素,誰敢向首長或機要人員查核支出的用途與真實性,特別是在「依首長領據列報」的這一半,再加上領取的方式又可以「現金、支票及直接匯入帳戶」擇一,長此以往,首長特別費就被默認為「首長私房錢」了,因此,也就有了主張首長特別費是一種薪資「實質補貼」的說法。
但是,首長特別費到底是不是一種薪資的「實質補貼」,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就連檢察官與法官之間都沒有一致的看法。所以,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不採「實質補貼」之說而起訴了馬英九,然而在偵辦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的事實認定上,卻隱含對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看法,採從寬認定的標準,給予不起訴處分。後來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結果出爐,雖然獲判無罪,但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的台北高等法院和議庭均認為「特別費確為實質補貼」,不過,三審的最高法院卻認定「不是實質補貼」。
即使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仍無定論,然而,檢察部門對特別費的偵辦標準,的確受到馬英九特別費判決結果的影響。例如,民進黨五天王特別費案,特偵組在以領據核銷(免用發票報銷)的特別費部分,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與陳唐山五人全部都不起訴。在需要單據核銷的部分,謝、蘇二人不起訴,呂、游、陳三人則被以貪污罪起訴。又如台南市長許添財支領特別費被控涉貪,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甚至認為,由首長「領據部分不再具有公款性質」,而予不起訴處分。
特別費的爭議演變至此,司法部門顯然已經磨合出一個共識,那就是:「領據」部分不需憑單據報銷,只能授權首長自為判斷是否公用,不應過問其實際用途;但「單據」部分,法律及多次的行政函釋既以明定須憑單據核銷,因此,司法部門得就支出是否為公務支出的事實,乃至是否使用他人發票核銷而詐領公款之情事加以偵辦。
平心而論,當年為了方便核銷,開了一扇「領據」之門,或有其實務上不得不然的考慮,但因為「人謀不臧」的因素,而讓一半的特別費成了「變相加薪」,確實在正當性上有所不足,如有首長領而未用於公務,在政治道德上確有可議,但也很難認定他們有犯罪的動機,司法部門不再就此深究,亦屬情理之舉。至於需依「單據」核銷的一半,如首長有種種假公濟私的行為,當然是具有犯意的貪瀆行為,必須受到司法的制裁豈有疑義。
特別費事件發展至此,所謂的「歷史共業」,應該可以劃下句點了。尤其是,行政院更重新規定特別費自97年起必須全部檢附單據核銷,已無直接落入私人口袋的可能,唯一還需要進一步正視的是,會計人員的內部控管、審計人員的外部稽核能否落實,以及司法部門糾舉不法貪瀆的能力與行動。那麼立法院還有什麼欲以立法手段,介入司法部門肅貪的必要呢呢?
我們不要忽略了,現在司法部門偵辦的特別費案件,都是已經成為事實的個案,但是,一旦修法除罪化,是產生向未來發生效力的影響,也就是說,首長特別費將經由法律認可的途徑,而成為不折不扣的「首長私房錢」。除非立法院能同時展現刪除全部首長特別費預算的魄力,難道說,我們願意為了「縱放」過去在首長特別費制度存在一些模糊空間,而有魚目混珠、假公濟私劣行的單位首長,而肥了未來所有單位首長的私人荷包嗎?更重要的是還有「社會正義」的思考。
即使首長特別費未因修法而除罪,會不會避免出現經常被用來描述特別費除罪化的想像場景:「血流成河」呢?粗略的推估,領有特別費的對象,除了首長副首長之外,還包括獨立單位之主管,所謂獨立單位即依據認定是組織獨立、預算獨立、人事獨立,包含各級學校之校長及常任文官在內,總數約在六千餘人,的確相當駭人。然而,目前受到起訴的被告只有兩百餘位,所謂「血流成河」,可能真的是多慮了。就算目前涉案的人數並不精準,但在司法部門調整偵辦原則以後,只要過去所領取的特別費中,並無造假虛報,又何慮司法不能還其清白。
最後,值得我們注意的一個跡象,黃睿靚因協助陳水扁、吳淑珍洗錢,被法官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但法官卻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 億元」為條件給予緩刑5年;同案遭法官宣告有期徒刑的被告吳景茂等多人,也以同一模式獲得緩刑的條件,顯見法官也有通情達理的一面。以法院此一判決為例,在首長特別費中如有以他人發票核銷行為,而已經或可能遭檢察官起訴的貪瀆嫌疑人,未來經法院審理時,若「終能自白認錯,猶時未晚,知恥近乎勇」,而為法官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若干元」的方式,繳回不法所得而換取緩刑的機會,又何需擔心「血流成河」的結果?
綜上所述,特別費除罪化的修法理由,是禁不起理性檢驗的,特別費除罪化的修法行為,即使不是一件劣行,也難逃愚行之譏,奉勸立法院諸公:「免了吧」,立法院還有很多與民生疾苦、國家發展相關的法案,有待優質的審議。
(本文刊登於2009-09-20╱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