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廢棄物(垃圾)處理政策,自民國63年《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實施後,各階段訂定的廢棄物處理方案,皆是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基調,以緩和廢棄物處理用地不易取得的問題。其後於民國91年制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提倡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理念,以期「全回收、零廢棄」。而關於清理費用的收取,則係自民國79年以「自來水費附加清理費」方式徵收開始(89年起台北市改為以垃圾專用袋收取),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此其間,為符合國際環保主張及達成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主管機關將原已存在且運作自如的拾荒及回收管道加以整合,並擴充管理機制,制訂以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回收(recycle)及再生(regeneration)的4Rs方針。實施以來成效斐然,截至97年為止的統計數據顯示,每人每日的垃圾產生量降為0.896公斤(較10年前減少22%)、清運量降為0.52公斤(較10年前減少54.2%)。未來政府部門並進一步以97年為基線,預定至民國105年,廢棄物實質減量70%(產生及清運量為97年之30%)、整體資源回收率以60%為目標。

綜觀前述廢棄物清理、回收再利用與收費各項政策實施歷程、其實皆屬被動因應之策略,以解決垃圾掩埋場不敷使用問題,缺乏全面性思考;並期以積極建設一縣市一焚化廠為目標,使能有效延長各地衛生掩埋場使用年限,減除掩埋場用地取得愈來愈困難的壓力。但是不容諱言,此系列廢棄物處理策略,彼此間已呈現嚴重扞格與效益牴觸現象。

其一是各地焚化廠的焚化量嚴重不足,因此導致焚化廠必須向外「搶」垃圾進場,甚至有不符合規定的事業廢棄物挾帶進廠焚化,對焚化設備、空污處理設備及空氣品質產生危害。換言之,當時的一縣市一焚化廠策略,產生了處理量高估及過量設計的後遺症。

其次是單位重垃圾的清理成本,在原有機具設備人力配置不變的條件下,被大幅度的抬高。以環境工程學會接受委託的研究數據顯示,台中市每公噸垃圾的清理成本為1,878元、台北市則為3,169元;可見單是固定設備成本的折舊攤提、人事費用,每公噸的清理費就可以相差近1,300元。另一方面,相應的資源回收、氣電共生及有價回收品變賣價款,也無法平衡及運轉維修費用的支出。

其三是垃圾清理費的收取嚴重不足,目前隨水費附徵的費用額度約是用水費之半,平均而言每戶每月約為250元。而「隨袋(垃圾專用袋)徵收」的垃圾清理費率是每公升0.45元至0.42元,據環保局的統計,只約合隨水費收取額度的1/5。再以前項清理費用數據檢視,則每處理一公噸垃圾,執行機關即虧損1400元至2700元。以台北市而論,隨袋徵收與之前隨水費收取方式相較,每年短收清理費約10億元;必須編列年度預算貼補,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此項後遺症其實悖離原有清理機制設計及所欲達成的目的效果。

環保主管機關近來有全面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的構想,但衡諸目前已實施城鎮的經驗,其實不論就策略面或工具面(法律、技術與財務)都還有檢討改進的空間,現階段實不宜貿然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