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草擬完成的「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引起了全國各界的重視。該自治條例草案雖然只是直轄市法規,但卻是全國第一部規範「網咖」的專法,一旦經市議會通過,除具有指標性意義外,亦可能導致各地方政府群起效尤,並促使立法院制定法律,其影響十分深遠。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得以自治條例定之。是故,此一剝奪及限制台北市居民權利義務的自治條例,並非不得制定。惟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由於本草案屬直轄市法規,部分條文規範內容,與現行憲法及法律或有扞挌,已引起輿論的廣泛討論。

「網咖」此一行業的崛起,可追溯至民國八十四年,當時網際網路風潮初興,股市熱絡,「網咖」在「家庭上網費用高、頻寬低、設定不易」等利基下得以發展,當時的消費對象鎖定為股市投資人、網際網路初學者及有重度上網需求的玩家。不過,因為政府大力推動網路建設,使得「網咖」逐漸喪失利基。直到「線上遊戲」盛行,「明亮、多元經營、以遊戲為主」的「網咖」開始興起,此時的消費對象,則以國、高中生等喜愛線上遊戲者為主。正因為有如此的轉變,使得近年來「網咖」成為了「電動遊藝場」的代名詞,也造成了不少社會問題,例如學生的「中輟潮」、「援交潮」等。更重要的是,從民國八十四年至今,迄未制定一部管理「網咖」的法律!政府在管理「網咖」時,僅能逕行援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惟法院卻認定「網咖」不適用該法,故「網咖」至今仍無法可管。

為了草擬本法,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曾舉辦民意調查,根據民調結果加以制定條文內容,其制定過程似無不當之處。不過,若細究其民意調查數據,則台北市政府根據民調結果制定自治條例之行為,反而凸顯立法的粗糙。

第一,本次調查對象為台北市十八歲以上之居民,有效樣本為一千零七十四人。有效樣本中只有一成八「去過網咖」,卻有五成三認為網咖是「電子遊藝場」並「有不良影響」,九成一贊成「限制青少年進入網咖的時間」。從數據觀之,明顯可觀察到一個現象:大多數人並未去過網咖,不瞭解網咖,卻主觀認定了網咖是不良場所,必須管制青少年進入。此外,本次的調查對象並未包括十八歲以下的台北市居民,未能考量青少年對於網咖的想法。因此,此一民意調查的取樣及調查結果頗有瑕疵。根據此一取樣、結果均有瑕疵的民調來制定自治條例,恐難令人信服。

第二,該民意調查顯示,有四成九的民眾贊成網咖應與學校、醫院、圖書館保持「五百公尺以上」的距離,八成六贊成設在「商業區」。台北市政府遂據此制定自治條例,並改以二百公尺為限,美其名為放寬限制。然而,民意調查中的五百公尺、一千公尺或二百公尺,若無實際的數據與之對照,除了反映「受訪者對於網咖的主觀印象良劣」外,實難謂具有實質意義。若從現況觀之,截至四月底止,台北市列管的網咖有二百六十八家,其中座落在商業區的有一百四十四家,住宅區的有一百二十一家;設置地點距學校、醫院、圖書館二百公尺以上者,只有二十八家。由此一數據可知,所謂的「距離限制」,此手段根本無法達到「管理網咖」之目的,只會產生「消滅網咖」的過當效果,甚至為何網咖必須距離「醫院」一定距離?亦無任何法理或經驗法則上之依據,恐有違反公法學上的比例原則之嫌,將嚴重剝奪人民的營業自由、工作權及生存權。

第三,網咖的時間限制,在問卷中,有七成三贊成「非周末假日的晚間十時至凌晨八時不宜進入」。然而在實際的條文中,竟制定為「非周末假日於下午六時至十時始得進入」。民意調查的結果與條文內容顯然存有極大的差異,若台北市政府以民意調查作為制定條文之依據,此一條文內容顯然超越了民調的結果,並侵害憲法對於人民的身體自由、遷徙自由、營業自由、生存權之保障。雖自治條例得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惟此一剝奪是否過當,是否可從該民調得出「自治團體居民同意」的結果,實令人質疑。

「網咖」終於有法可管,令人喜慰。但是政府若不顧現實,僅依據粗糙的民意調查,即制定「消滅網咖」而非「管理網咖」的法律,那麼,依社會學大師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我們將可預知「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無法發揮功效,網咖將全面地下化,更由於青少年上網咖的需求未減,將使得當年台北市掃黃的結果重演:只不過,這次換成是青少年「流竄」到其他縣市了!期盼台北市政府不可存有民調的迷思,從現實面正視此一問題,始能有效管理網咖並化解其衍生的社會問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