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水災在南台灣釀成五十年來最嚴重的災情之後,政府部門、軍隊及民間志願救難組織,投入了無數人力與物資搶救;國際救援及國內各界也都踴躍捐輸,期望早日紓解災區同胞的苦痛。但因災區分佈甚廣、地形險阻,救災的速度與效率未符合社會期待,並且引來諸多批判。輿論發聲最多的是,為何不發布緊急命令以統一指揮事權、爭取救災時效?

政府部門則回應稱已制訂有《災害防救法》,足夠作為救災應變之需;921大地震發生後,之所以會須要發布緊急命令,純係因當時尚未建立救災體系與相關法律。民國89年7月通過《災害防救法》,也依法成立了各級災害防救組織。政府、軍隊及民間防救組織都可依法展開救災工作,有沒有緊急命令並不妨礙救災;「依法行政」才是最重要的原則。果真如此嗎?


根據『遠見雜誌』民意調查中心8月25日公布的「台灣民心指數調查」,結果為36.5、較上月下跌4.8點,其中「政治信心指數」重挫6.4點、「經濟信心指數」也下滑3.3點、「執政信任指數」重挫5.9點至39.1;顯見民眾對政府團隊「依法」救災並不滿意。


遠見民調中心分析「執政信任指數」降到史上最低,主要原因是近八成民眾認為,執政團隊在此次災變危機處理和應變能力不及格;面對災情,救災動作凌亂且緩慢。何以依法行政卻收此不幸惡果?在此不得不指出,《災害防救法》不相聯屬的救災體系與法令設計,是造成政府救災不力的「罪魁禍首」。


因為這項仿自日本、只求形式完備的法律(其實並未完備),在平日或可聊備一格,但在災害發生時,卻有著救災應變體系啟動的不確定及錯亂邏輯。此外,更讓有識之士憂心的是,未來「依法行政」是否會成為「食古不化」的同義詞?讓原本法治觀念就不太健全的社會更加漠視法治與法律?

茲根據《災害防救法》法令主要條文,簡要說明其中重要的缺失:

1.《災害防救法》的權責劃分不當

本項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4條),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卻依災害類型不同而分屬不同部會(第3條),如「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屬內政部;「水災、旱災、油氣管線、輸配電線災害、礦災」屬經濟部;「寒害、土石流、森林火災」屬農委會;「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屬交通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屬環保署。


這樣的法律設定並不妥當,雖然於平常及事前的預防作業或可按照法律條文的權責區分,但是面臨颱風、豪雨、山崩之際,救災如何還能區分何處、何災情是風災、水災或土石流所致?災變是該由那個中央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協調?

2.規範三級制「災害防救會報」徒具形式

災害防救會報包括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三層級,但因缺乏縱向指揮與橫向聯繫機制,會報的災害防救功能其實不彰(第6條至第11條);而且在體制上,跳過了部會層級、《災害防救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竟然置身事外寧不奇怪。


3.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指揮體系混亂

「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竟然是取決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由其「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長),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第13條第1項);同時「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第13條第2項)。


此條文的失當在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本法至少有5個部會以上,誰的決定與判斷才算數?還是各行其是、各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所以此項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及指揮權,應歸屬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長),才能免於救災行動的觀望及混亂。


4.緊急避難安置及撤離權限,不應由地方政府層級發布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的規定不恰當(第24條)。因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掌握得到各項災害的預測與監測資訊,居民撤離的命令應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一明確發布,而且要求使命必達。


痛定思痛,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積極修法,以最快的進度將不適條文及救災體系重新檢討建構,才能避免日後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