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數日,由於「新新聞秘密證人」及「壹週刊發刊」等新聞持續發酵,使得言論自由、隱私保障的問題,格外引起民眾的關注。因此,另一個存在已久的案例,即值得我們去思考及反省。

華視「超級星期天」是一個極受好評的節目。其中,「超級任務」更受到許多觀眾的喜愛。在「超級任務」中,組長阿亮常受到重託,為委託人尋找其恩人、父母、初戀情人、死黨好友。節目往往會先播出一段短片介紹當事人間的關係,然後就是阿亮根據稀少的線索出發,到處去「蒐集資料」!最常見到的是前往學校或公務機關請求協助。受到請求的學校或機關成員,往往基於助人為善的意思,「好心」的提供相關資料給阿亮。這樣的處理方式其實是十分有問題的,只是一般民眾並未察覺。不過最近播出的「苦苓篇」則凸顯了問題的嚴重性。

此次阿亮先到某大學尋求協助,並從電腦中「印出當事人的基本資料」,之後再前往某醫院「調病歷」以確認當事人的生死!最後,當事人來信表示自己不願意再受到打擾,「過去的讓它過去」。從事件的整個流程,我們可以發現到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竟然被第三人輕易取得!

依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謂的「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第十八條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此次阿亮不僅蒐集當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婚姻、教育及家庭狀況,還進一步蒐集「病歷」資料!嚴格來說,恐怕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尤其從當事人事後的回信觀之,其明顯不同意自己的資料外流!換言之,阿亮蒐集資料的動機雖無惡意,但是其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恐已違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人的責任。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即屬個人資料的「利用」。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只能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始得合法蒐集及「利用」資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則規範了違法反蒐集及「利用」資料時的責任。在本案例中,許多人有幫助阿亮的「好心」,但是這些提供資料給阿亮的人,卻可能已經違法而不自知!

從超級星期天的案例中,我們發現:民眾對於隱私權保障的相關法律問題,在心態及認知上,十分輕忽。往往因為「好意」而違法洩漏應保密的「個人資料」。言論自由、媒體的娛樂價值雖然重要,但涉及法律明文保障時,民眾仍應謹慎。否則,如果真有人因為節目而權益受損甚或家破人亡,蒐集資料的阿亮及提供資料的「好心人」,豈能因而阻卻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06.05中國時報第十五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