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是公權力干預產銷活動最直接的作法,政府掌握及運用雄厚的社會資源,於市場機能不健全時,透過公營事業適度干預或管制。但是在勞動場域的制度改革中,公營事業終身雇用制所造成的低效率,以及與績效脫節的獎金制度,都是值得被檢討的地方。

1.停止公營事業私有化,推動民生公用事業公有化
台灣從1989年在行政院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開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讓經濟行為回歸市場運作,以確保社會資源之高效率使用。主要的作法,包括減少政府公共服務的範圍、解除法令的管制與經營範圍的限制,或者是將公營事業股權轉移民間,包括出售股權、出售全部或部分資產、與特定人協議讓售資產、員工集資接辦或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或是公司合併且存續公司屬於民間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稀釋政府股權等。在我國公營事業所有權的轉移過程中,這些方式都被採用過,只是社會上對民營化的認識,主要就是將公營事業股份釋出給私人資本;而與民生攸關的事業,諸如石油、電力與自來水等,則維持公營或由政府主導,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在民營化的過程中,為保障員工的權益,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時,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隨同移轉,以保障工作權;隨同移轉員工可依勞基法退休金給與標準,提前辦理年資結算﹔未隨同移轉員工及民營化後五年內遭資遣者,除領取離職給與外,另可加領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公營事業轉民營時員工所損失之公、勞保年資,另以結算並發給補償金;民營化之前由事業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民營化後五年內被資遣人員,也將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員工於事業移轉民營時,也可以按主管機關制訂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股辦法,享有優先優惠認購股票權利。

2.對公營事業進行法令鬆綁,採取企業化經營
在解除法令的管制與經營範圍的限制、採取企業化經營經營方面,公營事業之員工,得推選代表參加有關生產計劃之業務會議;代表政府股份的董事或理事,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此外,依據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營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以引進民間專業經營與管理的技巧,採取企業化經營。

3.鬆綁公營事業用人禁令,大量晉用新進人力
公營事業的用人權,已經釋放到整個社會當中;一旦國營事業有用人的需要,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都會採取公開甄試的方式,爭取社會菁英進入公營事業服務,以強化企業的經營能力。至於隨業務狀況調整之聘用、約僱人員,不會超過總員額之百分之十五。一方面不致因為晉用臨時人員,影響公營事業人員的就業穩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企業的用人彈性,於企業經營需要時,晉用新進人力。

4.反對以社會觀感為名,污名化公營事業員工貢獻
目前臺灣鄭面臨經濟風暴的侵襲,但是公營事業員工仍然領取高額的績效獎金。由於公營事業是依據國家法令成立,給予獨占或寡占的經營權利,以致造成社會各界質疑,根本的方式,除了繼續鬆綁民間經營的限制,也應該就公營事業的個別狀況,依據實際的貢獻,訂定合宜的績效考評標準,對於員工給予適當的薪資與獎勵,以轉變社會對於公營事業員工貢獻的錯誤觀感。

5.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擁有年金選擇權
勞工保險條例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以後,於第58條規定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且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規定97年7月1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修正前請領老年給付規定之一時,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因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如符合相關請領條件時,即可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對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業已提供年金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