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後居於絕對少數的民進黨,捨棄議會路線,走上街頭,訴諸直接民意(凡事要求全民公投就是一例),當然是不得已也是最划算的如意算盤。從這個角度看,民進黨反對國民黨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甚至採取封鎖立法院議事廳的激烈手段,並不令人意外。真正令人意外的是,馬英九總統在母親節當天親自出面召集政府相關機關及學者與社運人士討論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據了解,馬總統事前就有透過黨政系統關切本項草案),歷經四個小時的討論,只得出取消5萬元下限罰鍰的結論。對此,民進黨固然不領情,輿論更是接連提出批評,例如王健壯(「總統不能被警察牽著鼻子走」5月14日中國時報)與謝世民教授(「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職權」5月27日中國時報),國民黨不能不重視。
先就政治層面而論,第一,國民黨居於立法院的絕對多數,應該有充分的自信與智慧展現尊重少數的氣度,化解民進黨動輒玉石俱焚、焦土抗爭的焦慮。第二,我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已經進入正常憲政國家的民主鞏固期,再加上立法院新近通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執政的國民黨應該以憲政高度修改攸關國民集會遊行基本權的集遊法,才能滿足國內外各界的高度期待。若只是從警方執法方面的管理角度切入,自然陷入「眼界太低」的困境。第三,會走上街頭集會遊行的人基本上是弱勢團體,在經濟及政治上都是如此。真正具有凝聚力與包含性的民主社會是要將這些弱勢整合納入,其最好的方式就是保障其集會遊行之權利,而不是要求其畫好詳細路線圖、五日前填表格、跑警察局、跑不同的警察局(若集會遊行跨越兩個警察局之轄區)、取得行經所有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配合警方限制變更或指定事項、負責清理廢棄物或污染、不得壅塞交通、確實管制擴音設備不得妨礙上課學校及醫療院所安寧、還要冒著被連續處罰罰鍰的風險。
其次,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就以往台灣集會遊行的經驗來看,其實是非常和平理性的。如果只為了假想中少數的極端案例,或是法律菁英份子的「守法潔癖」,而限制集會遊行,是不會被社會接受的。號召百萬人民上街頭的紅衫軍運動,不就是和平落幕?民進黨517「嗆馬遊行與靜坐」,有那麼恐怖嗎?有人會問:那麼去年陳雲林來台所引發的警民衝突該如何說?然而到底是「暴民」不守法?還是警方執法過當?對此,日前監察院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警方對於本案維安工作之執行態度、執行技巧及勤前教育容有不足,導致警民多起衝突,損及國家民主形象,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相關單位核有違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勤務規劃部署及現場調度執行晶華酒店安全維護勤務不當,斷傷國家及警察形象甚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導不周。」
再就法律層次而言,民進黨此番並不只是為反對而反對,而是負責的提出論理完整的集遊法修法草案。仔細閱讀民進黨版集遊法之後,發現其確實有比較吸引人的內容:將本法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不是更符合本法之立法目的?將主管機關由警察機關提升到內政部及集會遊行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不是更能協調其所屬各機關積極提供人民集會遊行的協助?不是更能避免警察出於減少勤務的本位立場而諸多限制集會遊行?「自願報備制」相對於「強制報備制」難道不是給予自主負責的國民更多的選擇權利、而不是課予更多的義務?汲汲於爭取選票的政治人物在作政治動員時,難道不希望有警方從旁協助維護秩序?
最後,國民黨版集遊法草案最為人詬病的是第11條,因為賦予警察機關甚至禁止集會遊行的權限。平心而論,本條規定有很多問題,不區分靜態的集會與動態的遊行是其一;其次,警方如何能在集會遊行前五日憑報備書就能「未卜先知」該集會遊行是否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有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警方勢必要有其他情資的佐證,然而果然有此種具體情資,警方及檢調單位應該做的是立即依據相關法律針對涉案之具體個人採取強制作為,而不是一律禁止其他無此犯罪行為之公民集會遊行。至於「兩個以上經報備之集會、遊行,其時間、場所、路線有競合或相鄰之情形」,無論如何只能限制或變更集會遊行之路線、場所或時間,如何能禁止之?
為目前集遊法立法僵局解套的唯一辦法,大概只有從民進黨版集遊法出發,甚至是考慮接受民進黨版集遊法。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