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十年來的台灣政治變遷,「貪腐/廉能」實是一關鍵理念。一個政黨若被多數民眾認為是貪腐代名詞,則可能不僅失去中央執政權,快速流失立院議席,也可能在地方執政縣分被競爭對手所取代。陳水扁前總統執政時期的民進黨即是例證。然而,雖然馬英九總統從政以來,個人清廉度鮮受質疑,但在其就任總統之後,卻也未見非常明確的改革行動,實踐其廉能政策許諾。儘管陳前總統的相關案件,確實已在司法體系審理之中,但仍然未見對於整體廉政、防弊的改革舉措。前陳總統政府內多有政府高層涉入弊案;馬政府時代,目前為止未有政務官涉入貪污事件,卻有軍方買官案、看守所收賄弊案種種公務員疑似違法失職事件。面對前朝官員重大貪污事件,及現在少數不肖公務員腐敗情事,馬政府實宜加速審視我國政治體制之中,各種不利廉政之因素,並加以深入 改革。
與公務人員廉政相關的法令、制度、甚至文化因素不勝枚舉,然舉其犖犖大者,實可歸納為三點:選舉經費造成候選人重大財務壓力、公務決策及政府運作不透明、公務人員對彼此袒護包容的習氣。
以現制而言,鄉鎮市長候選人選舉經費動輒千萬以上,立委選舉花費常以億計,更不用說縣市長或總統選舉之花費驚人。競選經費如此高昂,則在位為官時, 是否可以一介不取,已經不是個人道德問題,而是現實財務問題。如果所有的民選公職人員,背上常有千萬債務,或者,心中需要憂慮下次選舉經費著落,當不義之財送到手上,是取或不取? 當廠商以個人捐輸換取「通融」或「方便」,民代或官員拿或不拿? 如果斥資重金才能選舉,如果這些政商結構無法監督、透明,政治怎可能有清明的一天?
無論是民選政治人物或是常任公務人員,其決策環境,往往相對而言十分封閉。正式的監督機制,也就是民意代表,本身往往就是會被利益團體收買的對象。然而, 無論民間監督機制、或一般政策關係人,都難以從政府取得資料,了解決策過程、決策緣由,甚至決策結果。真正了解內幕,又能取得相關證明的,往往是政府內部的人士。但對公務人員而言,往往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畢竟公共財源的浪費,無損公務人員個人前程,不造成其個人損失。大部分的公務人員進入公職, 往往求的是安定,而不是共善;雖也有積極進取者,但往往也視得罪同儕為畏途。在多數人的姑息縱容氛圍下,確實有利少數不肖公務人員,利用公共權力及資源,苟且營私,損害公共福祉。
政府目前已經訂定了一系列防貪腐的法案,也就是所謂「陽光法案」。然而,目前這一系列法案,是否有明確的防貪作用,仍難以證實,但其規範限制,卻已造成了相當顯著的成本。《遊說法》意欲讓遊說行為透明化;然而,遊說行為迴避監督實在太過容易,任何團體要進行不利公共利益的遊說,都可以私下解決,《遊說法》 反而可能成為政治人物阻卻弱勢團體與之接觸溝通之工具。《政治獻金法》未對於選舉期間外的獻金加以明確規範,並且,也甚難阻卻地下化、以現金往來的捐輸行動。《利益迴避法》上路至今,受到裁罰者多是「小學校長任用親戚擔任工友」一類較輕微事件。基於《財產申報法》規範,全國每年三萬餘公務員耗費大量時間心力申報財產,監察院等受理機關耗費大量人力及資源接受申報,是否嚇阻了貪污行為,並不明顯,但其可觀成本,卻顯而易見。並且,與《政治獻金法》相同的是,因此兩法至目前為止,雖有不少裁罰申報疏失之案例,但仍少見因為申報獻金、申報財產,而查獲貪污罪行的案例。其實,《財產申報法》若沒有配合「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制化,實仍是無牙老虎,無法將明顯的貪污人士加以入罪。
持平評議我國陽光法制,確實有提高貪污舞弊風險之效果,但仍尚未根本改善貪污事端發生的種種結構因素。在此,希望特別藉機點出三個有待嘗試及設計的制度,或可對我國廉能政治帶來一些助益:公費選舉、政府透明化、貪瀆罪行舉報者之鼓勵保護。
「公費選舉」是國人較少接觸的概念,但卻是德國、瑞典、芬蘭、挪威、丹麥等國行之有年的進步制度。由政府提供資金,或直接提供相關資源,讓候選人投入選舉時不必擔心資金問題,乃是北歐國家維持政治清明的良方。在公費選舉之中,宣傳政見的管道都由國家供給,而且通常限制候選人使用私人財源,甚至加以禁止。 此外,在台灣若要落實公費選舉制度,還需設計合適制度,對候選人參與公費選舉之資格可加以合理限制,以免參選爆炸及浪費公眾資源。
「政府透明化」是國內已經頗受認同的政治改革理念,政府也有以此為方向之作為;然而,至今透明化程度仍然有限,而且進展太過緩慢。今日政府公文系統已經全盤電子化,《電子簽章法》亦已施行,只要法律修改,我國政府所有公文書、公務報告、政府檔案資料,都可以開放民眾(尤其學術界、媒體等)索取電子檔案。若能進行更開放的革新,則在野黨及民間各界,可以對政府各種人事升遷、工程採購、政策制定…發揮更多監督功能,此將有助於減低政治與行政過程的舞弊營私。
「貪瀆罪行舉報者之鼓勵保護」相關制度在台灣討論頗為有限,但是在歐洲及美國,數個關於菸草公司違法、FBI濫權等重大事件,之所以得以水落石出,就是因為有內部舉報者(或譯為吹哨者,whistle blower)對其任職機構不當行為的挺身檢舉。然而,內部舉報者往往會面對任職機構之報復,以及受到同儕的群體壓力,而且舉報行為往往完全沒有帶來任何實質補償。為鼓勵及保護舉報者,美國訂定了《舉報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of 2007),並且成立「國家舉報者中心」(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負責相關事務。我國亦可仿此機制,建立對舉報者心理、社會、經濟、安全上的保護及補償制度,鼓勵公務人員,對政府機關中不當作為,挺身加以指正。
廉政改革是否啟動,實是操於國家領導人、執政團隊,與執政黨之手中。兩年前百萬紅衫民眾上街頭抗議扁政府之貪腐,一年前七百萬民眾將政府付託於馬總統及國民黨,均期待能看到廉能改革之具體作為。寄望執政團隊運用更多創新的方法,致力革除台灣貪腐的幾個根本問題;這應是全民的期待,也是提升台灣政治發展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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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務人員廉政相關的法令、制度、甚至文化因素不勝枚舉,然舉其犖犖大者,實可歸納為三點:選舉經費造成候選人重大財務壓力、公務決策及政府運作不透明、公務人員對彼此袒護包容的習氣。
以現制而言,鄉鎮市長候選人選舉經費動輒千萬以上,立委選舉花費常以億計,更不用說縣市長或總統選舉之花費驚人。競選經費如此高昂,則在位為官時, 是否可以一介不取,已經不是個人道德問題,而是現實財務問題。如果所有的民選公職人員,背上常有千萬債務,或者,心中需要憂慮下次選舉經費著落,當不義之財送到手上,是取或不取? 當廠商以個人捐輸換取「通融」或「方便」,民代或官員拿或不拿? 如果斥資重金才能選舉,如果這些政商結構無法監督、透明,政治怎可能有清明的一天?
無論是民選政治人物或是常任公務人員,其決策環境,往往相對而言十分封閉。正式的監督機制,也就是民意代表,本身往往就是會被利益團體收買的對象。然而, 無論民間監督機制、或一般政策關係人,都難以從政府取得資料,了解決策過程、決策緣由,甚至決策結果。真正了解內幕,又能取得相關證明的,往往是政府內部的人士。但對公務人員而言,往往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畢竟公共財源的浪費,無損公務人員個人前程,不造成其個人損失。大部分的公務人員進入公職, 往往求的是安定,而不是共善;雖也有積極進取者,但往往也視得罪同儕為畏途。在多數人的姑息縱容氛圍下,確實有利少數不肖公務人員,利用公共權力及資源,苟且營私,損害公共福祉。
政府目前已經訂定了一系列防貪腐的法案,也就是所謂「陽光法案」。然而,目前這一系列法案,是否有明確的防貪作用,仍難以證實,但其規範限制,卻已造成了相當顯著的成本。《遊說法》意欲讓遊說行為透明化;然而,遊說行為迴避監督實在太過容易,任何團體要進行不利公共利益的遊說,都可以私下解決,《遊說法》 反而可能成為政治人物阻卻弱勢團體與之接觸溝通之工具。《政治獻金法》未對於選舉期間外的獻金加以明確規範,並且,也甚難阻卻地下化、以現金往來的捐輸行動。《利益迴避法》上路至今,受到裁罰者多是「小學校長任用親戚擔任工友」一類較輕微事件。基於《財產申報法》規範,全國每年三萬餘公務員耗費大量時間心力申報財產,監察院等受理機關耗費大量人力及資源接受申報,是否嚇阻了貪污行為,並不明顯,但其可觀成本,卻顯而易見。並且,與《政治獻金法》相同的是,因此兩法至目前為止,雖有不少裁罰申報疏失之案例,但仍少見因為申報獻金、申報財產,而查獲貪污罪行的案例。其實,《財產申報法》若沒有配合「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制化,實仍是無牙老虎,無法將明顯的貪污人士加以入罪。
持平評議我國陽光法制,確實有提高貪污舞弊風險之效果,但仍尚未根本改善貪污事端發生的種種結構因素。在此,希望特別藉機點出三個有待嘗試及設計的制度,或可對我國廉能政治帶來一些助益:公費選舉、政府透明化、貪瀆罪行舉報者之鼓勵保護。
「公費選舉」是國人較少接觸的概念,但卻是德國、瑞典、芬蘭、挪威、丹麥等國行之有年的進步制度。由政府提供資金,或直接提供相關資源,讓候選人投入選舉時不必擔心資金問題,乃是北歐國家維持政治清明的良方。在公費選舉之中,宣傳政見的管道都由國家供給,而且通常限制候選人使用私人財源,甚至加以禁止。 此外,在台灣若要落實公費選舉制度,還需設計合適制度,對候選人參與公費選舉之資格可加以合理限制,以免參選爆炸及浪費公眾資源。
「政府透明化」是國內已經頗受認同的政治改革理念,政府也有以此為方向之作為;然而,至今透明化程度仍然有限,而且進展太過緩慢。今日政府公文系統已經全盤電子化,《電子簽章法》亦已施行,只要法律修改,我國政府所有公文書、公務報告、政府檔案資料,都可以開放民眾(尤其學術界、媒體等)索取電子檔案。若能進行更開放的革新,則在野黨及民間各界,可以對政府各種人事升遷、工程採購、政策制定…發揮更多監督功能,此將有助於減低政治與行政過程的舞弊營私。
「貪瀆罪行舉報者之鼓勵保護」相關制度在台灣討論頗為有限,但是在歐洲及美國,數個關於菸草公司違法、FBI濫權等重大事件,之所以得以水落石出,就是因為有內部舉報者(或譯為吹哨者,whistle blower)對其任職機構不當行為的挺身檢舉。然而,內部舉報者往往會面對任職機構之報復,以及受到同儕的群體壓力,而且舉報行為往往完全沒有帶來任何實質補償。為鼓勵及保護舉報者,美國訂定了《舉報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of 2007),並且成立「國家舉報者中心」(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負責相關事務。我國亦可仿此機制,建立對舉報者心理、社會、經濟、安全上的保護及補償制度,鼓勵公務人員,對政府機關中不當作為,挺身加以指正。
廉政改革是否啟動,實是操於國家領導人、執政團隊,與執政黨之手中。兩年前百萬紅衫民眾上街頭抗議扁政府之貪腐,一年前七百萬民眾將政府付託於馬總統及國民黨,均期待能看到廉能改革之具體作為。寄望執政團隊運用更多創新的方法,致力革除台灣貪腐的幾個根本問題;這應是全民的期待,也是提升台灣政治發展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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