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全球性的氣候異常與地球暖化的現象愈來愈受到世人的關注,減少CO2排放以及節能減碳策略技術研發,成為各國努力的目標。尤其2005年2月14日《京都議定書》生效後,Annex I國家在2012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須回到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目標能否達成,最為各國所關切。至於我國雖非簽約國,但能源政策綱領已明訂二氧化碳減量期程與目標: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水準、2050年降回2000年之半量。但實務上若依此減量目標,則2020年必須削減CO2量37%、2025年必須削減60%;是以若無周全的配套措施,工業生產與經濟發展將全面停頓。
事實上,台灣地區2006年CO2排放量為2.65億噸、較1990年的1.13億噸增加了134%;其中電力部門1.64億噸、占61.9%(增加率170%);其次為工業部門0.53億噸占19.8%(增加率56.3%);運輸部門0.37億噸占14.0%(增加率91.2%);其他住商部門0.12億噸占4.3%。就此CO2排放比例與增加率而論,發電部門最高、運輸部門次之,工業部門最低。若進一步思考,上述指標值顯示工業部門近年採取的節能措施具有相當成效;對照電力與運輸部門的增率,其實照映出工業部門有著經濟衰退不振的隱憂,不值得欣慰。
至於運輸部門,誠然有改善空間;譬如發展大眾運輸及軌道運輸系統、減少公路路網運輸,可以減少能源用量,但對整體CO2減量及為有限。相對於該二部門,電力部門的減量空間極大,只要從推廣低碳、無碳能源發展以及火力電廠能源效率改善(台電公司目前燃煤機組效率37%,燃油效率34.4%,燃氣效率30.6%,氣渦輪效率27.3%、複循環機組效率43.3%)進行,以平均提高10%的效率估算,電力部門CO2排放量即可減少0.16億噸(相當於工業部門30%或運輸部門43%的CO2排放量);若進一步提高20%效率,則減量倍之。由此電力部門進行改善與減量,對於經濟發展的影響最小,減量成本與代價最低。
目前政府擬採取的CO2減量策略,包括「碳稅」的徵收及「再生能源」的發展。以碳稅徵收而言,其實75%以上的稅額還是徵自電力及運輸部門,再隨價轉嫁於消費大眾,減碳成效及實質意義都不大。其次採再生能源開發,但是目前包括水力、風力、太陽光電、生質能等,不但未來十年內均不具基載能力的條件,其發展也受到成本高、效率低及地形與資源條件上的限制,絕難藉以達成減碳目標。
盱衡現實,目前台灣地區的能源供應,尤其是電力供應,唯有仰仗核能發電一途,才有可能有效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核能發電在京都機制中,雖不被視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正規途徑,但各國為了降低排放量與發電成本,無不將核能發電列為必要手段。我國核能發電比例約僅17.3%,遠低於鄰國日本的30%及韓國的38.6%。以此鄰國比例為準,則電力部門CO2排放量至少可以降低0.4至0.8億噸,足可紓解工業部門極大的減碳壓力與減碳成本。是以未來新發電機組的擴充計畫,若能以核能發電的選項優先考量,藉此提高低碳能源的比重,對於我國能源政策與減碳期程目標的達成,一定有絕對的助益。
反核團體與人士最擔心的是核能安全的風險疑慮,其實核能發電技術與安全機制日趨成熟,無須太過憂慮;相關建設投資與管理也可引進民間資金與技術;鼓勵企業參與核能發電與監督管理,應可提升核電運轉效率與安全性。以韓國為例,短短三十多年間,已經因著核能發電的建設與技術成長,開創核能工業而躍升為核能產業與技術的輸出國。我國要善盡地球村成員職責、要達成減碳目標的同時,又想要不影響國計民生的發展,事實上只有提高核能發電、降低火力發電比例、增進發電效率一途;如此才是兼顧減碳與經濟的務實能源政策。
事實上,台灣地區2006年CO2排放量為2.65億噸、較1990年的1.13億噸增加了134%;其中電力部門1.64億噸、占61.9%(增加率170%);其次為工業部門0.53億噸占19.8%(增加率56.3%);運輸部門0.37億噸占14.0%(增加率91.2%);其他住商部門0.12億噸占4.3%。就此CO2排放比例與增加率而論,發電部門最高、運輸部門次之,工業部門最低。若進一步思考,上述指標值顯示工業部門近年採取的節能措施具有相當成效;對照電力與運輸部門的增率,其實照映出工業部門有著經濟衰退不振的隱憂,不值得欣慰。
至於運輸部門,誠然有改善空間;譬如發展大眾運輸及軌道運輸系統、減少公路路網運輸,可以減少能源用量,但對整體CO2減量及為有限。相對於該二部門,電力部門的減量空間極大,只要從推廣低碳、無碳能源發展以及火力電廠能源效率改善(台電公司目前燃煤機組效率37%,燃油效率34.4%,燃氣效率30.6%,氣渦輪效率27.3%、複循環機組效率43.3%)進行,以平均提高10%的效率估算,電力部門CO2排放量即可減少0.16億噸(相當於工業部門30%或運輸部門43%的CO2排放量);若進一步提高20%效率,則減量倍之。由此電力部門進行改善與減量,對於經濟發展的影響最小,減量成本與代價最低。
目前政府擬採取的CO2減量策略,包括「碳稅」的徵收及「再生能源」的發展。以碳稅徵收而言,其實75%以上的稅額還是徵自電力及運輸部門,再隨價轉嫁於消費大眾,減碳成效及實質意義都不大。其次採再生能源開發,但是目前包括水力、風力、太陽光電、生質能等,不但未來十年內均不具基載能力的條件,其發展也受到成本高、效率低及地形與資源條件上的限制,絕難藉以達成減碳目標。
盱衡現實,目前台灣地區的能源供應,尤其是電力供應,唯有仰仗核能發電一途,才有可能有效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核能發電在京都機制中,雖不被視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正規途徑,但各國為了降低排放量與發電成本,無不將核能發電列為必要手段。我國核能發電比例約僅17.3%,遠低於鄰國日本的30%及韓國的38.6%。以此鄰國比例為準,則電力部門CO2排放量至少可以降低0.4至0.8億噸,足可紓解工業部門極大的減碳壓力與減碳成本。是以未來新發電機組的擴充計畫,若能以核能發電的選項優先考量,藉此提高低碳能源的比重,對於我國能源政策與減碳期程目標的達成,一定有絕對的助益。
反核團體與人士最擔心的是核能安全的風險疑慮,其實核能發電技術與安全機制日趨成熟,無須太過憂慮;相關建設投資與管理也可引進民間資金與技術;鼓勵企業參與核能發電與監督管理,應可提升核電運轉效率與安全性。以韓國為例,短短三十多年間,已經因著核能發電的建設與技術成長,開創核能工業而躍升為核能產業與技術的輸出國。我國要善盡地球村成員職責、要達成減碳目標的同時,又想要不影響國計民生的發展,事實上只有提高核能發電、降低火力發電比例、增進發電效率一途;如此才是兼顧減碳與經濟的務實能源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