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任務型國代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以縣市及直轄市為選舉區,由政黨推薦候選人,非政黨推薦候選人則視同一組;選民將票投給屬意的候選人後,各政黨與非政黨推薦候選人視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席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而其任期僅有一個月,任務單純、任期短。
對於任務型國代,政治人物參選的意願可能不高;然而對各政黨而言,攸關其修憲案的過關與否,各政黨勢將全力投入。因此,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方式似應以政黨為主軸進行,政黨提出候選人名單和對修憲案贊成或反對的意見,由選民決定把票投給那個政黨,而非候選人(不選政黨者,可以選獨立候選人)。即以所謂「政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此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精神之所在。
然而依中選會所提方案,政黨推薦候選人方面,選民投票時票投給候選人,然後再依候選人所屬政黨算出政黨得票比例。亦即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得票的總和為該政黨的得票數,政黨依得票數比例分配席次,然後再依該黨候選人的得票高低排序決定當選名單。至於獨立參選人將視同一組,得票合併計算,以便與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然後再依獨立參選人的得票高低排序決定無黨籍人士的當選名單。此種方式顯然係捨政黨取向,而以候選人為考量核心,實大悖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且將無黨籍參選人視為一組,選票統計在一起,再和政黨按比例分配席次,然後無黨籍人士再按得票高低決定當選名單。此種方式無異將無黨籍參選人強行擬制為一個政黨或政團,所謂「無黨籍」即失其意義,且無黨籍參選人間,對修憲案的態度可能南轅北轍,故將政見不同的無黨籍參選人視為一體計票,顯屬荒謬。
因此,我們建議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方式,應本諸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以政黨為核心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