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不良,使我國立法院充斥黑金背景的立委。日前更出現了因懷疑被暗指黑道而出拳打人的流氓行為。而且這還不是第一次,羅福助曾因毆打余政道等委員,被地方法院制刑拘役五十九天,但仍不知悔改,一再以暴力對付或威嚇同僚,使一些立委見羅大哥在場,不敢按照己意發言表決,這還能算是一個有民主文化的民意機關嗎?難道沒有監督制裁的自律與他律機制可以遏止?問題是法律上雖有相關規定,但是制度設計不良,制裁強度不足,有權制裁者不是鄉愿,就是未能從嚴執法,致使黑金危害變本加厲。固然民意代表享有言論免責特權,唯祇限於與職權行使有關的言論可以免責;若與職權行使無關而又顯然違法之言論,諸如謾罵、誹謗,仍難免責,這是大法官解釋確立的原則。至於打人,更不能擴大解釋為肢體語言,這絕非民代之特權。儘管立委打人被法院宣判違法,但處罰太輕,又得易科罰金,致使難收制裁及嚇阻效果。法官對有權有勢人士的審判,似應改變心態,不應從輕發落,而應從重量刑。
雖然對於言行不良,品格不佳,或未能反映民意的民代,選民可以罷免方式,免除其代表職務。但是我國公職人員選罷法所規定的罷免門檻極高,須原選區選民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投票,同意罷免票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能罷免,比當選所需票數可能高出數倍,致使人民之罷免權形同虛設,難以追究民代之責任。何況選民素質不高,良莠不齊,有人不介意立委罵人打人,更有黑道叫好喝采,而SNTV選舉制度下,祇要候選人贏得局部選民支持就可當選,不必仰仗多數選民支持,故定期改選亦未必能淘汰不良的立委。
處此困境,立法院如何維持理性問政,遏止暴力言行,維護國會殿堂的尊嚴?國會自律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祇是國會自律亦不容易,過去立法院為維持內部秩序,設有紀律委員會,並對違紀者有處分規定。但實際上,雖曾發生不少立法委員違法亂紀案件,然立法院五十餘年來,受紀委會懲處的卻只有一例。故欲使自律發揮效果,有賴多數立委革除鄉愿心態,拿出道德勇氣,對於破壞議事秩序,違法罵人打人者,不再姑息,應追究到底,才能維護立委理性問政的權利,及國會為神聖殿堂的尊嚴。
為使我國最高民意機關能有效代表民意、反映民意,必須充分保障每位立委自由發言、表決及理性議事的基本權利,對於危害立委理性問政、損害國會尊嚴之暴力言行,必須以法律從嚴規範,以求有效遏止與排除。
就目前立委行為法而言,立委違法被移送紀委會審議之案件,最重的懲戒權不過是「停權三個月至半年」,其他的懲戒包括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四至八次等(註七),更是微不足道。這次羅福助委員毆人事件,雖受到最嚴厲的停權六個月懲處,但六個月後,他可能回到立法院再度找人算帳,而且年底立委改選可能在少數莠民支持下照樣當選。簡言之,立法院具有的自律懲處權有限且太輕,不足遏止及排除暴力言行。
改革之道,厥為修改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對於違法立法委員之懲戒處分,應在第一項第四款之後,增列第五款,「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經除名者,不得再任立法委員,並爾後不准出席立法院任何會議。」同時應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關於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應於第一項第七款之後,增列第八款,「曾因違法被除名之民意代表」。唯有將黑金背景及有暴力習性的不肖立委徹底清除,才能保障專業立委自由問政的空間,方有助於改善聲譽跌至谷底的國會形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注釋
- 中國時報,90.3.29及各大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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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90.3.3版4報導,立委羅福助、林明義、周五六等三人被控在立法院內傷害立委余政道案,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三人各拘役五十九天,各得易科罰金五萬四千多元。
- 69.9.12大法官釋字第165號。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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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複數選區單記非轉讓投票法」,無需獲得選區過半數票,祇要獲得少量選票,即可當選。如第二屆立委選舉,台北市選民約九十萬,王濬哲以二萬多票即當選為立委。因此有人以譁眾取寵作秀方式打開知名度,有人以買票或黑幫兄弟威脅利誘設法獲得局部選票,都有機會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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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6第一屆資深立委魏惜言曾謾罵院會主席黃國書院長「混帳」,並丟擲主席台上文件。58.10.27紀委會審議通過,對魏惜言處以「停止出席院會六次」之懲戒,並經提報院會通過確認。有些立委本就怠惰,停止出席正好可以名正言順的休息,毫無制裁效果可言。
-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