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之進一步交流,不僅事涉台資銀行登陸,亦需審慎考慮陸資銀行赴台,才能有建設性之突破。陸委會於3月3日表示,為了第三次江陳會談,兩岸業已交換雙方初步之MOU版本。但是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卻於3月6日表示,未來與台灣之金融合作,將參考大陸和香港間之模式。台灣如何在未來「市場准入」之階段,避免陷入「中港模式」,悠關國家安全與社會觀感,至為重要。如果依據WTO精神及框架,主動處理陸資銀行來台之市場准入,或許未來台資銀行登陸時,可以避免受大陸所牽制。

面對所謂「中港模式」之魔咒,大陸對香港銀行業之政策軌跡,值得我們參考與省思。匯豐銀行於2000設立浦東中國總部後,香港之銀行業在WTO架構下,開始積極向大陸發展。大陸在2003年 6月與香港簽署“更緊密的經貿安排”(CEPA)後,始於同年11月開放香港銀行承做人民幣存、放及匯款,以及人民幣信用卡業務,2007年後再全面開放其他外資銀行之人民幣業務。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國國營之港幣發鈔銀行,雖然遲至香港回歸四年後才成立,但其前身「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早於1994年起即已開始發鈔業務。兩岸MOU簽訂後,如果雙邊銀行之市場准入同時發生,是那麼當人民銀行以「中港模式」要求我方辦理時,台灣方面將會進退兩難。另一種可行方式是,台灣依WTO架構,比照其他會員國之待遇,先行處理陸資銀行來台之市場准入。即使會發生短暫之不對等,但卻握有主導之先機。當面臨對岸要求「中港模式」時,即可以我方已依WTO模式先行開放之實,要求大陸比照辦理,而非被動依對岸要求之CEPA模式行之。

依照CEPA模式,於大陸設立分行之條件為,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遠低於一般外資適用之200億美元。但是要取得香港之「類國民待遇」,所付出之國家安全及社會觀感成本,可能遠超過資本上之優惠。相對而言,以WTO架構辦理陸資銀行之市場准入,以短期、表面上之不對等,換取避免「中港模式」之待遇,未嘗不是個務實且有利的做法。招商銀行、工商銀行(亞洲)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均曾與人民銀行洽談登台設點事宜,但台灣方面尚未批准任何案件。不論在市場規模或經濟實力上,台灣均無法與大陸在實質上達到對等。如果採取主動出擊之彈性策略,換取長期及全面性之合理待遇,或許尤勝於短期或局部之對等。

單就陸銀登台而言,短期內可能衝擊台灣之銀行業,但就中長期而言,正如同與大陸之雙向商品貿易,有利經濟與金融之發展。台灣之本國銀行目前共有分支機構3,264家,2008年底存款餘額約為20兆台幣,2008年整體營收約為2兆4千億元。在台經營之外資銀行分支機構有141家,存款餘額卻可達約8千9百億,而營收更達約3千5百億元。大陸排名第一之工商銀行,分支機構約有1萬7千多家,2008年上半年營收即達約8千億台幣之規模。第二名之建設銀行,分支機構約有1萬1千多家,2008年上半年營收約7千億台幣。由於台灣市場已趨飽和,又無類似大陸之利差保障,龐大之陸資銀行,亦難以在消、企金等業務上獲利。未來陸銀將扮演台灣金融業與大陸市場之橋樑,在兩岸間之直接通匯、貿易融資、財富管理等業務上,提供本地金融業長期之商機。陸銀將雇用優秀之銀行業人才,配合其在大陸及全球之經營,提昇台灣人才之國際化。以區域合作而言,大陸已著手在東協內,推動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最近又與日本大力支援該地區之美元換匯。金融海嘯後歐美金融版圖萎縮,未來大陸銀行在區域金融上,必定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經由與在台經營之陸銀合作,未來台灣在區域金融上,會更有可發揮之處。

目前涉及大陸金融機構來台之法規,屬於陸委會主管者,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兩項。就上述二項之第三十六條之一,應由央行確認與「管理外匯條例」相關之部份,大陸銀行對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無重大影響,不需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前項第四十條之一,應依符合WTO之準則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及經濟部,共同就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等,訂定適合於大陸銀行之規範。就第六十九條由經濟部核准,陸銀得在台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就第七十二條應由金管會核准,陸銀得擔任之成員或擔任其職務;並就第七十三條由金管會核准,陸銀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並規範該條第二及第三項之相關事項。

對於經濟部主管之「公司法」,應依符合WTO之準則給予設立許可,並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四十條之一所列各相關條文,進行適當之修改。此外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依符合WTO之準則予以陸銀許可。對於中央銀行主管之「管理外匯條例」,應另外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四十條之一所列各相關條文,去函陸委會告知並無抵觸,或央行可配合辦理之事項。屬於金管會主管者,計有「銀行法」、「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共四項。上述法規中影響力最大者,首推陸委會主管之二項,其次為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主管之部份。政府為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已由經建會彙整鬆綁之兩岸經貿法規,共有50項財經法案及行政命令,但並未包括任何上述之各項。如果可整合各政府部門,依WTO精神推動陸資銀行來台,或許能更有利於台資銀行登陸,又可抗衡大陸方面有損我方尊嚴之框架。

針對陸銀登台之具體做法,參考金管會現行之政策,宜以承接現有之商業銀行最為可行,其投資方式可為參股,或循渣打、匯豐及花旗之併購模式。由於經濟部未來可能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陸銀在我方開放其來台經營後,可迅速完成所需之行政流程。至於經營之業務項目,依照WTO之精神,應比照其他外資入主銀行。對於人民幣之通匯、外幣帳戶及其他相關業務,應可在兩岸MOU簽署過後加速開放,陸銀便將如同渣打、匯豐及花旗,在台經營充分享有WTO規範之待遇。目前政府規劃推動第三階段之金改,陸銀之參與不但更增國際化之比重,亦能為台灣之銀行業西進打下談判基礎,必將得到金融業及其他產業之歡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3月22日工商時報C5版專家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