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對被移送裁定之人,得予留置,其期間不得逾一月。但有繼續留置之必要者,得延長一月,以一次為限」。此項留置處分雖為達成檢肅流氓,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措施,然究屬人民人身自由之嚴重限制。同條例對於裁定留置之要件並未明確規定,被移送裁定之人無從預知留置之可能性。誠如解釋理由所指「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或有逃亡、湮滅事證或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造成威脅等足以妨礙後續審理之虞,均委由法院自行裁量……」。此一規定顯然違悖「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對於人身自由限制已踰必要程度,自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自由之意旨。本號解釋對此予以指摘,實屬確論。
施政勿忽略手段合法
作者何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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