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務部官員表示「國民黨及調查局聯手封殺廉政署」,這種說法,恐怕與事實完全不符。
國民黨在執政時,曾經「研究」過是否應該成立廉政署,但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法務部曾發表「香港廉政公署難以移植」說帖,文中認為,香港廉政公署是殖民地的制度,與我國憲政體制無法配合,且香港廉政調查員的權力極大(甚至凌駕檢察官,可以限制入出境、任意推定公務員無法說明財產來源即為貪污),有違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因此,廉政公署制度不適用於我國!正因為不主張成立廉政公署,行政院才會在日後成立「中央廉政會報」。是故,國民黨不反對設立「廉政機構」,但不贊成設立「廉政公署」,這個立場,並非政黨輪替後才突然產生的。
次就廉政署於此時「立即成立」的必要性而言,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新聞稿中,在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之間,各檢察機關共受理案件二千一百四十二件,其中肅貪竟有一千八百七十一件,佔百分之八十七。從新聞稿中粗觀,似乎肅貪績效十分良好,但是細觀數據後,卻發現大有問題!第一,法務部受理案件之數據「極端不平衡」,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掃黑案件數是0,但肅貪案件數是600,士林地檢署,掃黑案件數是0,肅貪案件數是84;第二,全部肅貪案件中,僅起訴146件,起訴率不到百分之8,其中彰化地檢署受理87件竟只起訴1件。從上述兩點,不免讓人質疑肅貪機關為了績效而濫行提報;換個角度觀察,若現行肅貪機構運作「如此良好」,甚至比掃黑之效率還高,在現在政府財政如此困窘的時刻,新增設600至800人的廉政署,果真有「立即而明顯」之必要嗎?從數據上看來,掃黑效率如此不彰,恐怕成立「掃黑署」才是當務之急吧。
最重要的,法務部的廉政署草案,是把廉政署放在法務部之下,其主要人員是自政風人員抽調。姑且不論政風人員之素質是否如法務部所言優於調查局,在法務部下成立多個肅貪的機關,豈無疊床架屋之嫌?如果廉政署專責肅貪,調查局專責掃黑,那麼警察是否也可以主張要專責調查某一項犯罪就好了?面對現代社會如此多樣化的犯罪,在法務部下成立廉政署真的合乎需求嗎?就此,學者曾主張將「廉政體制」移至「監察院」下,以「行政外部監督」的方式來肅貪,這樣的設計難道不值得討論嗎?
肅貪之所以成功,最主要原因不在於是否成立「廉政署」,而在於是否有一個「能獨立運作、不濫權且民眾信賴的廉政組織」!如果政府只是執著於成立形式上的廉政組織,一味以政治語言指稱「國民黨及調查局封殺」,卻無法理性討論並正視問題,則未來政府的政策形成,恐怕很難令人信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